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0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乙○○共 同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被 告 丁○○
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調偵字第三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丁○○、甲○○係離婚夫妻,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許,被告甲○○偕姪女被告乙○○,前往臺中縣○○鄉○○村○○路○○○巷○○號被告丁○○家中,探視其二名子女,被告丁○○因不滿被告甲○○未遵守離婚協議(雙方約明甲○○於每個月的第二個星期日,才可以探視子女,且不可有外人在場),便在客廳與被告甲○○、乙○○理論,其弟被告丙○○聽到爭吵下樓,雙方一言不合,被告丙○○、丁○○、甲○○、乙○○竟基於傷害之概括犯意,而於該處以徒手互毆,致被告甲○○受有頸部挫傷之傷害、被告乙○○受有頸部挫傷之傷害、被告丁○○受有左肩關節扭傷、左踝關節扭傷之傷害、被告丙○○受有背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甲○○、乙○○、丁○○、丙○○均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乙○○、丁○○、丙○○均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被告兼被害人甲○○、乙○○、丁○○、丙○○四人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曾 佩 琦法 官 陳 思 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