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三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右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一三一九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三00二五九一四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