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四號
聲 請 人即 告訴 人 甲○○代 理 人 蔡嘉容律師被 告 丙○○
丁○○乙○○右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涉嫌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二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五一三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之刑事交付審判狀影本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甲○○以:被告乙○○、丁○○分別係隆升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升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名義負責人。被告乙○○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偕同擔任代書業務之被告丙○○,一起前往告訴人之立捷機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立捷公司),洽談立捷公司、告訴人及告訴人前妻張秀鈴積欠銀行債務之承擔及購買其名下不動產事宜,並約定支付新臺幣(下同)七十萬元予告訴人做為工廠搬遷費。當時被告乙○○向告訴人表示需簽立部分空白文件,以便與銀行洽淡債務解決方式及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文件,告訴人乃於上開空白文件上簽名並代簽張秀鈴姓名,並由公司員工羅翌心拿立捷公司印章交由被告丙○○代為蓋印於空白文件上,然當時雙方並未提及房地買賣相關事宜。不料,被告丙○○竟與被告乙○○、丁○○共謀將上開空白文件以電腦套印之方式,將告訴人前妻張秀鈴所有門牌號碼臺中縣太平市○○○路○○巷○號二樓建物、告訴人所有臺中市○區○○路三段三二二號五樓建物、立捷公司所有臺中縣太平市○○路○○○巷○弄○號建物,告訴人所有座落於臺中市○區○○段五小段第一四之一、第一四之五、第一四之七、第一四之八、第四三之一等地號土地、臺中縣太平市○○段第一二一之一一地號土地等不動產辦理完稅手續完畢,並欲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手續。經告訴人以電話向被告等表示雙方並未談妥買賣契約,被告等始同意撤銷所有過戶手續,並向稅捐處撤銷完稅行為。然被告等竟未撤銷坐落臺中縣太平市○○段第一二一之一一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為臺中縣太平市○○路○○○巷○弄○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完稅及過戶手續。因認被告等均涉有偽造文書罪嫌而提出告訴,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丙○○、丁○○、乙○○犯罪嫌疑不足,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一七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五一三號駁回聲請人再議之聲請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全卷審閱無訛,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一七七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五一三號處分書各乙份在卷可參。
四、聲請人交付審判意旨認:⑴本案究係由告訴人先簽名於房屋買賣契約等相關之空白文件上或是告訴人係於已套印好之文件上再予以簽名?此涉及被告是否有不法意圖,惟原檢察官就此部分未就關文件向地政事務所調閱相關資料並送鑑定;⑵又原檢察官就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是否有買賣關係存在,被告有無支付買賣價金,支付多少價金,均未調查,若未支付價金,何以能移轉所有權?均有待調查,而被告雖有支付搬遷費七十五萬元,然此非買賣之對價或支付房地之租金;⑶又被告與告訴人因雙方條件未談妥,且被告未依約支付價金,雙方因而同意撤銷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何以被告未將部分買賣契約撤銷,而仍為所有權移轉,是否為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人員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之偽造文書?⑷告訴人與被告間就部分房屋並無任何租賃關係,何以在告訴人或其妻之不動產被拍賣時,向執行處呈報其與告訴人或與告訴人之妻間有租賃關係存在,致不動產公開拍賣,拍賣條件為不點交,影響他人拍賣意願,才由被告相關人員以低價拍定,此行為亦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之嫌。經查:
(一)刑事訴訟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經修正公布,新增前述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此乃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此時,法院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又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本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係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則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自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雖認:本案究係由告訴人先簽名於房屋買賣契約等相關之空白文件上或是告訴人係於已套印好之文件上再予以簽名?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是否有買賣關係存在,被告有無支付買賣價金,支付多少價金,檢察官均未予以調查,而被告雖有支付搬遷費七十五萬元,然此非買賣之對價或支付房地之租金;又被告與告訴人因雙方條件未談妥,且被告未依約支付價金,雙方因而同意撤銷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何以被告未將部分買賣契約撤銷,而仍為所有權移轉云云。然查:
1、聲請人雖一再爭執其與被告等並未談及買賣上開不動產等事宜,惟關於買賣前開不動產乙節,業經被告等提出告訴人與其前妻張秀鈴親自簽名之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共五份及張秀鈴所出具之委託書乙紙,用以證明聲請人確實與被告乙○○及隆升公司成立前開不動產買賣契約。
2、聲請人雖不否認上開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委託書上之簽名係由其所親自簽名,惟指稱:被告等要求其在空白文件上之指定地點簽名及蓋章,事後被告等始以電腦套印製成所有權移轉契約書,而該張委託書原本是一張空白紙,其在白紙上簽名,其他的字係被告等自己填上去云云。然查: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明聲請人究係在何空白文件上簽何人之姓名時,聲請人雖於偵查中陳稱:被告等拿白紙給其並叫其在指定地方簽名蓋章,其除簽自己之姓名外,並代張秀鈴簽名,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上寫「甲○○代」左邊之「張秀鈴」係其代簽(見偵查卷第六六頁)等語。而證人張秀鈴證稱:當初其要委託聲請人及被告乙○○幫忙其還貸款,係一位代書即當庭之被告丙○○說要幫其還貸款,拿委託書及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給其簽,其並不知道誰委託代書來辦的,該代書係第一次見面,代書先是以電話跟其聯絡,之後就到其上班的地點找其。委託書上之「張秀鈴」及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上「甲○○代」上面字比較小之「張秀鈴」係其所簽無誤,當時委託書上前面打字及手寫部分都已填好,由其在委託人簽名,而受託人部分是否空白已忘記了(見偵查卷第一三七頁)等語,核與丙○○所稱:係受乙○○之委託代為辦理與告訴人間之不動產買賣事宜,當時雙方談妥買賣條件後在在法定制式之買賣契約書格式上簽名,當時僅伊、乙○○與聲請人在場,等乙○○與聲請人簽好後,伊再將契約書拿到公司給丁○○簽名,所以丁○○當時並不在場,然一切程序均合法,當時告訴人曾代張秀鈴簽名,伊覺得不妥,又把契約書拿到張秀鈴上班地點請張秀鈴親自簽名等節大致相符。況依證人張秀鈴上開所述,其於委託書上簽名時,委託書前面關於載明「委託人張秀鈴欲將所有座落臺中縣太平市○○○路○○巷○號二樓房屋出售,惟目前尚積欠銀行部分款項,爰委託代為處理銀行欠款事宜,恐口無憑特立此書為證」等字樣業已填妥,即已表示證人張秀鈴欲委託他人代為處理銀行貸款事宜,且該位代書即被告丙○○係完全不認識第一次見面之代書,衡諸常情,苟非聲請人已在該委託書上簽名,或被告丙○○已向證人張秀鈴詳細說明係聲請人欲代為處理該不動產之情,證人張秀鈴豈可能在素不相識之被告丙○○之要求下,即任意在委託書簽名。則被告丙○○前揭所稱:該份委託書係被告乙○○先簽名,再拿給聲請人簽名,之後再拿到證人張秀鈴上班地點找張秀鈴確認後,始由張秀鈴在上面簽名等語,洵堪採信。
3、雖就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上之簽名部分,證人張秀鈴證稱:係同一位代書於同一時間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與委託書一併拿給其簽名,其於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上簽名時,該等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上的格式都有,只是格式內手寫部分係空白,而約定事項欄部分(亦即簽名欄部分)也只有其簽名,其他均是空白云云。惟依證人張秀鈴上開所言,其既然業於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上親自簽名,則聲請人又何須於前開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上再書寫「張秀鈴,甲○○代」等字樣,是顯然本件係聲請人先於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上簽名並代證人張秀鈴簽名後,被告等為求確認,始要求證人張秀鈴再次親自簽名,是證人張秀鈴證述伊簽名時,其他人並未簽名云云,顯然不實,不足採信。
4、再被告丁○○之隆升公司確實為證人張秀鈴代為返還積欠泛亞商業銀行一百五十八萬元之貸款,此有泛亞銀行現金收入傳票、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各乙紙在卷可稽。再參以聲請人與被告乙○○曾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簽定協議書,約定被告乙○○應給付搬遷費七十萬元予聲請人,而聲請人至遲於同年九月十日將臺中縣太平市○○路○○○巷○弄○號之廠房內之物品搬離,而被告乙○○亦依約給付搬遷費等情,亦為聲請人所不否認,此有協議書及簽收搬遷費之收據數紙在卷可稽。是綜合上開證據,聲請人若非已與被告等談妥系爭不動產之買賣事宜,並在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委託書上簽名,被告乙○○、丁○○何以願意代為償還泛亞銀行之貸款並給付搬遷費?縱被告乙○○、丁○○與聲請人曾同意撤銷除系爭不動產外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亦未得據之證明被告等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行為,即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是聲請人指訴其僅在空白文件上簽名,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係被告等偽造,其並未同意出售系爭不動產等情,除聲請人之片面指述外,並未有其他證據足供佐證。
(三)至聲請人認:其與被告乙○○、丁○○間,就部分房屋並無任何租賃關係,何以在聲請人或其妻之不動產被拍賣時,向執行處呈報其等與聲請人或與聲請人之妻間有租賃關係存在,致不動產公開拍賣,拍賣條件為不點交,影響他人拍賣意願,才由被告相關人員以低價拍定云云。然就此部分聲請人並未於偵查中提出告訴(詳見告訴狀),聲請人僅於偵訊中曾提及:當初於法拍時,被告乙○○根本不是承租人,連租賃契約都沒有(見偵查卷第一一九頁)等語,並未有何提出告訴之意,是本件不起訴處分書中就此部分並未予以論及,於法亦未有何不合之處。且此部分並未於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處分之範圍內,則聲請人據此而請求就前揭再議處分聲請交付審判,自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前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暨事證,既經本院調閱前開卷證核閱屬實,且聲請人如附件所示之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已經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詳細論列說明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之理由,且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之理由,復無何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本院因認本件並無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等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何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等得據以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故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