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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13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罪,所處拘役伍拾日;又因違反菸酒管理條例罪,所處拘役肆拾日。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

理 由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慧 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4-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