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脫逃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 曉 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