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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易字第 1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13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犯罪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裁定於該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二、茲查該行政訴訟案件業經審結,並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判決確定,此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院百仁股九二訴○五五九九字第九四○○一五○二八號函在卷可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陳 葳法 官 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惠雯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0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