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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35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二○○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八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犯偽造貨幣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偽造貨幣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 敏 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裁判日期:2004-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