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О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五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乙○○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品共壹仟陸佰捌拾包,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新樂園」、「長壽」、「555」、「DAVIDOFF」、「MI─NI峰」、「MILD─SEVEN」及「MARLBORO」香菸等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經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已改制為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戊○○○公司)、甲○○○菸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美菸草公司)、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下稱大衛朵夫公司)、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本香菸公司)、瑞士商丁○○莫里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丁○○莫里斯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均核准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十八類之各類菸、菸草等其他應屬本類之商品,且均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其等之商標名稱專用權期間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期間,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享有禁止他人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為相同或類似使用之排他性權利,目前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乙○○亦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販售使用如附表所示前開商標圖樣之香菸,均係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為意圖欺騙他人,而使用於同一商品之仿冒商標商品,且均係未經許可產製之私菸,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新樂園」、「長壽」品牌香菸之外包裝上均虛偽記載標示「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之字樣;「555」香菸之外包裝上虛偽記載標示「製造商:雅達煙草有限公司、進口商:英美菸草公司」;「DAVIDOFF」外包裝上虛偽記載「製造商:利是美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商: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之字樣;「MI─NI峰」、「MILD─SEVEN」外包裝上虛偽標示「製造商:日本煙草產業株式會社、進口商:丙○○○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及「MARLBORO」香菸之外包裝上虛偽標示「製造商:瑞士丁○○莫里斯公司、進口商:丁○○莫里斯臺灣分公司」之字樣,均有原產國或品質製造之虛偽標記,竟基於意圖販賣之犯意,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七時許,在臺中縣○里鄉○○路慈德巷活動中心之廣場處,以每條(十包)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菸品共一六八○包,擬搭配其所販賣之蔬菜出售予不特定人以營利。嗣於同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尚未售出時,為警於前開廣場查獲,並扣得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仿冒之香菸共一六八○包,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依被告自承,因購入價格遠低於市價,其對附表所示之各項菸品係仿冒私菸認知甚明(見本院卷第二九頁),又附表所示之「新樂園」、「長壽」、「555」、「DAVIDOFF」、「MI─NI峰」、「MILD─SEVEN」及「MARLBORO」香菸等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經戊○○○公司、英美菸草公司、大衛朵夫公司、日本香菸公司、丁○○莫里斯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均核准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十八類之各類菸、菸草等其他應屬本類之商品,且均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其等之商標名稱專用權期間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期間,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享有禁止他人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為相同或類似使用之排他性權利,目前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等情,有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等資料在卷可憑。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菸,均係仿冒品,並非真品乙節,業據英美菸草公司、大衛朵夫公司、丁○○莫里斯公司鑑定屬實,有各該鑑定回函在卷為憑,復有附表所示之私菸扣案可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且被告購入仿冒菸品,擬搭配其所販賣之蔬菜出售予不特定人以賺取利潤,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二九頁),其具有營利之意圖,灼然甚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商標之作用,乃在表彰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加工、檢選、批售或經紀之商品,使一般消費者認識該商標之商品,並可藉此辨明商品之來源與信譽,故如所販賣商品之商標圖樣非原廠所製作,而係出於他人之仿冒者,若仿冒之商品,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產生混同或誤認時,對於購買該商標產品之廣大消費者及商標專用權人而言,因行為人之販賣行為而被欺騙,是行為人販賣該意圖欺騙他人而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仿冒商品,係具有「明知」之主觀犯意至明。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如具營利之意思而販入或賣出,二者有其一,犯罪固屬既遂,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必要,但仍須以販賣圖利之意思而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始能成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上字第一六七五號判例、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七五二二號、八十三年度臺非字第二五七號裁判可資參照)。是被告既明知附表所示之香菸為仿冒之香菸,猶意圖販售而購入,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及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販賣對於商品為虛偽標記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多家公司之商標權及原產國之虛偽標記,均為一行為觸犯數法益,係同種類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一重以一罪論。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觸犯前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貪圖私利而販售仿冒他人享有商標專用權之私菸,業已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嚴重影響我國之國際形象,又查扣之私菸數量非少量,但尚未售出,犯罪手段尚稱平和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稽,其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經此次論罪科刑教訓之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品,均為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物,又均係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及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均有沒收之規定,惟本案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重論處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罪,依主從刑一致之原則,乃應依據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 美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編號│品名 │商標圖案 │專用商品 │商標權人├──┼────────┼────────┼─────────┼─────│一 │新樂園淡煙 │ │煙草、煙具、火柴 │戊○○○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二 │長壽香煙(淡) │ │煙草、煙具、火柴 │戊○○○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三 │長壽香煙(濃) │ │煙草、煙具、火柴 │戊○○○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四 │五五五香煙(淡)│ │煙草、煙具、火柴 │甲○○○煙│ │ │ │ │草商務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五 │五五五香煙(濃)│ │煙草、煙具、火柴 │甲○○○煙│ │ │ │ │草商務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六 │大衛杜夫香煙(黑│ │煙、煙草、生煙、煙│瑞士商大衛│ │色) │ │絲、雪茄、小雪茄、│朵夫股份有│ │ │ │香煙、菸絲、嚼煙、│限公司│ │ │ │鼻煙 │├──┼────────┼────────┼─────────┼─────│七 │大衛杜夫香煙(紅│ │煙、煙草、生煙、煙│瑞士商大衛│ │色) │ │絲、雪茄、小雪茄、│杜夫有限公│ │ │ │香煙、菸絲、嚼煙、│司│ │ │ │鼻煙 │├──┼────────┼────────┼─────────┼─────│八 │大衛杜夫香煙(白│ │煙、煙草、生煙、煙│瑞士商大衛│ │色) │ │絲、雪茄、小雪茄、│杜夫有限公│ │ │ │香煙、菸絲、嚼煙、│司│ │ │ │鼻煙 │├──┼────────┼────────┼─────────┼─────│九 │MI-NE香煙(│ │煙、煙草、煙絲、捲│日本香煙產│ │峰) │ │煙、雪茄煙、嚼煙、│業有限公司│ │ │ │濾嘴香煙 │├──┼────────┼────────┼─────────┼─────│一○│七星牌香煙(淡)│ │煙、煙草、煙絲、捲│日本香煙產│ │ │ │煙、雪茄煙、嚼煙、│業有限公司│ │ │ │濾嘴香煙 │├──┼────────┼────────┼─────────┼─────│一一│七星牌香煙(濃)│ │煙、煙草、煙絲、捲│日本香煙產│ │ │ │煙、雪茄煙、嚼煙、│業有限公司│ │ │ │濾嘴香煙 │├──┼────────┼────────┼─────────┼─────│一二│七星牌香煙(黑色│ │煙、煙草、煙絲、捲│日本香煙產│ │) │ │煙、雪茄煙、嚼煙、│業有限公司│ │ │ │濾嘴香煙 │├──┼────────┼────────┼─────────┼─────│一三│萬寶路香煙(淡)│ │煙草、煙具、火柴 │瑞士商菲利│ │ │ │ │普莫里斯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臺灣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