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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10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所處監護處分事件,聲請縮短監護處分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保字第一四六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停止監護處分之繼續執行,所餘監護處分期間,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恐嚇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一年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指揮移送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執行監護處分。茲經該院函知:「受處分人臨床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妄想型),自入院以來,其妄想、幻聽、衝動行為減少、言辭合宜而表情適切,對治療反應佳,建議縮短其監護處分期間,改以門診治療。」爰聲請裁定所餘監護處分期間,另以保護管束代之,並繼續做門診治療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前揭醫院函文,認合於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停止監護處分之繼續執行,並以保護管束代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源 森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裁判日期:2004-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