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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交附民字第 3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О一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被 告 建全商行即劉善昌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八號業務過失致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