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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易字第 25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七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丙○○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甲○○(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拘役三十五日,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駁回上訴並宣告緩刑二年確定)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渠等所販賣之「維多利亞的秘密金色內衣」與網站上廣告之照片顏色、款式均不相同,竟由甲○○以姓名YVONNE生日一九八一年三月八日(公訴人誤載為八月三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公訴人誤載為Z000000000號),通訊電話0000000,地址:中感新城三八號等虛偽資料,在雅虎奇摩網站登錄為雅虎網站會員,並申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為KAORIKEIGO後,隨即利用台中縣○○鄉○○路○○○巷○○號五樓之三被告丙○○住處,以被告丙○○名義申請之IP(號碼為二一八.一六四.九六.五及二一八.一六二.一六八.四二)進入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業務已與「開曼群島商奇摩站股份有限公司」(或台灣奇摩站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公司住址相同}所管理之拍賣網站(網址:http:\\tw.bid.yahoo.com\tw\auction\),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六月九日張貼與所販賣之內衣顏色、款式均不相同之「維多利亞秘密金色內衣」照片一張,附加檔案為Re維多利亞秘密金色內衣,主旨為Fw:內衣圖片,致乙○○誤信甲○○與被告丙○○所販售之商品與照片上之相同,因而陷於錯誤,而出價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元標得內衣一件,嗣因乙○○收到標得物品後,發現除與張貼之照片不同外,且有瑕疵,始知受騙。乙○○不甘損失,向甲○○請求返還價金及運費,並因乙○○在拍賣網站評價區上批評甲○○所販賣之商品,甲○○乃與被告丙○○基於共同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丙○○指示甲○○在不特定人得進入觀看之上開網站上回覆乙○○「likeacazybitch」,甲○○即以KAORIKEIGO之名義,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將前開文意翻譯成「瘋狗亂咬人」並以「妳再賤一點啊」辱罵乙○○,乙○○上網觀看後,認備受侮辱而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零九條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六0號亦著有判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係以行為人於客觀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於行為之初,即已意圖為不法之所有或意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至於民事債務當事人間,若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非一,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因合法得對抗他造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

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又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苟無足以證明其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故意藉此從事財產犯罪之積極證據,自難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以被告單純債務不履行之客觀事態,認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用詐術。

三、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請甲○○代為刊登「維多利亞秘密內衣」照片並賣出內衣給帳號為「ex00000000」之買方,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賣給對方之內衣並非乙○○所提出之內衣,伊沒有必要為了二百六十元去詐騙買方,伊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且伊所稱「like a crazy bitch」,經甲○○翻譯成「瘋狗亂咬人」於網站上,並非公然侮辱等語。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詐欺及公然侮辱罪無非係以:(一)告訴人乙○○指訴;(二)告訴人提出之內衣一件扣案;(三)甲○○於偵審中坦承告訴人所提之內衣伊看過,確實與網路上刊登之樣式不同等語為據。

四、按女性胸罩之價格與該內衣之品牌知名度較有關係,至於款式、顏色、尺寸、大小與價格之關聯性不高,此為眾所週知之事,經查:本案被告販售之商品為女性三十四D之胸罩,其標題為「維多利亞秘密金色內衣」,起標價格為一元,並附有內衣圖片一張,有奇摩網站上本案之交易資料一份在卷可憑,由證人即乙○○之夫丁○○下標,並以二百六十元得標,低於市面上維多利亞內衣的價錢,市面上所販賣之維多利亞內衣,全新的大約一千元,業經證人乙○○於本院另案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七八一號詐欺案件中結證屬實(見該案一審卷第八十一頁),並有該購得之內衣一件及信封袋一個扣於該案可稽,業據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明無訛,核與證人丁○○到庭結證情節相符,是以本件既無證據證明本案被告出售之內衣並非維多利亞牌之金色內衣,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出售之前開內衣有何獲利之情形,則被告就本件網路買賣自始是否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即甚有疑義?

五、至本案被告出售之內衣款式固然與前開網站上所貼相片上之內衣款式不同,惟該相片係被告之前手所提供,並由甲○○張貼,純供網路上參考使用,並非本案被告故意拿與其出賣內衣完全價值不相當之內衣拍攝後張貼於網站上,業據甲○○於前開詐欺案件中供述明確,而被告及本件買賣下標者即證人丁○○均為男性,對於內衣款式之不同,是否有能力分辨,容有疑義?況本件內衣買賣之網路下標者即證人丁○○於接獲前開內衣之時,亦未發現有何異狀,業據證人乙○○於本院結證稱:「我先生比較遲鈍,是我發現瑕疵,內衣有損傷,我上網去對照片,才發現與照片不同,之後我們反應,他們就把照片拿掉」(此為證人回答審判長問:他看到內衣後之反應如何?)等語明確,顯然本件網路買賣內衣之買方即證人丁○○亦未因該相片之登載而有陷於錯誤之情形,再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庭復堅稱扣案之告訴人所提出之內衣,係伊於前開詐欺案件中所提出云云,顯然被告對於女性內衣款式之差異性瞭解不深,且自始即認為其所出售之內衣與前開相片上所刊登之內衣並無不同。又一般物品經拍攝後所洗出之相片所呈現之顏色會與物品本身之顏色產生色差,是以本案出售之內衣顏色是否與相片上所拍攝內衣顏色不同,不無疑義,且前開內衣之顏色縱有不同,亦不影響該內衣之價值,再扣案之內衣有勾紗之情形,是否自始即存在?或於運送後始產生?亦屬不明,縱令前開內衣之顏色、款式及品質與前開照片所示不同,亦應單純屬民事買賣之瑕疵給付糾葛問題,而與詐欺無涉。

五、本件網路買賣之買方要求退貨時,被告立即表示願意接受退貨,之後雙方因運費之負擔問題而未能談妥退貨事宜,有前開網路交付資料一份在卷可憑,並經證人乙○○於本院前開詐欺案件中結證稱:「是,他寄過來的郵寄郵票是三十五元,他跟我收六十元,收件人丁○○是我先生,信封上寄件人只有地址,沒有姓名,我沒有辦法回寄給他,他也不願意告訴我姓名」(此為證人回答該案受命法官問:你告她詐欺是因為他郵寄費用比人家高?)等語明確,核與該案被告甲○○於該案供述情節相符,是以被告倘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出賣前開內衣,何以仍按址寄送內衣,且於事發後仍同意退貨,而且大費週章為了區區二百餘元,長時間與買方洽談退貨事宜?再則被告利用網路為買賣,買方所給予之評價,有二十筆正面評價,僅有三筆負面評價,並有雅虎奇摩網站上拍賣檔案資料一份在卷可憑,該評價尚稱良好,亦據證人乙○○到庭結證明確,則被告倘係利用網路為詐騙行為,必然遭到極低之評價,何以有前開評價結果,顯然被告於本件網路買賣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堪以認定。

六、另查:被告對於在前開拍賣網站之評價區,授權甲○○以「瘋狗亂咬人」之詞語加以回覆之事實,固直承不諱,並有網頁之資料在卷可憑,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惟查依告訴人所提雅虎奇摩網站評價區網頁中被告所回覆之內容觀之,被告回覆之對象並未有乙○○之名字,且被告回覆之對象為評價人即買方:「ex00000000」。而該帳號「ex00000000」中文姓名「陳」,並無名字、出生年月日:「一九六七年十月‧‧‧」、身分證字號:「S122001‧‧‧」;且依據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隱私權政策條款規定,除經使用者同意或提供服務之目的者外,該公司僅得依法令或政府機關執行公務之要求,提供使用者之識別資料予第三人,因之,該公司會員之基本資料,一般網友無法逕自上網查得他人之隱私資料等情,復有該公司九十三年七月八日雅虎(九三)字第○二八八號函並檢附上開帳號於該公司資料庫內之基本資料一份附於前開詐欺案件之二審卷宗內,業據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明無訛。是被告雖有上開侮辱他人之詞語,然該侮辱內容所回覆之對象僅係一帳號,一般人尚無從知悉該會員係屬何人;況該帳號之登記資料為丁○○,業據證人丁○○到庭結證明確,並有告訴人之年籍資料在卷可資比對,自難認被告係公然侮辱告訴人乙○○。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就本件買賣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何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意旨,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陳 思 成法 官 陳 如 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八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05-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