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12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甲○○因犯盜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裁判日期:200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