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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24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二二號、九十三執字第三六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犯偽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陳 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裁判日期:2004-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