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О三三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右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一二六七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以法矯字第Z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 嘉 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