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七五六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扣案之菲律賓SQUIRES BINGHAM廠M一00P型制式轉輪手槍壹支及供該手槍使用之制式子彈拾顆(其中叁顆已因試射耗盡)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十四時許,在臺中市○○區○○里○○○街○○○號二樓之十,查獲沈明福寄藏余甲○○(均另行不起訴處分確定)住處之菲律賓SQUIRES BINGHAM廠M一00P型制式轉輪手槍一支及供該手槍使用之制式子彈十顆,經查前開手槍及子彈等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之前開制式手槍及子彈經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三年刑鑑字第0九三0一九一八九號函一份附卷可稽,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 渙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