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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交附民字第 2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三號

原 告 丙○○住台中市原 告 己○○○住台中原 告 戊○○原 告 丁○○兼右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壬○○被 告 辛○○被 告 庚○○被 告 甲○○○汽車貨運行即李秀玲被 告 乙○○○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獻生 設南投縣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業務過失致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4-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