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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4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九十一年執保字第七九號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所處監護處分事件,聲請縮短監護處分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七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停止監護處分之繼續執行,所餘監護處分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判決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三年確定,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中,此有前開判決在卷可按。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監護處分後,嗣經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來函告知:受刑人至本院治療以來,對精神科治療反應佳,表情較合適,妄想幼覺漸褪色,行為合宜,言詞切題,其治療顯見改善,建議縮短住院監護處分期限等語,此有該醫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仁靜醫字第三八七號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停止監護處分之繼續執行,並保護管束代之,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刑法第九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 源 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裁判日期:200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