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戊○○原 告 甲○○原 告 丙○○原 告 丁○○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四五○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郭 德 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戊○○原 告 甲○○原 告 丙○○原 告 丁○○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四五○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郭 德 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