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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易字第 169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九0五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0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代號00000000(年籍詳卷)係有配偶之人,仍基於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勸誘代號00000000脫離家庭,並帶往其位於臺中縣○○鎮○○路○○○號A六0八室租處同居,置於其實力支配之下,期間並於上開處所與代號00000000發生多次性行為,其後00000000於000年0月00日產下一女,因代號00000000之夫(年籍詳卷)發覺有異,並經追問下始坦承上情。

二、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而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及同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告訴人即代號00000000之配偶係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始前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向內勤檢察官申告被告甲○○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和誘代號00000000脫離家庭,並與之相姦之犯罪事實,有該署點名單及訊問筆錄可憑(見九十二年度發查第三二0七號偵查卷第三至五頁)。因告訴人於該檢察官訊問時已陳稱係分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底、九十二年一月間知悉被告上揭相姦、和誘罪嫌,詎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始提起本件告訴,則告訴人之告訴顯已逾六個月之告訴期間甚明。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羅 智 文法 官 王 世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裁判日期:200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