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被 告 建明美術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建興 設台中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三六七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二十三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被 告 建明美術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建興 設台中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三六七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二十三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