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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5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九號

聲請人即被 甲○○右列被告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入境處分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本院認應駁回,理由如左: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因逃匿而遭本院通緝,迄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始緝獲被告,被告逃匿之時間長達將近四年,本院准予具保之金額僅有新台幣五萬元,且被告自承八十七年間即前往泰國,太太、子女均在泰國,本案尚未審結期間,為免被告棄保逃亡國外,予以限制出境之處分,認無不當,聲請人以其在國外有要事要處理,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楊 曉 惠法 官 陳 如 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裁判日期:200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