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緝字第2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具 保 人 乙○○即廖奕晴)上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即廖奕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乙○○(即廖奕晴)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巫淑芳法 官 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皇清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