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及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無期徒刑,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移送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迄今,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認其於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事證,請求裁定免予繼續認執行強制工作,核尚屬實,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暨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暨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