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一О號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楊益松律師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五四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入境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業務侵占一案,經鈞院限制被告出境,經此教訓,被告實不敢再耽誤庭期,而不出庭應訊,惟被告與告訴人之間之糾紛,恐非短期內順利解決,而被告實在需要出國洽商生意餬口,懇請鈞院解除限制出境之命令,以維被告之生存權云云。
二、查被告甲○○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五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在案,尚待執行。且告訴人代理人楊彰仁、被害人賴裕昇於審理時亦均陳稱:被告經常來往國內外,在印尼有財產,其尚未與被害人和解,遽予解除限制出入境處分,被告可能會脫產等語,本院綜核上情,認被告有逃亡及脫產之虞,其聲請解除限制出入境處分,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鄧敏雄法 官 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