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3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卯○○原名巳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0九七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卯○○共同連續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卯○○(原名巳○○○)之夫己○○,係設於臺北市○○○路○段○號九樓潤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大順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富事業機構)之實際負責人,潤富事業機構並於臺中市○○路○○號十樓成立臺中管理處,為管理該機構在中部地區所開設之如附表所示之旗下酒店(即「一代酒店」系列)之人事及帳務,並分別僱用午○○擔任臺中管理處秘書負責管理財務,子○○擔任臺中管理處長負責採購業務,戊○○擔任行政副總經理負責管理旗下各酒店之業務,卯○○與己○○基於共同利用人頭充當酒店負責人以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三年間起至八十五年間止,先由卯○○提供其申請開立之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泛亞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帳戶予己○○作為酒店信用卡消費付款銀行撥款指定帳戶及營業帳務使用,再由己○○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一萬二千元至四萬元不等之代價,利用甲○○、寅○○、未○○、丙○○、辰○○、申○○(已歿)、酉○○(已歿)、辛○○、壬○、癸○、丁○(已歿)分別擔任如附表所示酒店之負責人,致使稅捐稽徵機關誤以為己○○非實際負責人,而分別對於甲○○、寅○○、未○○、丙○○、辰○○、申○○、酉○○、辛○○、壬○、癸○、丁○等人頭負責人課以營利事業所得稅,藉以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加計罰鍰,合計二億三千零八十一萬四千八百二十二元。嗣因臺中市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如附表所示之酒店,以經營有女侍陪酒之視聽歌唱業務,與登記營業項目不符,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更逃漏如附表所示之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裁處甲○○、寅○○、未○○、丙○○、辰○○、申○○、酉○○、辛○○、壬○、癸○、丁○等人頭負責人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因而循線獲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卯○○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稅捐稽徵法之犯行,辯稱:伊於八十三年以前,曾經掛名擔任臺北富臨及乾隆苑餐廳之負責人,並管理財務,後來生小孩之後,就未再處理餐廳業務,所有公司業務均係伊先生己○○負責處理,伊自小孩出生後,即在家照顧小孩,從不過問己○○之各項業務,伊所申請開立之帳戶中,僅有泛亞銀行光復分行之帳戶係個人平日使用,其餘帳戶均係交由己○○作為公司經營業務使用,因為己○○前有違反票據法之前科紀錄,被拒絕往來,信用不好,才會使用伊名義之帳戶,己○○在八十八年十一月間,突然表示要離婚,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迄今尚未辦理離婚登記,後來己○○在八十九年間何時前往大陸,伊不清楚,因為己○○並未與伊聯絡云云。經查:

(一)被告之夫己○○自八十三年間起至八十五年間止,先後僱用同案被告甲○○、寅○○、未○○、丙○○、辰○○、申○○、酉○○、辛○○、壬○、癸○、丁○,分別充當如附表所示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致使稅捐稽徵機關誤信納稅義務人非實際負責人之己○○,而逃漏八十三年度至八十五年度之稅捐,合計二億三千零八十一萬四千八百二十二元之情,業據同案被告甲○○、寅○○、未○○、丙○○、辰○○、申○○、酉○○、辛○○、壬○、癸○、丁○於偵查中供述屬實,核與證人子○○、戊○○證述情節相符,同案被告甲○○、寅○○、未○○、丙○○、辰○○、酉○○部分,並經本院以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分別判處有罪在案,此有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0九號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二三三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八二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因此,己○○利用甲○○、寅○○、未○○、丙○○、辰○○、申○○、酉○○、辛○○、壬○、癸○、丁○等人頭充當如附表所示等酒店之負責人以逃漏稅捐之情,應堪認定。

(二)又依據⑴同案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我是『鑽石年代』、『玫瑰世界』、『君臨天下』的負責人,當初我們去打工,要求我們提出身分證、印章,我是在事後收到稅單,我去找老闆己○○、巳○○○。」等語(參

照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五五號偵查卷第三頁);⑵同案被告寅○○亦於偵查中供稱:「己○○是總公司董事長,財務由巳○○○負責,戊○○是副總經理,子○○是臺中之處長。」等語(參照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七00號偵查卷第七三頁);⑶同案被告未○○於偵查中供稱:「我有見過老闆,因為稅金單一直寄給我,我就找他去處理,告知幕後老闆己○○我都沒有實際經營那些店,店的利潤也沒有給我,刷卡都是在他妻子名下,我是因為缺錢,所以才會讓他將快樂人生登記我的名下。」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一九號偵查卷第三五頁正面、反面),佐以證人子○○於偵查中證稱:「實際上公司運作的方式我也不敢過問,我在公司是負責採購的部分,其他關於發放人頭負責人的薪水,都由財務部的人負責,財務部的人大約將近二十人,而且財務是由李太太在管理,我並不清楚他們的情形。」、「(問:巳○○○在潤富機構擔任何職?)她掌控財務的部分。偶爾她會下來臺中,業務上的事她就直接找午○○。」等語(參照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三頁偵查卷第二七頁反面),同案被告甲○○、寅○○、未○○及證人子○○均明確指述被告確實曾參與己○○旗下酒店之財務管理,同案被告甲○○、寅○○、未○○及證人子○○與被告間並無任何糾紛存在,自不可能蓄意誣陷被告入罪,況且,證人子○○於本院審理中亦到庭明確表示偵查中所言均屬實;衡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問:戌○○說潤富機構的財務都是你在管理?)八十三年之前,我先生的事業我有在管理,八十三年之後,我就離開公司,完全是家庭主婦在照顧小孩,當時我先生有開酒店及餐廳與人合夥,我只負責我先生獨資經營的部分,與人合夥的部分我不管,獨資的部分有富臨天下餐廳、乾隆苑餐廳,現在這些餐廳都沒有在經營了。」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一九號偵查卷第十六頁),依據被告以往之經歷可知,被告確實具備有管理己○○公司財務之能力。因此,被告辯稱未經手己○○旗下酒店之財務,顯然與現有事證不相符合。

(三)又己○○旗下所經營之雅宴歐式自助餐廳、黏巴達舞廳、封面女郎飲料店、華利名坊、花蝴蝶飲料店、皇家桂冠飲料店、歡樂年代飲料店、玫瑰之夜商坊等酒店,分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租借刷卡機,約定款項切結匯款至巳○○○所申請開立之泛亞銀行松山分行帳戶,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商店基本資料表八份、特約商店合約書八份、切結書八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一九號偵查卷第七二、七三、七五頁、第八十、八一、八二頁、第八五、八六、八八頁、第九十、九一、九三頁、第九五、九六、九八頁、第九七、一00、一0二頁、第一0三、一0四、一0六頁、第一0八、一0九、一一一頁、第一一三、一一四、一一六頁)、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九二)美通字第一一0五號函一份在卷可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一九號偵查卷第一一七至一四一頁)、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特約商店約定書六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一九號偵查卷第一四三至一四九頁)在卷可稽,被告亦於偵查中供稱:「我自己只有一個泛亞銀行的帳戶在使用,其餘的帳戶都是我先生在用,他交給會計主任亥○○用,到底有幾個帳戶,我不清楚,

都是我先生在處理。」、「合庫帳戶的部分,可能是之前我有支票所以去開戶,這些支票是我開餐廳所收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的部分是房子貸款的,我去開戶的銀行都有設定房地產抵押,這些房子是我先生以我名義買得,錢也都是我先生做事業去繳的,現在那些房子都被拍賣掉了。」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一九號偵查卷第四十、四七頁),被告既然提供帳戶交予己○○供為旗下酒店之營業及刷卡機匯款指定帳戶使用,則被告顯然有同意己○○使用其帳戶作為其如附表所示之酒店營業使用之意思,而己○○將營業所得之款項,購屋置產亦均以被告之名義為之,被告對於如附表所示酒店之營利亦有與己○○分享,因此,被告事後辯稱完全未插手己○○旗下酒店業務亦不知情之情,顯然不實。

(四)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問:任職?)臺中市稅捐稽徵處。(問:甲○○等七人違反稅捐法案件是否你們移送?)是,我們是移送他們以本人名義,供他人登記為商號負責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罪嫌,他們所開設歡樂今宵等商號,經我們向銀行查詢結果,上開商行的刷卡金額均入巳○○○之帳戶,似乎巳○○○為實際負責人,上開商號受理信用卡消費皆由巳○○○向銀行請款後,並未再轉給受理信用卡消費之營業人,有違常情,似有涉嫌利用人頭當負責人以逃漏稅捐。(問:是否認為被告等有使用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巳○○○涉嫌利用人頭逃漏稅捐。(問:巳○○○所利用人頭,有無繳過稅金?)不清楚,再查報。」等語(參照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五五號偵查卷第二四頁),並提出如附表所示酒店之逃漏營業稅查核資料一份(參照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五五號偵查卷第二九至三一頁)在卷足稽,則己○○旗下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酒店,確實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應堪認定。被告長期提供其名義之帳戶予其夫己○○作為經營酒店業務之用,被告顯然與己○○間有共同以人頭擔任酒店負責人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五)至於被告聲請傳喚證人丑○○,欲行證明被告在家帶小孩之情,本院認證人丑○○僅能證明被告是否經常待在家中,而與被告有無參與己○○之業務經營之待證事實間,並無必然之關連性存在,應無再行傳喚之必要。又被告聲請傳喚證人戊○○,欲證明被告並未參與己○○之公司業務之情,本院經依卷內住址為傳喚通知結果,無法傳喚證人戊○○到庭應訊,而被告亦無法提供證人戊○○之目前所在處所供本院查證,且證人戊○○於偵查中曾經到庭證述明確,本院認事證明確,無再行傳喚之必要。綜上所述,被告與己○○共同以甲○○、寅○○、未○○、丙○○、辰○○、申○○、酉○○、辛○○、壬○、癸○、丁○等人頭充當如附表所示之酒店負責人以逃漏八十三年度至八十五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應堪認定。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要難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至不正當方法則指詐術以外,其他違背稅法上義務,足以減損租稅徵收之積極行為而言,二者之含義並非相同。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六二四號著有裁判。被告與己○○共同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由被告提供其名義之帳戶作為如附表所示之酒店營業及指定付款銀行撥款使用,己○○則僱用甲○○、寅○○、未○○、丙○○、辰○○、申○○、酉○○、辛○○、壬○、癸○、丁○等人頭,充當如附表所示之酒店負責人,致使稅捐機關誤認己○○非實際負責人,藉以逃漏八十三年度至八十五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二億三千零八十一萬四千八百二十二元,核其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被告與己○○間顯有共同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與己○○先後自八十三年間起至八十五年間止之逃漏稅捐之行為,其時間緊接,手段同一,所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與其夫己○○利用人頭充當酒店負責人之詐騙方法,藉以逃漏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貪圖一己之力,影響國家之稅捐稽徵,造成國家財務應用之困難,危害民生福利措施之運作,其行誠屬可議,且己○○於案發後,隨即遠走大陸躲藏,不見蹤影,並且利用離婚協議書之方式,以求保護被告免於遭受債務追償之情,亦屬對於司法之不尊重,惟因被告一個中年婦女,目前必須獨立撫養一個未成年之子,當初己○○經營酒店所得之鉅額利益,亦經執行查封拍賣以清償積欠債務,所剩無幾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江奇峰法 官 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酒店名稱 │營業所在地 │人頭負責人│逃漏營業稅額 │├──┼───────┼──────────┼─────┼───────┤│ 一│歡樂今宵飲食店│臺中市○○路二七之八│甲○○ │八十三年度至八││ │ │號十六樓之一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稅七百八十七萬││ │ │ │ │九千六百三十四││ │ │ │ │元 │├──┼───────┼──────────┼─────┼───────┤│ 二│玫瑰世界行 │臺中市○○路○段一三│甲○○ │八十二年度至八││ │ │五號四樓之一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稅一千零六十二││ │ │ │ │萬四千四百八十││ │ │ │ │九元 │├──┼───────┼──────────┼─────┼───────┤│ 三│鑽石年代 │臺中市○○路二七之八│甲○○ │八十四年度至八││ │ │號十六樓之二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稅三百六十萬二││ │ │ │ │千六百八十九元│├──┼───────┼──────────┼─────┼───────┤│ 四│黃金時代飲料店│臺中市○○路○段九二│寅○○ │八十四年度至八││ │ │號十一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稅五百七十一萬││ │ │ │ │四千四百四十一││ │ │ │ │元 │├──┼───────┼──────────┼─────┼───────┤│ 五│歡樂世界飲料店│臺中市○○路○段九二│寅○○ │八十三年度至八││ │ │號十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稅三百二十八萬││ │ │ │ │二千八百七十元│├──┼───────┼──────────┼─────┼───────┤│ 六│皇家桂冠飲料店│臺中市○○○路○段二│寅○○ │八十四年度至八││ │ │0六號一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稅五百九十三萬││ │ │ │ │七千八百五十九││ │ │ │ │元 │├──┼───────┼──────────┼─────┼───────┤│ 七│花蝴蝶飲料店 │臺中市○○路○○號一│寅○○ │八十三年度至八││ │ │樓及地下室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稅七百二十一萬││ │ │ │ │一千六百四十八││ │ │ │ │元 │├──┼───────┼──────────┼─────┼───────┤│ 八│歡樂年代飲料店│臺中市○○路一八二之│寅○○ │八十三年度至八││ │ │四號五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稅一千零四十八││ │ │ │ │萬五千八百一十││ │ │ │ │元 │├──┼───────┼──────────┼─────┼───────┤│ 九│玫瑰之夜商坊 │臺中市○○路○○號地│辰○○ │八十五年度之營││ │ │下一樓 │ │業稅二十九萬七││ │ │ │ │千八百九十四元│├──┼───────┼──────────┼─────┼───────┤│ 十│彩虹世界商坊 │臺中市○○路○○○號│辰○○ │八十四年度至八││ │ │八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稅六百四十萬八││ │ │ │ │千三百零五元 │├──┼───────┼──────────┼─────┼───────┤│十一│富都商坊 │臺中市○○街○○○巷│辰○○ │八十五年度之營││ │ │二一之二號地下室 │ │業稅六十二萬二││ │ │ │ │千七百八十三元│├──┼───────┼──────────┼─────┼───────┤│十二│歡樂假期行 │臺中市○○路四0一之│辰○○ │八十五年度之營││ │ │一號五樓 │未○○ │業稅一千七百零││ │ │ │ │四萬五千六百一││ │ │ │ │十一元 │├──┼───────┼──────────┼─────┼───────┤│十三│喜氣洋洋行 │臺中市○○路四0一之│未○○ │八十四年度至八││ │ │一號五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稅一千五百二十││ │ │ │ │三萬二千二百六││ │ │ │ │十元 │├──┼───────┼──────────┼─────┼───────┤│十四│金色年華行 │臺中市○○路四0一之│未○○ │八十四年度至八││ │ │一號六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稅一千八百一十││ │ │ ││五萬三千二百二││ │ │ │ │十元 │├──┼───────┼──────────┼─────┼───────┤│十五│富麗堂皇飲料店│臺中市○○路四0一之│未○○ │八十四年度至八││ │ │一號八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稅一千四百三十││ │ │ │ │四萬五千五百三││ │ │ │ │十四元 │├──┼───────┼──────────┼─────┼───────┤│十六│黃金時代飲料店│臺中市○○路四0一之│未○○ │八十五年度之營││ │ │一號二樓 │ │業稅二百零六萬││ │ │ │ │三千三百五十一││ │ │ │ │元 │├──┼───────┼──────────┼─────┼───────┤│十七│玫瑰世界飲料行│臺中市○○路四0一之│未○○ │八十五年度之營││ │ │一號三樓 │ │業稅二百四十七││ │ │ │ │萬三千七百二十││ │ │ │ │一元 │├──┼───────┼──────────┼─────┼───────┤│十八│貴客臨門飲料店│臺中市○○路四0一之│未○○ │八十四年度至八││ │ │一號九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稅二千八百九十││ │ │ │ │二萬三千二百五││ │ │ │ │十二元 │├──┼───────┼──────────┼─────┼───────┤│十九│遠東世界飲料店│臺中市○○路四0一之│未○○ │八十四年度至八││ │ │一號十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稅二千零一十四││ │ │ │ │萬九千八百元 │├──┼───────┼──────────┼─────┼───────┤│二十│皇家天使飲料店│臺中市○○路四0一之│未○○ │八十五年度之營││ │ │一號十一樓 │ │業稅六十三萬六││ │ │ │ │千七百零八元 │├──┼───────┼──────────┼─────┼───────┤│二一│金碧輝煌飲料店│臺中市○○路○○○號│未○○ │八十四年度至八││ │ │六至八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稅三百一十四萬││ │ │ │ │三千七百四十三││ │ │ │ │元 │├──┼───────┼──────────┼─────┼───────┤│二二│皇上行 │臺中市○○街○○○巷│申○○ │八十四年度之營││ │ │二一之二號地下一樓 │ │業稅四十二萬三││ │ │ │ │千九百八十二元│├──┼───────┼──────────┼─────┼───────┤│二三│快樂人生冷飲店│臺中市○○路○○○號│酉○○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稅一千四百二十││ │ │ │ │六萬七千零四十││ │ │ │ │三元 │├──┼───────┼──────────┼─────┼───────┤│二四│皇家桂冠飲料店│臺中市○○○路○段二│丙○○ │八十五年度之營││ │ │0六號一樓 │ │業稅一百零四萬││ │ │ │ │七千八百七十四││ │ │ │ │元 │├──┼───────┼──────────┼─────┼───────┤│二五│真善美飲料店 │臺中市○○○路○段一│丙○○ │八十四年度至八││ │ │九八號八樓之一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稅三百一十五萬││ │ │ │ │零六百九十二元│├──┼───────┼──────────┼─────┼───────┤│二六│封面女郎飲料店│臺中市○○路○○○號│丙○○ │八十五年度之營││ │ │十三樓 │ │業稅一百五十七││ │ │ │ │萬七千九百六十││ │ │ │ │四元 │├──┼───────┼──────────┼─────┼───────┤│二七│威士頓企業社 │臺中市○○路○○○號│辛○○ │營業稅二十三萬││ │ │十樓 │ │七千零二十四元│├──┼───────┼──────────┼─────┼───────┤│二八│望春風休閒茶坊│臺中市○○路○段九二│辛○○ │營業稅七十七萬││ │ │號十樓 │ │五千一百七十八││ │ │ │ │元 │├──┼───────┼──────────┼─────┼───────┤│二九│黃金假期歌唱城│臺中市○○路○○○號│丁○ │營業稅一萬九千││ │ │七樓 │ │三百三十六元 │├──┼───────┼──────────┼─────┼───────┤│三十│金色世界視聽歌│臺中市○○路○○○號│丁○ │營業稅一百四十││ │城 │十一樓 │ │四萬五千三百一││ │ │ │ │十七元 │├──┼───────┼──────────┼─────┼───────┤│三一│雅宴歐式自助餐│臺中市○○○街一一五│丁○ │營業稅九萬四千││ │聽附設舞廳 │號十樓 │ │七百四十四元 │├──┼───────┼──────────┼─────┼───────┤│三二│黏巴達舞廳 │臺中市○○○街一一五│丁○ │營業稅二萬七千││ │ │號十樓 │ │六百四十三元 │├──┼───────┼──────────┼─────┼───────┤│三三│摩登企業社 │臺中市○○路○○號五│庚○○ │營業稅一百三十││ │ │樓 │ │二萬六千一百三││ │ │ │ │十元 │├──┼───────┼──────────┼─────┼───────┤│三四│華利名坊 │臺中市○○○路一九八│癸○ │營業稅六百三十││ │ │號八樓之二 │ │九萬八千二百九││ │ │ │ │十二元 │├──┼───────┼──────────┼─────┼───────┤│三五│新真善美歌唱城│臺中市○○○路一九八│癸○ │營業稅四百一十││ │ │號八樓之一 │ │二萬九千九百四││ │ │ │ │十二元 │├──┼───────┼──────────┼─────┼───────┤│三六│新自然風采歌唱│臺中市○○路四0一之│癸○ │營業稅一千一百││ │城 │一號八至十樓 │ │五十三萬二千八││ │ │ │ │百八十五元 │├──┼───────┼──────────┼─────┼───────┤│三七│臺中市之夜視聽│臺中市○○路一八八之│壬○ │營業稅十一萬九││ │歌城 │一號 │ │千九百零四元 │├──┼───────┼──────────┼─────┼───────┤│三八│新富都視聽歌城│臺中市○○街○○○巷│壬○ │營業稅五千二百││ │ │二一之二號 │ │五十元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裁判日期:2004-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