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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易字第 4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