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乙○○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執聲沒字第三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受刑人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未獲,未能執行,通知具保人後,該受刑人亦未到案執行等情,有送達回證二紙、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等影本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林 慧 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