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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15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鑑字第九二五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五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