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e○○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J○○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七四五、二一
一八三、二三八七二、一三0四四、一三0四五號、九十二年度少連偵字第一五五號、九十三年度少連偵字第二三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0二二、三三四二、三五九九、三九七三、七二七八、七五一三、九0八0、九二四三、九四八六號),及移案審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四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e○○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附表五所示之偽造印章部分暨附表四、五(印章以外扣押物)、六、七、八所示之扣案物沒收;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附表九所示之偽造通用紙幣均沒收;又連續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附表五所示之偽造印章部分暨附表四、五(印章以外之扣案物)、六、七、八所示之扣案物、附表九所示之偽造通用紙幣均沒收。
事 實
一、e○○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九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復於八十九年間因贓物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執行完畢。另經撤銷前開緩刑,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起算刑期,於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二、e○○明知購買人頭帳戶使用者,係詐集團用以詐騙及被害人匯款轉帳以取得詐騙款項之用,竟基於幫助各該詐欺集團遂行常業詐欺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月三間起,出售以自己名義開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輾轉出售予詐欺集團使用;且為在臺中市○○區○○路冠通通訊聯盟(即流行風企業社)大肆收購他人出售之人頭帳戶轉售各該詐欺集團使用之戌○○(另案審結)蒐購存摺帳戶出售各詐欺集團牟利,嗣更覓得人頭多人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以持偽造身分證冒名申請詐得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手機SIM門號,意欲出售詐欺集團使用。其情形如下:
㈠九十二年三月初,適有柯光遠見戌○○刊登收購帳戶之上開廣告後,即以廣告上
所刊登之行動電話號碼與戌○○、e○○聯絡,戌○○便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下午下午二時許,駕車搭載e○○至臺中市○區○○街○○○號柯光遠住處樓下,以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之代價,收購柯光遠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連同密碼,嗣由戌○○轉售詐欺集團使用。購得上開戶之詐欺團成員自稱「陳怡君」、「陳克明」、「李課長」、「李克強」等成年人,即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自稱「陳怡君」、「陳克明」、「李課長」、「李克強」等人自九十二月三月十八日起,即以電話向辰○○○、宇○○、甲○○、O○○佯稱有稅金可退,迨辰○○○等四人接到渠等之電話後,誤認自己有稅款可退,遂繼續與「陳克明」、「李課長」、「李克強」聯繫,「陳克明」、「李課長」、「李克強」即另向辰○○○等四人表示,須以轉帳方式退稅,並要求辰○○○等四人以金融卡至金融機關提款機依其指示辦理退稅,致辰○○○等四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將金融卡帳戶內之金額轉入柯光遠之上開帳戶內。
┌──┬───┬────┬────────┬────┬──────────┐│編號│被害人│轉帳金額│轉入之金融機構 │轉帳日期│ 備 註 ││ │姓 名│ │帳戶名稱 │(民國)│ │├──┼───┼────┼────────┼────┼──────────┤│ 一 │周陳麗│十九萬九│柯光遠第一商業銀│九十二年│辰○○○於九十二年三││ │美 │千八百三│行嘉義分行帳戶 │三月十八│月間,接獲姓名年籍不││ │ │十二元 │(帳號: │日 │詳自稱臺中國稅局「陳││ │ │ │00000000000000)│ │克明課長」之電話,電││ │ │ │ │ │話號碼(00)00000000││ │ │ │ │ │,佯稱辰○○○有稅金││ │ │ │ │ │八千七百五十三元可退││ │ │ │ │ │,該男子向辰○○○表││ │ │ │ │ │示,須以轉帳方式退稅││ │ │ │ │ │,並要求辰○○○持金││ │ │ │ │ │融卡至金融機關提款機││ │ │ │ │ │依其指示辦理退稅,周││ │ │ │ │ │陳麗美不知指示之操作││ │ │ │ │ │方法係轉出金額之動作││ │ │ │ │ │,而陷於錯誤,於九十││ │ │ │ │ │二年三月十八日中午十││ │ │ │ │ │二時五分許,在臺中縣││ │ │ │ │ ○○○鎮○○路○號之臺││ │ │ │ │ │灣銀行梧棲分行提款機││ │ │ │ │ │,將十九萬九千八百三││ │ │ │ │ │十二元轉入柯光遠之帳││ │ │ │ │ │戶內,且隨即遭人提領││ │ │ │ │ │。 │├──┼───┼────┼────────┼────┼──────────┤│ 二 │甲○○│四萬二千│柯光遠第一商業銀│九十二年│甲○○於九十二年三月││ │ │三百六十│行嘉義分行帳戶 │三月二十│間,接獲姓名年籍不詳││ │ │六元 │(帳號: │一日 │自稱臺中國稅局「林怡││ │ │ │00000000000000)│ │君」之電話,佯稱丁淑││ │ │ │ │ │娟有稅金八千七百五十││ │ │ │ │ │三元可退,該名女子並││ │ │ │ │ │要求被害人撥打另一支││ │ │ │ │ │(00)00000000號電話││ │ │ │ │ │與自稱國稅局退稅課「││ │ │ │ │ │李課長」之男子聯絡,││ │ │ │ │ │「李課長」向甲○○表││ │ │ │ │ │示,須以轉帳方式退稅││ │ │ │ │ │,並要求甲○○持金融││ │ │ │ │ │卡至金融機關提款機依││ │ │ │ │ │其指示辦理退稅,被害││ │ │ │ │ │人不知指示之操作方法││ │ │ │ │ │係轉出金額之動作,而││ │ │ │ │ │陷於錯誤,於九十二年││ │ │ │ │ │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 │ │ │ │ │二十三分許,在臺中縣││ │ │ │ │ ○○○鎮○○路○段八十││ │ │ │ │ │七號之梧棲鎮農會信用││ │ │ │ │ │部提款機,將四萬二千││ │ │ │ │ │三百六十六元轉入柯光││ │ │ │ │ │遠之帳戶內,且隨即遭││ │ │ │ │ │人提領。 │├──┼───┼────┼────────┼────┼──────────┤│ 三 │宇○○│二萬五千│柯光遠第一商業銀│九十二年│宇○○於九十二年三月││ │ │七百六十│行嘉義分行帳戶 │三月二十│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 │ │元 │(帳號: │四日 │分許,接獲姓名年籍不││ │ │ │00000000000000)│ │詳自稱臺中國稅局某女││ │ │ │ │ │子之電話,佯稱宇○○││ │ │ │ │ │有稅款可退,並要求紀││ │ │ │ │ │瓊琪撥打另一支免付費││ │ │ │ │ │電話0000000000號查詢││ │ │ │ │ │相關退稅事宜,接電話││ │ │ │ │ │之女子稱該專線係臺灣││ │ │ │ │ │財政部國稅局之服務電││ │ │ │ │ │話,於核對宇○○之資││ │ │ │ │ │料後,復佯稱其有稅款││ │ │ │ │ │可退,並要其撥打(04││ │ │ │ │ │)00000000號電話與自││ │ │ │ │ │稱「李課長」之男子聯││ │ │ │ │ │繫,「李課長」向紀瓊││ │ │ │ │ │琪表示,可以轉帳方式││ │ │ │ │ │退稅,並要求宇○○持││ │ │ │ │ │金融卡至金融機關提款││ │ │ │ │ │機依其指示辦理退稅,││ │ │ │ │ │宇○○不知指示之操作││ │ │ │ │ │方法係轉出金額之動作││ │ │ │ │ │,而陷於錯誤,於同日││ │ │ │ │ │下午五時十九分許,在││ │ │ │ │ │臺中縣沙鹿鎮公明里忠││ │ │ │ │ │貞路二巷一九三號翔園││ │ │ │ │ │俱樂部警衛室旁之中國││ │ │ │ │ │農民銀行提款機,將二││ │ │ │ │ │萬五千七百六十元轉入││ │ │ │ │ │柯光遠之帳戶內,且隨││ │ │ │ │ │即遭人提領。 │├──┼───┼────┼────────┼────┼──────────┤│ 四 │O○○│一萬五千│柯光遠第一商業銀│九十二年│O○○於九十二年三月││ │ │五百三十│行嘉義分行帳戶 │三月二十│二十一日上午九時許,││ │ │六元 │(帳號: │一日 │接獲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 │ │00000000000000)│ │臺中國稅局人員之電話││ │ │ │ │ │,佯稱O○○有稅款可││ │ │ │ │ │退,並向O○○表示須││ │ │ │ │ │以轉帳方式退稅,並要││ │ │ │ │ │求O○○持金融卡至金││ │ │ │ │ │融機關提款機時,撥打││ │ │ │ │ │(00)00000000號電話││ │ │ │ │ │與自稱「李克強」之男││ │ │ │ │ │子聯繫,「李克強」向││ │ │ │ │ │O○○佯稱按其指示操││ │ │ │ │ │作提款機,該筆稅款便││ │ │ │ │ │會匯入其帳戶,O○○││ │ │ │ │ │不知指示之操作方法係││ │ │ │ │ │轉出金額之動作,而陷││ │ │ │ │ │於錯誤,於同日上午十││ │ │ │ │ │時二十九分許,在臺中││ │ │ │ │ │縣○里鄉○○村○○路││ │ │ │ │ │九七號之臺中商業銀行││ │ │ │ │ │自動提款機,將一萬五││ │ │ │ │ │千五百三十六元轉入柯││ │ │ │ │ │光遠之帳戶內,且隨即││ │ │ │ │ │遭人提領。 │└──┴───┴────┴────────┴────┴──────────┘
㈡e○○於九十二年四月間,另依報紙刊登之收購存摺廣告,經由前開廣告上所留
之行動電話號碼,與彭振漢聯繫,e○○可預見彭振漢收購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係供從常業事詐欺等非法犯行之用,基於幫助他人常業詐欺之故意,於九十二年四月間,於臺中市○○路○段與山西路口,將其先前所申請之臺中民權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連同密碼資料,以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之代價,售予彭振漢。而彭振漢於取得e○○所交付之前開臺中民權路郵局帳戶後,即將其中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密碼及提款卡,先交予呂咨育。呂咨育取得e○○郵局帳戶後,再售予詐欺集團使用,由該集團中不詳姓名年籍自稱「國稅局人員」之人基於共同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佯稱國稅局將辦理退稅為由,致天○○、g○○二人陷於錯誤,誤認確可退還稅款,而依附表所示之操作提款機方式,將款項匯入e○○前開郵局帳戶。嗣經e○○於同年四月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再次前往臺中民權路郵局申請郵局提款卡時,為該郵局職員發覺而報警當場查獲。
┌──┬───┬────┬────────┬────┬──────────┐│編號│被害人│轉帳金額│轉入之金融機構 │轉帳日期│ 備 註 ││ │姓 名│ │帳戶名稱 │(民國)│ │├──┼───┼────┼────────┼────┼──────────┤│ 一 │天○○│五萬九千│e○○臺中民權路│九十二年│天○○於九十二年三月││ │ │八百六十│郵局帳戶 │三月二十│二十九日,接獲姓名年││ │ │九元 │(局號:0000000 │九日 │籍不詳自稱國稅局「葉││ │ │ │、帳號:0000000 │ │小姐」之電話,佯稱邱││ │ │ │) │ │文英有稅款一萬二千九││ │ │ │ │ │百五十二元可退,該女││ │ │ │ │ │子向天○○表示,須以││ │ │ │ │ │轉帳方式退稅,並要求││ │ │ │ │ │天○○持金融卡至金融││ │ │ │ │ │機關提款機依其指示辦││ │ │ │ │ │理退稅,天○○不知指││ │ │ │ │ │示之操作方法係轉出金││ │ │ │ │ │,於同日中午十二時三││ │ │ │ │ │十二分許,在淡水第一││ │ │ │ │ │信用合作社提款機,分││ │ │ │ │ │別將二萬四千三百一十││ │ │ │ │ │三元及三萬五千五百五││ │ │ │ │ │十六元轉入e○○之帳││ │ │ │ │ │戶內,且隨即遭人提領││ │ │ │ │ │。 │├──┼───┼────┼────────┼────┼──────────┤│ 二 │g○○│二十萬三│e○○臺中民權路│九十二年│g○○於九十二年四月││ │ │千零八元│郵局帳戶 │四月七日│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 │ │ │(局號:0000000 │ │,接獲姓名年籍不詳自││ │ │ │、帳號:0000000 │ │稱國稅局人員之女子電││ │ │ │) │ │話,佯稱g○○之母謝││ │ │ │ │ │林彩雲有稅款八千餘元││ │ │ │ │ │可退,該名女子並要求││ │ │ │ │ │撥打號碼00000000號電││ │ │ │ │ │話與自稱「蔡專員」之││ │ │ │ │ │女子聯繫,該名女子即││ │ │ │ │ │向g○○表示,須以轉││ │ │ │ │ │帳方式退稅,並要求謝││ │ │ │ │ │秋月持金融卡至金融機││ │ │ │ │ │關提款機依其指示辦理││ │ │ │ │ │退稅,被害人不知指示││ │ │ │ │ │之操作方法係轉出金額││ │ │ │ │ │之動作,而陷於錯誤,││ │ │ │ │ │於同日下午二時五十四││ │ │ │ │ │分,將謝林彩雲帳戶內││ │ │ │ │ │之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 │ │ │ │ │元轉入e○○之帳戶內││ │ │ │ │ │,復於同時五十六分,││ │ │ │ │ │將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 │ │ │ │ │元轉入局、帳號002100││ │ │ │ │ │00000000之帳戶內,其││ │ │ │ │ │後,又將自己帳戶內之││ │ │ │ │ │三千零一十元轉入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內。 │└──┴───┴────┴────────┴────┴──────────┘
㈢戌○○與e○○又透過不詳方式取得鐘忠華、賴春椒、王萬吉、陳祐湶、陳騫、
癸○○、幸曉菁等人之個人身分資料,並偽造如附表六、八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單、在職證明書,意圖向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或核准信用貸款,足生損害於銀行對信用卡持有人身分查核之認定及上開名義人。嗣經警方於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許,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路○○○號戌○○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內扣得大亞鏈條股份有工限公司、翰強貿易有限公司、世燿國際有限公司章各一顆、公司負責人張祖銘、劉進專印章各一顆及附表六所示偽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附表七之薪資單、附表八在職證明書等物。
㈣e○○與戌○○、C○○及亥○○等人(後三人另行審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偽造身分證之概括犯意及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二月初,由C○○提供二張照片,並由戌○○委由不詳姓名綽號「朝欽」之人偽造貼有C○○之照片於c○○、吳國泰及N○○之身分證,復由e○○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在臺中市○○○路、委由不知情之之刻印業者偽刻「N○○」、「c○○」、「申○○」、「子○○」、「c○○」等人之印章五枚,再由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搭載e○○、C○○、亥○○等人,連續於:⑴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下午三時許,e○○撥打行動電話指示C○○在臺中市○○路
、綠川西街附近等候,再由戌○○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搭載C○○、e○○、亥○○等三人,前往臺中市○○路附近之寅○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寅○電信公司),再由C○○下車,佯以N○○之名義申請行動電話門號,當場填寫寅○電信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且在該申請書之簽章欄上,偽造「N○○」之署名一枚,並提供前開偽造之「N○○」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以詐取寅○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門號及SIM卡,足以生損害於及寅○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租用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N○○本人。
⑵同年二月四日下午五時許,渠等四人復一同前往在臺中市○○路與中港路路口之
丙○○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由C○○持前開偽造之「N○○」身分證,向中信銀行辦理開戶手續欲詐得帳戶存摺,惟因資料有問題,致未得逞。
⑶同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許,e○○再撥打行動電話指示C○○在臺中市○○路、
綠川西街附近等候,亦由戌○○駕駛其所有車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搭載C○○、e○○、亥○○四人一同前往位於臺中市○○路之第七商業銀行崇德分行,而由e○○持偽造之「c○○」身分證及偽刻之印章,冒稱為c○○本人申請開立活期儲蓄帳戶,並在第七商業銀行印鑑卡上加蓋偽刻之「c○○」印文,持向第七商業銀崇德分行行使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第七商業銀行陷於錯誤,並據以核發「c○○」名義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予e○○使用,足以生損害於c○○及第七商業銀行對帳戶、金融卡申請者之審核權及使用者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⑷同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許,渠等四人又一同前往臺中市○○區○○路K○○行,
由C○○持前開偽造之「N○○」身分證及偽刻之印章,冒稱為N○○本人申請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並在富邦商業銀行存款戶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及印鑑卡上偽簽N○○之署名,並加蓋偽刻之「N○○」印文,持向富邦商業銀行行使申請開戶,使富邦商業銀行陷於錯誤,並據以核發「N○○」名義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予C○○使用,足以生損害於N○○及富邦商業銀行對帳戶、金融卡申請者之審核權及使用者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嗣經C○○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持偽造之「N○○」身分證正本及偽刻印章向臺中市○○區○○路K○○行辦理開戶手續時,為該銀行行員發覺而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前開之偽造之「N○○」身分證及偽刻印章各一枚、以N○○名義申請之K○○行存摺、開戶申請書、印鑑卡等物。而警方復分別自e○○身上查獲偽造之「壬○○」身分證一枚、N○○偽造身分證影本、偽刻之「c○○」印章一枚、申○○偽造身分證影本、子○○偽造身分證影本;自戌○○身上查獲C○○持偽造之「N○○」身分證申請之寅○電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自戌○○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查獲e○○之「c○○」名義申請之第七商業銀崇德分行存摺及偽刻之「c○○」、「申○○」、「子○○」印章各一枚,而查知上情。
㈤戌○○另於九十二年六月至九十三年二月間,欲利用偽造身分證以向銀行或郵局
申辦帳戶、向通訊行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再出售之概括犯意,而與e○○、林文傑、少年許00、少年徐00(二名少年之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Q○○、劉宗彥、酉○○、未○○(後四人另行審結)等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身分證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e○○將其照片交付戌○○,再由少年許00、少年徐00、Q○○、劉宗彥、酉○○、未○○、地○○等人陸續將其照片二至四張交付戌○○或經由e○○轉交戌○○,另透過e○○取得地○○照片二張,戌○○即將上開照片交給與渠等有犯意聯絡之綽號「朝欽」之成年男子,約定由戌○○提供每張偽造身分證不詳之代價,由綽號「朝欽」之成年男子在不詳地點進行偽造身分證工作,待完成偽造工作後,再將貼有林文傑照片之「Z○○」名義之身分證一張、貼有e○○照片之「H○○」、「戴壹郎」、「d○○」名義之身分證二張、貼有少年許00照片之「S○○」、「丑○○」名義之身分證各一枚、貼有少年徐00照片之「X○○」、「陳茂雄」、「王安國」、「羅明宗」名義之身分證各一枚、貼有Q○○照片之「宙○○」、「P○○」名義之身分證各一枚、貼有劉宗彥照片之「I○○」、「梁朝淵」名義之身分證各一枚、貼有酉○○照片之「申○○」名義之身分證一枚、貼有未○○照片之「子○○」、「A○○」名義之身分證各一枚、貼有地○○照片「午○○」名義身分證一枚而戌○○又於九十二年六月至九十三年二月間,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成年人員偽刻各該冒名者之印章,再將上開偽造身分證先後交予少年徐00等人,並囑託行使畢後,須將上開偽造身分證交還戌○○保管。詳情如下:⑴少年徐00取得「X○○」、「陳茂雄」、「羅明宗」、「王安國」等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後,即分別於:
①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持「X○○」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雲林縣斗六市鎮○路○號
之U○○哥大公司斗六鎮北服務中心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在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上偽簽「X○○」署名一枚、同意書上立同意人簽章欄上偽簽「X○○」署名一枚,並提供前開之「X○○」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而詐得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SIM卡一張,足以生損害於U○○哥大公司對於行動電話租用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X○○」本人。
②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持之「X○○」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卯○電信公司)虎尾中正特約服務中心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在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上偽簽「X○○」署名一枚,並提供前開之「X○○」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而詐得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SIM卡門號卡一張,足以生損害於卯○電訊公司對於行動電話租用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X○○」本人。
③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持「X○○」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臺中福安郵局開立局號0
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在立帳申請書之儲戶蓋章欄、儲戶印鑑欄上偽蓋「X○○」名義之印文二枚;印鑑卡之預留印鑑欄上偽蓋「X○○」名義之印文一枚,並提供前開之「X○○」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而詐得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通知書,足以生損害於該郵局管理之正確性「X○○」本人。
④九十二年六月十日持「陳茂雄」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臺中建國路郵局開立帳號
0000000、局號0七0八四0號帳戶,在立帳申請書上之儲戶蓋章欄上偽蓋「陳茂雄」名義之印文一枚;印鑑卡之預留印鑑欄上偽蓋「陳茂雄」名義之印文一枚;身分證正面影本上偽蓋「陳茂雄」名義之印文一枚,並提供前開之「陳茂雄」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而詐得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通知書,足以生損害於臺中建國路郵局對帳戶、金融卡申請者之審核權及使用者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及「陳茂雄」本人。
⑤九十二年七月九日持「羅明宗」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開
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約定書之立約定人即存戶簽章欄上偽簽「羅明宗」名義之署名一枚、偽蓋「羅明宗」名義之印文一枚及約定事項欄旁偽蓋「羅明宗」名義之印文一枚;印鑑卡之預留印鑑欄上偽蓋「羅明宗」名義之印文一枚、存戶簽章欄上偽簽「羅明宗」名義之署名一枚、偽蓋「羅明宗」名義之印文一枚,並提供前開之「羅明宗」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而詐得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通知書,足以生損害於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對帳戶、金融卡申請者之審核權及使用者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及「羅明宗」本人。
⑥九十二年七月九日持「羅明宗」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申
辦信用卡,在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上偽簽「羅明宗」名義之印文一枚,並提供前開之「羅明宗」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而詐得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對信用卡持有人身分查核之認定及「羅明宗」本人。
⑦九十二年八月五日持「王安國」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W○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W○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在預繳0-i啦咧三六九Ⅱ(手機折價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上偽簽「王安國」名義之署名一枚,並提供前開之「王安國」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而詐得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SIM卡一張,足以生損害於W○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租用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王安國本人。
嗣經警方持搜索票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自被告戌○○臺中市○區○○○街○○○號居處查獲記載X○○基本資料之雜記。復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下午三時許,經警在臺中市○區○○路V○○銀興中分行前查獲少年徐00,並自其所駕駛之戌○○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內扣得少年徐00持王安國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W○電信申辦門號0000000000時所填寫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影本二張、「王安國」、「羅明宗」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因而查知戌○○涉案。又戌○○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搭載e○○、未○○、b○○至彰化縣行使偽造千元紙幣時(詳見後述),為警於同日下午十六時五十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彰化百貨對面查獲,並自戌○○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陳茂雄」、「X○○」、「王安國」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各一枚。
⑵林文傑取得「Z○○」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即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臺
中縣大里市○○路○段○○○號之合作金庫銀行大里分行申辦信用卡,在申請人簽名欄上偽簽「Z○○」名義之署名一枚、偽蓋「Z○○」名義之印文一枚;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上偽簽「Z○○」名義之署名一枚、偽蓋「Z○○」名義之印文一枚,並提供前開之「Z○○」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而詐得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一張,足以生損害於合作金庫銀行大里分行銀行對信用卡持有人身分查核之認定及「Z○○」本人。嗣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十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街○○○號戌○○住處搜索,並扣得「Z○○」名義之偽造身分證一枚。
⑶Q○○取得「宙○○」、「P○○」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後,即分別於:
①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持「宙○○」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寅○電信公司臺中英才
店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在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上偽簽「宙○○」名義之署名一枚,並提供前開之「宙○○」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而詐得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一張,足以生損害於寅○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租用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宙○○」本人。
②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持偽造之「P○○」身分證向寅○電信公司臺中三民店申辦
行動電話門號,並在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上偽簽「P○○」名義之署名各一枚,並提供前開之「P○○」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二份,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而詐得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二張,足以生損害於卯○電訊公司對行動電話租用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P○○」本人。
嗣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街○○號戌○○租屋處,查獲Q○○,並扣得「宙○○」、「P○○」名義之偽造身分證一枚。
⑷劉宗彥取得「梁朝淵」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後,即分別於:
①九十三年二月三日持「梁朝淵」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巳○電訊公司自由店申辦
行動電話門號,在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上偽簽「梁朝淵」署名一枚、單辦門號專案合約書之申請人親簽欄上偽簽「梁朝淵」署名二枚,並提供前開之「梁朝淵」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而詐得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一張,足以生損害於巳○電訊公司對行動電話租用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梁朝淵」本人。
②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持「梁朝淵」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臺中市○○區○○○路○○
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下稱V○○銀北屯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在約定書之申請人兼立約人簽章欄上偽簽「梁朝淵」名義之署名一枚、偽蓋「梁朝淵」名義之印文二枚;印鑑卡之預留印鑑欄上偽蓋「梁朝淵」名義之印文一枚、客戶簽章欄上偽簽「梁朝淵」名義之署名一枚、偽蓋「梁朝淵」名義之印文一枚,並提供前開之「梁朝淵」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而詐得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通知書,足以生損害於V○○銀北屯分行對帳戶、金融卡申請者之審核權及使用者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及「梁朝淵」本人。
嗣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街○○號戌○○租屋處,查獲劉宗彥,並扣得「I○○」、「梁朝淵」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各一枚及巳○電訊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三張,循線查知戌○○涉案。
⑸酉○○取得偽造之「申○○」身分證後,即於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持偽造之「申
○○」身分證向臺中市○○路近進化路附近之W○電信學士路直營店通信行申辦行動電話SIM卡一張,復向臺中市○○路上之庚○○行開立帳戶,惟因故而未辦成。嗣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許,為警在臺中市○○路十八之一號四樓之六酉○○住處,查獲酉○○,並扣得「申○○」名義之偽造身分證一枚。
⑹e○○於取得「d○○」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後,即分別於:
①九十二年七月八日,持「d○○」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
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約定書之立約定書即存戶簽章欄上偽簽「d○○」名義之署名一枚、偽蓋「d○○」名義之印文一枚;印鑑卡之預留印鑑欄上偽蓋「d○○」名義之印文一枚、存戶簽章欄上偽簽「d○○」名義之署名一枚、偽蓋「d○○」名義之印文一枚,並提供前開「d○○」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詐得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通知書,足以生損害於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對帳戶、金融卡申請者之審核權及使用者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及「d○○」本人。
②九十二年七月八日,持「d○○」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
申辦信用卡,在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上偽簽「d○○」名義之署名一枚,並提供前開「賴明華」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而詐得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對信用卡持有人身分查核之認定及「d○○」本人。
⑺未○○取得偽造之「子○○」身分證後,即分別於:
①九十三年一月四日,持「子○○」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寅○電信公司臺中英才
店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在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上偽簽「李世宗」名義之署名一枚,並提供前開之「子○○」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而詐得寅○電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及該門號之SIM卡,足以生損害寅○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租用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子○○」本人。
②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持「子○○」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臺中分行(下稱R○○行臺中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在申請書之申請項目上偽蓋「子○○」名義之印文二枚、立約人簽章欄上偽簽「子○○」名義之署名一枚、偽蓋「子○○」名義之印文一枚;印鑑卡之預留印鑑欄上偽蓋「子○○」名義之印文一枚、存戶簽章欄上偽簽「子○○」名義之署名二枚、偽蓋「子○○」名義之印文一枚,並提供前開之「子○○」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而詐得該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密碼通知書,足生損害於R○○行臺中分行對帳戶、金融卡申請者之審核權及使用者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及「子○○」本人。
③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持「A○○」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臺中分行(下稱Y○○行臺中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申請書之申請人姓名欄上偽簽「A○○」名義之署名一枚、偽蓋「A○○」名義之印文一枚;印鑑卡之附註欄上偽蓋「A○○」名義之印文一枚、預留印鑑欄上偽蓋「A○○」名義之印文一枚、客戶簽章欄上偽簽「A○○」名義之署名一枚、偽蓋「A○○」名義之印文一枚,並提供前開之「A○○」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而詐得該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密碼通知書,足生損害於Y○○行臺中分行對帳戶、金融卡申請者之審核權及使用者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及「A○○」本人。
④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持「A○○」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臺中民族路分行(下稱M○○行臺中民族路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在約定書之金融卡領用人簽章欄上偽簽「A○○」名義之署名一枚、偽蓋「A○○」名義之印文一枚;金融卡啟用欄旁偽簽「A○○」名義之署名一枚、偽蓋「A○○」名義之印文二枚;立約定書人即存戶簽章欄上偽簽「A○○」名義之署名一枚、偽蓋「A○○」名義之印文一枚,而詐得該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密碼通知書,並提供前開之「A○○」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M○○行臺中民族路分行對帳戶、金融卡申請者之審核權及使用者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及「A○○」本人。
⑤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持「A○○」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總行營業部(下稱T○○行總行營業部)開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在約定書之通訊處欄上偽蓋「A○○」名義之印文一枚、申請服務項目欄旁偽蓋「A○○」名義之印文二枚、申請人即存戶簽章欄上偽簽「A○○」名義之署名一枚、偽蓋「A○○」名義之印文一枚、申請人即立約人簽章欄上偽簽「A○○」名義之署名一枚、偽蓋「A○○」名義之印文一枚,並提供前開之「A○○」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而詐得該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密碼通知書,足生損害於T○○行總行營業部對帳戶、金融卡申請者之審核權及使用者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及「A○○」本人。
⑥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持「A○○」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臺中分行(下稱辛○○行臺中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在約定書之存戶即申請人簽名欄上偽簽「A○○」名義之署名一枚、偽蓋「A○○」名義之印文一枚、簽蓋原留印鑑欄上偽蓋「A○○」名義之印文一枚;印鑑卡之留存印鑑欄上偽蓋「A○○」名義之印文一枚、存戶簽章欄上偽簽「A○○」名義之署名一枚、偽蓋「A○○」名義之印文一枚,並提供前開之「A○○」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交付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而行使之,而取得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通知書,足以生損害於「A○○」之名譽、信用及辛○○行臺中分行對帳戶、金融卡申請者之審核權及使用者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而未○○於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通知書後,即將之交付戌○○,戌○○並同意以每本存簿五百元之代價,用以抵償未○○所積欠債務。嗣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警方自C○○、戌○○、e○○身上及戌○○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兩用車上扣得偽造之子○○印章一枚;又於C○○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持偽造之「N○○」身分證正本及偽刻印章向臺中市○○區○○路K○○行辦理開戶手續時,為該銀行行員發覺而報警當場查獲,並分別在e○○身上查獲偽造之「壬○○」身分證一枚、子○○偽造身分證影本、戌○○身上查獲C○○持偽造之「N○○」身分證申請之寅○電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所取得SIM卡、未○○以偽造「子○○」身分證向寅○電信公司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時填寫之行動電話申請書一張、戌○○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上查獲「子○○」印章一枚;末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許,經警在臺中市○○街○○號戌○○租處,扣得A○○Y○○行臺中分行存摺、提款卡、密碼通知書各一份。
三㈠緣戌○○(所犯行使偽造貨幣部分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其明知綽號「朝
欽」男子所偽造之千元通用紙幣,竟意圖供行使之用,於不詳時地,以一比三之比率,向不詳姓名綽號「朝欽」之人購買收集面額為千元之偽造紙幣後,即基於行使偽造通用紙幣之概括犯意,夥同與之有犯意聯絡之e○○、未○○(所涉行使偽造貨幣案件,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另經本院判決免訴)、b○○(到案後另行審結)與行為時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徐00(年籍詳卷)等人,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共乘戌○○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自臺中市往彰化縣彰化市出發,由戌○○提供其所收集持有之偽造千元偽造紙幣交付予未○○、e○○、b○○、徐00等人沿路先後下車購買物品,約定持千元鈔購物找回之真鈔七百元歸戌○○所有,另購得物品及餘額款項各為未○○、e○○、b○○、徐00等人所有。渠等五人連續於:
⑴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某時,推由少年徐00持偽造之千元通用紙幣一張,
至臺中市某便利商店內,以該偽造之千元紙鈔一張冒充真鈔交給店員購買峰牌香煙一包而行使,找得九百三十五元真鈔,將其中七百元交還給戌○○,香煙及餘額則歸少年徐00所有。
⑵同日下午四時許,推由b○○持偽造之千元通用紙幣一張(號碼為LX五七九六
五九EU),至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G○○所經營之「威文精品坊」,持該偽造之千元紙幣一張冒充真鈔交給G○○以購買VCD一片(價金一百五十元;業已發還G○○)而行使之,G○○乃找零八百五十元予b○○。
⑶同日下午四時餘許,推由未○○持偽造之千元通用紙幣一張(號碼為EU六五七
六九一GW),至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樂透彩投住站,持該偽造千元紙鈔一張冒充真鈔交給楊麗珠欲購買二注一百元樂透彩以行使之,惟因楊麗珠以紙鈔辨識機知悉係偽鈔而拒絕交易,遂未得逞。
⑷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推由b○○以相同方式,至彰化縣彰化市○○路○段○
○號之「鮮寶超市」,向店員己○○購買洋芋片及口香糖,並將偽造之千元紙鈔一張交給己○○而予以行使,惟因店員察覺該千元紙幣係屬偽鈔而拒絕,將偽鈔退還給b○○,致未得逞。
⑸同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許,推由e○○持偽造之千元紙幣一張,至彰化縣彰化市
○○路○段○○○號E○○所經營之「振元商店」,向E○○購買新樂園香煙二包(價金共計七十元),e○○並將該偽造之千元紙幣一張(號碼為EM三七九六五五EU)冒充真幣交給E○○而予以行使,E○○不察,乃找零九百三十元予e○○。嗣經警於同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彰化百貨公司對面查獲戌○○、未○○、b○○、e○○,並自戌○○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內扣得剩餘之偽造千元紙幣五十一張、偽造全民健康保險卡十張、偽造之身分證十六張、存摺四十三本、印章九顆、金融卡二十六張,少年徐00則趁隙逃逸。另G○○、E○○二人則於警詢時分別向警方人員交付b○○、e○○向渠等行使之偽鈔二張。嗣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下午三時許,因戌○○指示少年徐00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小客貨車,搭載B○○前往V○○銀興中分行提領款項,經員警於該分行前發現徐姓少年駕駛該車輛停於路旁,遂上前表示身分加以盤查,因徐姓少年未帶任何證件,且於車內儀表板處發現偽造之羅明宗、王安國身分證影本(上貼少年徐00之照片),並於該自小客貨車前座、後座行李箱、擋風玻璃、置物箱等處扣得徐00偽造之「王安國」、「羅明宗」身分證影本各一份、印章十八顆、冒用王安國名義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影本一份、戶名梁憲文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摺二十三本、金融卡三十張、偽造之千元紙幣共三十張等物。
㈡e○○承前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在臺中市○○街○○號,因地○
○向其借款四千元,遂將偽造之千元通用紙幣三張連同真鈔一張借予地○○而行使之。嗣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許,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街○○號戌○○租屋處,查獲e○○、地○○等人,並扣得偽造之千元通用紙幣三張。
四、緣B○○於九十二年八月間將V○○銀興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出售癸○○,癸○○將之轉售予戌○○,戌○○再出售予不詳姓名綽號「林董」之人使用,以從事詐騙行為。嗣綽號「林董」之人嗣後發現該帳戶無法提供詐騙得來之款項,以為癸○○暗中侵吞,遂要求戌○○、癸○○處理,戌○○即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下午三時許,指示少年徐00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小客車,搭載B○○前往V○○銀興中分行提領詐騙得來之款項以示負責,經員警於該分行前發現徐姓少年駕駛該車輛停於路旁,遂上前表示身分加以盤詰,因少年徐00未帶任何證件,並於車內儀表板處發現偽造之羅明宗、王安國身分證影本(上貼徐00之照片),並自該分行內查獲正在領取被害人F○○遭詐騙(退勞保費詐欺)之款項,復在該自小客車車前座、後座行李箱、擋風玻璃、置物箱等處查獲戶名梁憲文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摺二十三本、金融卡、偽造之千元紙鈔共三十張等物。戌○○獲知上情後,便以電話與少年徐00聯繫,並囑託少年徐00將責任推諉至e○○身上。戌○○復以電話與e○○聯繫,要其出面為其頂替,之後癸○○又陪同戌○○至e○○位於臺中市○○路○○號之一四樓二室之居處,交付一萬元予e○○,並答應每月再交付二萬元予e○○,供安家費之用,e○○同意後,即基於意圖使犯人隱避之概括之犯意,於同日晚間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應訊並坦承前所查扣之物係其所有,以隱避戌○○頂替其犯罪。另梁蕙蘭知悉其出售聯邦銀行及日盛國際商業帳戶、室內電話門號轉供詐欺集團使用一事遭警察機關追究,遂委請e○○頂替,e○○復承前之概括犯意,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一0六0號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檢察官偵訊中,應訊時假稱係以辦貸款為由,向梁蕙蘭取得存摺簿、提款卡及電話門號,以頂替梁蕙蘭犯罪,而連續意圖隱避戌○○、梁蕙蘭而頂替犯罪。嗣e○○頂替投案後,右揭案件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由於戌○○未依約給予安家費,致e○○心生不滿,遂於羈押期間具狀向該署供出戌○○之犯罪事證。
五、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書記載之同案被告人數多達二十三人,且犯罪事實欄、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記載語焉不詳,就各該被告參與之犯罪事實敘述亦混淆不清,至為錯雜散亂。經本院於準備程序與公訴人確認起訴範圍,據以為本件起訴及審理之範圍(見審理卷㈡第一二0至一二七頁準備程序筆錄及第一三六至一四二頁公訴檢察官提出之補充理由書㈢),核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e○○對其出售帳戶存摺、持偽造身分證冒名開戶及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暨頂替犯行等事實供述明確。又事實欄二㈠部分,有證人即被害人a○○、辰○○○、甲○○、宇○○、O○○等人於警詢時及證人柯光遠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戶名柯光遠之第一銀行存摺一本(帳號00000000000)、柯光遠私章一枚、被害人甲○○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一份。被害人甲○○之駕駛執照影本及梧棲鎮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一份、被害人辰○○○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簿內頁一紙及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四紙、臺灣銀行金融卡等影本各一份、被害人宇○○之身分證正面影本、郵局儲金金融卡(帳號0000000)、中國農民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正本各一份、被害人O○○之存簿(帳號000000000000)封面及內頁、臺中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三紙、戶名柯光遠之第一銀行嘉義分行申請資料(含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資料)影本一份、被害人宇○○之身分證正面影本、郵局儲金金融卡(帳號0000000)影本、中國農民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正本各一份、柯光遠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一份在卷可參。又事實欄二㈡部分,復據證人即被害人天○○、g○○於警詢時、證人即臺中民權路郵局人員林麗娟於警詢時、證人呂咨育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被害人天○○提出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二張、被害人g○○之臺北逸仙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影本一份、被害人謝林彩雲郵局帳號000
0000號帳戶之存簿及內頁影本各一紙、被害人g○○丙○○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帳戶之存簿及內頁影本各一紙、被害人g○○提供之郵局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二張影本、被告e○○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份、丁○○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函文檢送被告e○○之臺中民權路郵局帳號00000000號帳戶之立帳申請書、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掛失止付申請書影本、存簿變更資料及該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影本各一份在卷可憑,並有被告e○○名義之郵局存簿儲金簿一本扣案可參,事實欄二㈢部分,有「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翰強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祖銘」、「世燿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劉進專」等印章共五枚、偽造「鍾忠華」、「賴春椒」、「王萬吉」、「陳佑湶」等四人名義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各一份、偽造「鍾忠華」、「賴春椒」、「王萬吉」、「陳佑湶」等四人名義之薪資單影本各一份、偽造「賴春椒」名義填寫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張、以「賴春椒」名義填寫之妙旗汽車個人人事資料影本一張、優惠購車專案申購書及新車訂購預約書影本一張、偽造「賴春椒」名義之工作證明書影本一張、偽造「賴春椒」名義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一張、薪資單三張、以「陳騫」名義填寫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張、偽造「陳騫」名義之在職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薪資單影本各一份、以「陳佑湶」名義填寫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張、偽造「陳佑湶」名義之工作證明書一張、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張、薪資單三張、偽造「蕭錫祿」名義填寫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張、蕭錫祿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中餐烹調技術士證之正反面影本各一份、偽造「蕭錫祿」名義之勞工保險卡影本一張、偽造「癸○○」名義填寫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張、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偽造「癸○○」名義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一張、偽造「癸○○」名義之工作證明書影本一張、以癸○○名義填寫之妙旗汽車個人人事資料、優惠購車專案申購書及新車訂購預約書影本各一張、偽造「幸曉菁」名義之在職證明書、以幸曉菁名義填寫之妙旗汽車個人人事資料、優惠購車專案申購書、新車訂購預約書影本各一張、偽造「鐘忠華」名義之在職證明書、以鍾忠華名義填寫之妙旗汽車個人人事資料、優惠購車專案申購書、新車訂購預約書影本各一份、自戌○○車上查獲扣案物過程及扣案物之照片影本共十幀(見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卷編號一四三六第三三頁、第四十頁至第五五頁、第五七頁至第八一頁)附卷可稽,並有偽造所得扣繳憑單、薪資單及偽造相關資料可資為憑。事實欄二㈣部分,復據同案被告C○○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同案被告酉○○於警詢時及證人即K○○行行員賴玉慧、被害人子○○於警詢時、偵查中及被害人N○○、c○○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第七商業銀行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七崇德字第八一四九號函文檢送e○○冒用c○○之偽造身分證所開立帳號三五七六三號帳戶之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丙○○託商業銀行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中信銀九三港發字第九三○二八八二○一二○號函文、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九三)慶銀中字第0九八號函及函附扣案存摺即A○○、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自開戶日起所有交易明細表一份並有N○○之偽造身分證一張、壬○○之偽造身分證一張、c○○之偽造身分證一張、N○○K○○行存摺一本、c○○第七商銀存摺一本、N○○印章一顆、c○○印章二顆、申○○印章二顆、子○○印章一顆、K○○行開戶申請書一份、K○○行印鑑卡一張、寅○電信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一張扣案可證。事實欄二㈤部分,亦有證人即被害人午○○、宙○○、S○○、P○○、N○○、c○○分別於警詢時;證人即被害人子○○於偵查中;證人即K○○行行員賴玉慧於警詢時指述甚詳,並有查獲黃○○、B○○涉嫌詐欺、偽造貨幣、偽造文書等案現場圖一份、黃○○持「王安國」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W○電信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所填寫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影本二張、「羅明宗」名義之偽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申○○」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一份、經戌○○指認之「Z○○」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一張、「午○○」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一份、「S○○」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一份、「丑○○」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一份、「宙○○」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一份、「P○○」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一份、「I○○」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一份、「梁朝淵」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一份、劉宗彥持「梁朝淵」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巳○電訊公司冒名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所填寫之服務申請書暨單辦門號專案合約書(簽約型)、巳○電訊主要資費方案廣告單影本共三張、「申○○」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影本一張、被害人午○○、H○○、P○○、宙○○、S○○、丑○○等六人之戶籍謄本影本共六張、戊○○信公司市內電話號碼0四─00000000號之查詢資料影本一份、被害人宙○○之補發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一份、戊○○信室內電話號碼0四─00000000、0四─00000000號之查詢資料影本各一份、卯○電訊公司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函及函附「X○○」名義填寫之卯○電訊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影本一份、U○○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函及函附「X○○」名義填寫之U○○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影本一份、臺灣中小企銀北屯分行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九二)北屯字第二0七四號函及函附「梁朝淵」名義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往來申請書暨約定書、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第七商銀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七崇德字第八一四九號函文檢送「c○○」名義帳號三五七六三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含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影本一份、「X○○」名義臺中福安郵局帳戶之立帳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鑑卡、合作金庫大里分行九十三年九月九日合金大里放字第0九三000五三五九號函及函附「Z○○」名義合作金庫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各一份、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合金軍功字第0九三000四五二四號函及函附「羅明宗」、「賴明華」、「d○○」、「許國亮」等名義開立之帳戶之約定書、印鑑卡身分證影本各一份、合作金庫軍功分行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合金軍功字第0九三000四五三五號函及函附「羅明宗」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約定書、印鑑卡各一份、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合金軍功字第0九三000四六三0號函及函附「d○○」、「賴明華」名義填寫之信用卡申請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庚○○行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台新現金卡簡字第九三0二一號函及函附「賴明華」名義填寫之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各一份、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九十三年普法字第0一之二四八八八二號函及函附「賴明華」名義填寫之現金卡申請書及身分證影本各一份、丁○○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九十三年九月十日中管字第0九三二一0二一二九號函文檢送「陳茂雄」名義臺中建國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資料(含立帳申請書、印鑑卡、身分證影本)影本一份、法務部調查局調科貳字第0九三00三八三六六0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子○○」名義填寫之寅○行動寬頻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影本一份、「N○○」名義填寫之寅○行動寬頻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影本一份、「P○○」名義填寫之寅○行動寬頻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影本二份、「宙○○」名義填寫之寅○行動寬頻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一份(見本院審理卷附卷)附卷可稽。另事實欄三行使偽造貨幣部分,亦據證人未○○、少年徐00、證人C○○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又同案被告地○○亦陳明三千元之偽鈔係向被告e○○借款取得一節,被告e○○亦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同案被告b○○於本準備程序中陳稱:其係請戌○○去彰化為其辦手機及門號,e○○則係請其與戌○○搬家,e○○叫其幫忙買一張VCD,買一片就給其三百元,其不知是偽鈔云云,第二次購買東西時,店員說是偽鈔,其才知道是偽鈔,當天是e○○叫其買東西云云。惟被告e○○於查獲之初均為同案被告戌○○迴護,待因同案被告B○○因人頭帳戶案件為警查獲,被告戌○○委請證人e○○出面頂替遭羈押後,即具狀指陳係被告戌○○涉案,其復於警詢時、偵查中迭供稱係至彰化使用偽鈔係被告戌○○所為,然再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訴送審本院訊問時稱有關犯行均係其所為而非戌○○云云,繼經本收押禁見後在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在彰化市持偽鈔購物,是被告戌○○直接拿給其與證人未○○、b○○去購物換真鈔,戌○○叫渠等下車購物時,有向渠等說明是偽鈔,換偽鈔時被告戌○○每千元抽取七百元等語。嗣經本院解除禁見後再於審理中證稱:偽鈔是在九十二年八月看報紙購買,在火車站附近滾石PUB購買,是向案外人李沛勳購買;其在偵查中想推給戌○○,讓他擔罪云云(審理卷㈣第十九頁至二二頁),其供證前後不一,且與證人未○○、徐00證述情節迥異,復參以證人未○○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查獲時說是證人e○○交付一節,是因為在拘留所時,被告戌○○要其如此陳述,當時e○○、b○○均在場等情,顯見被告e○○、同案被告b○○所稱無非係事先勾串迴護同案被告戌○○之詞,不足為據,因認同案被告戌○○亦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此外,復有查獲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偽鈔可資佐證。上開偽鈔經分別送鑑驗,以經警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彰化百貨對面查獲被告戌○○、未○○、b○○、e○○等人並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內扣得剩餘之偽造千元紙鈔經送鑑定結果,以千元鈔券部分,於正背面套印、鈔券編號、凹版印紋、凹版印刷字跡及微小字等與標準千元鈔券之特徵不相符,判係為偽造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刑鑑字第0九三00四三一九八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可憑;另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在徐00所駕駛戌○○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查獲偽鈔三十張經鑑定結果認其均屬偽造一節,有中央印製廠九十二年十月廿三日中印發字第0九二000四九0七號函文影本一份在卷可佐;另在證人C○○處查獲之偽鈔經鑑定結果,以該批偽鈔均以彩色噴墨方式仿印,面額數字部分以壓凸方式仿凹版印紋凸起效果;紙張非鈔卷紙;以螢光墨仿紙張螢光纖維絲,水印以灰色墨在紙張背後仿製;安全線先燙印整條箔膜(含面額數字)再以灰色墨覆蓋仿鈔券正面五段裸露部分;左下角面額數字以燙印箔膜仿折光變色油墨等情,有中央印製廠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中印發字第○九三○○○四八八七號函文影本一份可參,顯見上開查獲偽造紙幣均確係偽造。另事實欄四犯行,亦據被告e○○迭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供述甚明,復據證人癸○○、B○○、少年00於審理中證述甚詳,而就為案外人梁蕙蘭頂替部分,亦據被告陳明在卷,且就渠等二人於偵查中之供述互核相符。被告e○○雖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多次翻異稱其係為同案被告戌○○頂罪云云,或改稱同案被告戌○○並未參與,並不知情云云,惟被告e○○係與同案被告戌○○共同犯罪,縱令其意欲為邱某頂替,仍無解其自己所參與之犯罪。綜上,被告e○○犯行至為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㈠按被告e○○出售自己並負責收購存摺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給各詐欺集
團使用,且其手法係大規模蒐購人頭帳戶,轉售詐欺集團使用,顯見被告e○○對各該詐欺集團應有一定之認識,而事實欄二㈠㈡所示之各詐騙集團均係規模非小,分工縝密,顯係以施用詐術騙取他人財物,並賴以維生,應具有幫助他人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其所為提供及收購存摺、提款卡、密碼予不詳姓名之共同正犯基於常業詐欺取財犯行,而被告e○○之行為則屬刑法常業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條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公訴人雖認被告e○○係常業詐欺正犯云云,惟其提供之帳戶係供各該不同手法之詐欺集團使用,且其中猶有出自己帳戶之情形,以目前我國人頭帳戶詐欺案件猖厥,檢警之辦案能力至多均僅能查獲提供帳戶之人頭,而實際詐騙者多未能破獲之情形觀之,被告e○○如非至愚,當不致以自己帳戶行騙。是本院認被告e○○當無自己為常業詐欺之構成要件之行為,就此部分犯行至多應可認係常業詐欺之幫助犯。復按國民身分證屬於品行、服務相類證書之一種,國民身分證上之「內政部印」則為表彰內政部之印文。被告e○○偽造身分證之特種文書,其上有印妥之「內政部印文」之公印文,被告e○○以偽造公印文之方法偽造國民身分證,持以行使,冒名偽填電話申用、帳戶開設之申請書,持以行使,詐得存摺、提款卡及手機門號SIM卡等物,且意欲出售各該詐欺集團使用,規模非小,分工細密,顯見恃以此為生,是核其就事實欄二㈢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偽造私文書罪。事實欄二㈣㈤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偽造公印文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取罪。另就事實欄三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罪、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行使偽造通用紙幣未遂罪。又就事實欄四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
㈡被告e○○偽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偽造身分證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持偽造他人印章,蓋用偽印文在偽造之開戶及電話申請書等私文書,復在其上偽造署名,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階段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不另構成偽造署押、偽造印章、偽造印文之罪。前開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業詐欺取財等罪,被告e○○就事實欄二㈣與同案被告戌○○、C○○及亥○○暨被告e○○、同案被告戌○○就事實欄二㈤之犯行,分別與少年許00、少年徐00、同案被告Q○○、劉宗彥、酉○○、未○○、林文傑等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e○○上開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財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均為連續犯,各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e○○所為連續幫助常業詐欺及常業詐欺之犯行,均係基於同一常業詐欺犯意下所為,為集合犯,應僅論以一常業詐欺罪。被告e○○連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連續偽造公印文、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論以情節較重之常業詐欺罪。又事實欄二㈡㈢㈤①②③④及⑹①②部分之犯行,雖未據起訴,此部分與起訴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之事實欄二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且經移送併辦審理,本院自得併予審酌。
㈢被告e○○等人收集偽造通用紙幣行為為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行使偽
造通用紙幣之行為,原即有詐欺之性質,亦不另論詐欺罪。被告戌○○就事實欄三㈠⑴⑵⑶⑷⑸部分犯行與同案被告戌○○未○○、b○○、少年徐00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e○○所為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㈣被告e○○連續二次分別頂替隱匿同案被告戌○○、梁蕙蘭犯罪,所為二頂替行
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被告e○○前於八十七年間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九月九日判處有期
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復於八十九年間贓物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執行完畢。另經撤銷前開緩刑,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起算刑期,於九十年三月十七日,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開三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其中連續行使偽造通用紙幣、頂替部分並遞加重之。
㈦又被告e○○就上述事實欄二㈤常業詐欺部分連續犯行係與少年徐00、許00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就上述事實欄三㈠⑴⑵⑶⑷⑸連續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犯行係與少年徐00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係與少年共犯,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
㈧被告e○○所犯常業詐欺、連續行使偽造通用紙幣、連續隱匿犯人而頂替三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予分論併罰。爰審被告e○○不思正途,出售個人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仍猶未已,復蒐購他人帳戶轉售供詐欺集團使用,更有甚者,進而偽造證件冒名申請詐得帳戶手機門號意欲供詐欺集團使用,其規模宏舉,分工細密,且使詐欺集團得以安然大肆施詐行騙,使檢警無以偵破實際從事詐欺之徒,復以大面額偽鈔購買低價物品找錢換得真鈔,其行使經查獲之偽鈔張數雖非甚鉅,與共犯計畫周詳為之,破壞金融交易秩序,惡性甚重,另頂替犯罪,以其反覆之自白玩弄檢警,極為惡劣,其雖坦承犯行,然猶供詞反覆,並為同案被告戌○○掩匿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一、二、三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及附表五所示有關偽刻印章部分,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之。附表四、五(印章以外之扣案物)、六、
七、八所示之物均係犯罪所用之物及所得之物,且為其本人或共犯所有,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沒收之。又附表九所示偽造千元紙鈔,均係偽造之通用貨幣,應依刑法第二百條沒收之。至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申請書業已交付行使,已為他人所有,而非被告e○○及共犯所有,自從為沒收之諭知。另附表
七、八所示之印文已連同薪資單、扣繳憑單等犯罪所得之物一併沒收,亦無庸再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四㈠公訴意旨另以;同案被告戌○○透過被告e○○於九十二年六月至八月間,在臺
中市○○路十八之一號四樓之六處,以每本存摺簿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代價,除向同案被告酉○○購得上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外,另購得酉○○開戶之公園路郵局、第一銀行、新竹國際商銀、聯信銀行等存摺簿九本。同案被告戌○○於取得酉○○前開陽信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後,將之轉售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酉○○前開陽信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後,即與不詳姓名年籍自稱「臺北市調查局金融警察處理中心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以佯稱查獲之嫌犯持用被害人之金融卡盜領十萬元,須更改提款密碼配合辦案為由,致玄○○陷於錯誤,誤認確可以提款機更改密碼,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操作提款機方式,將款項轉入酉○○前開陽信商銀帳戶內,嗣經警方接獲玄○○報案後,循線查獲上情。
┌──┬───┬────┬────────┬────┬──────────┐│編號│被害人│轉帳金額│轉入之金融機構 │轉帳日期│ 備 註 ││ │姓 名│ │帳戶名稱 │(民國)│ │├──┼───┼────┼────────┼────┼──────────┤│ 一 │玄○○│二十九萬│C○○臺中水湳郵│九十二年│玄○○於九十二年十二││ │ │九千九百│局帳戶 │十二月十│月十日下午六時許,接││ │ │六十二元│(局號:0000000 │日 │獲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 │ │、帳號:0000000 │ │臺北市調查局金融警察││ │ │ │) │ │處理中心人員」之詐欺││ │ ├────┼────────┤ │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 │ │七十九萬│酉○○陽信商業銀│ │查獲之嫌犯持用玄○○││ │ │九千四百│行帳戶 │ │之金融卡,並盜領十萬││ │ │零七元 │(帳號:00000000│ │元,要求玄○○與該局││ │ │ │ 452) │ │內部國家金融緊急處理││ │ │ │ │ │中心電腦工程陳主任聯││ │ │ │ │ │繫,以更改遭盜用之金││ │ │ │ │ │融卡晶片內碼,玄○○││ │ │ │ │ │信以為真,依其指示撥││ │ │ │ │ │打0000000000、026636││ │ │ │ │ │0271號電話與自稱「陳││ │ │ │ │ │主任」之詐欺集團成員││ │ │ │ │ │聯繫,該成員即向胡廣││ ││ │ │ │子詐稱須至提款機更改││ │ │ │ │ │密碼,並要求玄○○持││ │ │ │ │ │提款卡至提款機前,依││ │ │ │ │ │其指示操作提款機更改││ │ │ │ │ │金融卡晶片內碼,胡廣││ │ │ │ │ │子,即持金融卡至金融││ │ │ │ │ │機關提款機依其指示辦││ │ │ │ │ │理更改金融卡密碼,胡││ │ │ │ │ │廣子不知其指示之操作││ │ │ │ │ │方法係轉出金額之動作││ │ │ │ │ │,而陷於錯誤,於九十││ │ │ │ │ │二年十二月十日晚間九││ │ │ │ │ │時許,在花蓮市○○路││ │ ││ │ │三三五之三號花蓮中華││ │ │ │ │ │路郵局之提款機,先後││ │ │ │ │ │三次將帳戶內之二十九││ │ │ │ │ │萬九千九百六十二元轉││ │ │ │ │ │入C○○帳戶內,復先││ │ │ │ │ │後八次將帳戶內之七十││ │ │ │ │ │九萬九千四百零七元轉││ │ │ │ │ │入酉○○帳戶內,且隨││ │ │ │ │ │即遭人提領。 │└──┴───┴────┴────────┴────┴──────────┘
嗣經警方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十五時許,自臺中市○區○○路V○○銀興中分行前查獲少年黃○○所駕駛、戌○○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內扣得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後,循線查獲上情,認被告e○○涉犯常業詐欺罪。又公訴人認梁蕙蘭於知悉其出售聯邦銀行及日盛國際商業帳戶、市內電話門號轉供詐欺集團使用一事遭警察機關追究,遂委請被告e○○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一0六0號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檢察官偵訊中,應訊時假稱係以辦貸款為由,向梁蕙蘭取得存摺簿、提款卡及電話門號,除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梁蕙蘭犯罪外,另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云云。
㈡起訴書記載有關被告e○○部分並不明確,經本院與公訴檢察官確認起訴之犯罪
事實,係以有關梁蕙蘭於知悉其出售聯邦銀行及日盛國際商業帳戶、市內電話門號轉供詐欺集團使用一事遭警察機關追究,遂委請被告e○○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一0六0號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檢察官偵訊中,應訊時假稱係以辦貸款為由,向梁蕙蘭取得存摺簿、提款卡及電話門號之事實另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參見審理卷㈡第一二0至一二七頁準備程序筆錄及第一三六至一四二頁公訴檢察官提出之補充理由書㈢),核先敘明。
㈢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在訴訟上之證明均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以致無從形成對被告不利之確信時,依據罪疑利益歸於被告之法則,即應儘先為有利被告之判斷,不得徒憑主觀上之臆測遽行排除有利於被告之可能,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著有判例足參。再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亦著有判例。復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幫助犯並無獨立性,故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一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係以行為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查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為構成要件。
㈣經查:依現有證據觀之,除上開同案被告酉○○開戶出售之陽信銀行帳戶有用以
供詐欺集團行騙外,就公訴人所述其餘帳戶並無證據可證係用於何者之詐欺行為,是並未見有何正犯之犯行存在,自無足認定被告e○○蒐購上開帳戶有何幫助犯行。又上開證人酉○○之陽信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等存摺簿雖確係用以詐騙,證人酉○○雖於警詢時供稱係將上述存簿於九十二年六至八月間,在其位於臺中市○○路十八之一號四樓之六住處,以一千至一千五百元之代價,售予被告e○○,並提及被告e○○平日係幫戌○○、管理、介紹人頭偽造身分證辦理門號、存摺、信用卡等情,然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六號被告戌○○詐欺案件審理中復證稱係將其所有之陽信銀行等存簿十本,陸續以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之代價,售予案外人梁蕙蘭云云等語,核與被告e○
○、同案被告戌○○所辯並未向其購買帳戶一節相符,且就該帳戶開戶時間係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有開戶資料一份附卷可稽(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核退字第八四五號C○○詐欺卷第二一至二四頁),證人酉○○所述非惟前後不一,且所稱出售帳戶時間更在開戶之前,顯與事實不符。另證人即同案被告戌○○亦堅稱並未取酉○○之帳簿等情,是就此部分亦難認係被告e○○所蒐購。又公訴人雖另認被告e○○係偽證云云,惟卷內亦此無被告e○○為梁蕙蘭具結作證之相關事證,而被告e○○亦堅稱其僅係為案外人梁蕙蘭頂罪而非偽證,是以此部分認被告e○○涉犯偽證罪一節,尚有誤會。惟公訴人所認此部分常業詐欺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常業詐欺部分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偽證犯行與前揭起訴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之頂替犯行,應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二百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法 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八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冒名申辦行動電話門號部分偽造之署押)
一、少年徐00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持「X○○」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U○○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斗六鎮北服務中心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上「X○○」名義之署名一枚、同意書上立同意人簽章欄上「X○○」名義之署名一枚。
二、少年徐00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持「X○○」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卯○電訊公司虎尾中正特約服務中心申請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上「X○○」之名義署名一枚。
三、少年徐00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持「王安國」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W○電信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
預繳0-i啦咧三六九Ⅱ(手機折價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上「王安國」名義之署名一枚。
四、Q○○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持「宙○○」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寅○電信公司臺中英才店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上「宙○○」名義之署名一枚。
五、Q○○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持「P○○」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寅○電信公司臺中三民店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上「P○○」名義之署名一枚。
六、Q○○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持「P○○」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寅○電信公司臺中三民店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上「P○○」名義之署名一枚。
七、劉宗彥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持「梁朝淵」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巳○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上「梁朝淵」署名一枚、單辦門號專案合約書申請人親簽欄上「梁朝淵」署名二枚。
八、未○○於九十三年一月四日,持「子○○」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寅○電信公司臺中英才店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上「李世宗」名義之署名一枚。
九、C○○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持「N○○」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寅○電信公司臺中英才店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上「N○○」署名一枚。
附表二:(冒名申辦帳戶,詐取存摺所偽造之署押)
一、冒名開戶人:少年徐00臺中福安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戶名:X○○開戶日期: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偽造之印章:X○○印章一顆偽造之署押及印文:
①儲戶蓋章欄上「X○○」名義之印文一枚、儲戶印鑑欄上「X○○」名義之印文一枚。
②預留印鑑欄上「X○○」名義之印文一枚。
二、冒名開戶人:少年徐00臺中建國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戶名:陳茂雄開戶日期: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偽造之印章:陳茂雄印章一顆偽造之署押及印文:
①儲戶蓋章欄上「陳茂雄」名義之印文一枚。
②預留印鑑欄上「陳茂雄」名義之印文一枚。
③身分證正面影本上「陳茂雄」之印文一枚。
三、冒名開戶人:少年徐00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羅明宗開戶日期: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偽造之印章:羅明宗印章一顆偽造之署押及印文:
①立約定書人即存戶簽章欄上「羅明宗」名義之署名一枚、印文一枚、約定事項欄旁「羅明宗」名義之印文一枚。
②預留印鑑欄上「羅明宗」名義之印文一枚、存戶簽章欄上「羅明宗」名義之署名一枚、印文一枚。
四、冒名開戶人:劉宗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戶名:梁朝淵開戶日期: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偽造之署押及印文:
①申請人兼立約人簽章欄上「梁朝淵」名義之署名一枚、印文二枚。
②預留印鑑欄上「梁朝淵」名義之印文一枚、客戶簽章欄上「梁朝淵」名義之署名一枚、印文一枚。
五、冒名開戶人:未○○萬泰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子○○開戶日期: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偽造之印章:子○○印章一顆偽造之署押及印文:
①申請項目上「子○○」名義之印文二枚、立約人簽章欄上「子○○」名義之署名一枚、印文一枚。
②預留印鑑欄上「子○○」名義之印文一枚、存戶簽章欄上「子○○」名義之署名二枚、印文一枚。
六、冒名開戶人:未○○慶豐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A○○開戶日期: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偽造之署押及印文:
①申請人姓名欄上「A○○」名義之署名一枚、印文一枚。
②附註欄上「A○○」名義之印文一枚、預留印鑑欄上「A ○○」名義之印文一枚、客戶簽章欄上「A○○」名義之 署名一枚、印文一枚。
七、冒名開戶人:未○○華南商業銀行臺中民族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A○○開戶日期: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偽造之署押及印文:
①金融卡領用人簽章欄上「A○○」名義之署名一枚、印文一枚、金融卡啟用欄
旁「A○○」名義之署名一枚、印文二枚、立約定書人即存戶簽章欄上「A○○」名義之署名一枚、印文一枚。
②預留印鑑欄上「A○○」名義之印文一枚、客戶簽章欄上「A○○」名義之署名一枚、印文一枚。
③申請人簽名欄上「A○○」名義之署名一枚。
八、冒名開戶人:未○○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戶名:A○○開戶日期: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偽造之署押及印文:
①通訊處欄上「A○○」名義之印文一枚、申請服務項目欄旁「A○○」名義之
印文二枚、申請人即存戶簽章欄上「A○○」名義之署名一枚、印文一枚、申請人即立約人簽章欄上「A○○」名義之署名一枚、印文一枚。
②立約印鑑欄上「A○○」名義之印文一枚、存戶親簽欄上「A○○」名義之印文一枚、印鑑式樣欄上「A○○」名義之印文一枚。
九、冒名開戶人:未○○玉山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戶名:A○○開戶日期: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偽造之署押及印文:
①約定書上存戶即申請人簽名欄上「A○○」名義之署名一枚、印文一枚、簽蓋原留印鑑欄上「A○○」名義之印文一枚。
②印鑑卡留存印鑑欄上「A○○」名義之印文一枚、存戶簽章欄上「A○○」名義之署名一枚、印文一枚。
十、冒名開戶人:e○○第七商業銀行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c○○開戶日期: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偽造之印章:c○○印章二顆偽造之署押及印文:
①印鑑式樣欄上「c○○」名義之印文一枚、存戶簽章欄上「c○○」名義之印文一枚。
②預留印鑑欄上「c○○」名義之印文一枚。
十一、冒名開戶人:C○○K○○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N○○開戶日期: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偽造之印章:N○○印章一顆偽造之署押及印文:
①立約定書人簽章欄上「N○○」名義之印文一枚、署名一枚。
②預留印鑑欄上「N○○」名義之印文一枚、客戶簽章欄上「N○○」名義之印文一枚、署名一枚。
十三、冒名開戶人:e○○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d○○開戶日期: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偽造之印章:d○○印章一顆偽造之署押及印文:
①約定書上立約定書即存戶簽章欄上「d○○」名義之署名一枚、印文一枚。
②印鑑卡上預留印鑑欄上「d○○」名義之印文一枚、存戶簽章欄上「d○○」名義之署名一枚、印文一枚。
附表三:(冒名申辦信用卡、現金卡,詐得信用卡、現金卡)
一、冒名申辦人:少年徐00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羅明宗申請日期: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信用卡申請書偽造之署押及印文: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上「羅明宗」名義之署名一枚。
二、冒名申辦人:林文傑合作金庫銀行大里分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Z○○申請日期: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偽造之署押及印文: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Z○○」名義之署名一枚、印文一枚;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上「Z○○」名義之署名一枚、印文一枚。
三、冒名申辦人:e○○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d○○申請日期: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偽造之署押及印文: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上「d○○」名義之署名一枚。
附表四:(扣案偽造身分證)┌────┬──────────┬──┬─────────────────┐│ 編 號 │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一 │偽造身分證(戴壹郎)│壹枚│戌○○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搭載││ │ │ │e○○、未○○、b○○等人至彰化縣││ │ │ │行使偽造千元紙幣時,為警於同日下午││ │ │ │四時五十分許,自戌○○駕駛車號00││ │ │ │─四四四八號自小客貨車上查獲。 ││ │ │ │犯罪所得之物。 │├────┼──────────┼──┼─────────────────┤│ 二 │偽造身分證(d○○)│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犯罪所用之物。 │├────┼──────────┼──┼─────────────────┤│ 三 │偽造身分證(賴明華)│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四 │偽造身分證(彭明成)│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犯罪所得之物。 │├────┼──────────┼──┼─────────────────┤│ 五 │偽造身分證(廖國強)│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犯罪所得之物。 │├────┼──────────┼──┼─────────────────┤│ 六 │偽造身分證(f○○)│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七 │偽造身分證(陳茂雄)│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八 │偽造身分證(X○○)│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九 │偽造身分證(王安國)│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犯罪所得之物。 │├────┼──────────┼──┼─────────────────┤│ 十 │偽造身分證(許國亮)│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十一 │偽造身分證(D○) │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犯罪所得之物。 │├────┼──────────┼──┼─────────────────┤│ 十二 │偽造身分證(鐘文華)│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犯罪所得之物。 │├────┼──────────┼──┼─────────────────┤│ 十三 │偽造身分證(Z○○)│壹枚│警方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持搜索票,││ │ │ │自臺中市○○○街○○○號戌○○居處││ │ │ │查獲。 ││ │ │ │犯罪所之物。 │├────┼──────────┼──┼─────────────────┤│ 十四 │偽造身分證(午○○)│壹枚│警方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持搜索票,││ │ │ │自臺中市○○街○○號戌○○租處查獲││ │ │ │。 ││ │ │ │犯所得之物。 │├────┼──────────┼──┼─────────────────┤│ 十五 │偽造身分證(宙○○)│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十六 │偽造身分證(P○○)│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十七 │偽造身分證(I○○)│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犯罪所得之用。 │├────┼──────────┼──┼─────────────────┤│ 十八 │偽造身分證(梁朝淵)│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十九 │偽造身分證(S○○)│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犯罪之所得用。 │├────┼──────────┼──┼─────────────────┤│ 二十 │偽造身分證(丑○○)│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供犯罪所得之用。 │├────┼──────────┼──┼─────────────────┤│ 二十一 │偽造身分證(H○○)│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供犯罪所得之用。 │├────┼──────────┼──┼─────────────────┤│ 二十二 │偽造身分證(申○○)│壹枚│警方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持搜索票,││ │ │ │自臺中市○○路十八之一號四樓之六林││ │ │ │勝斌住處查獲。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二十三 │偽造身分證(c○○)│壹枚│戌○○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搭載e○○││ │ │ │、C○○、亥○○至金融機構冒名申辦││ │ │ │存簿時,為警當場自e○○身上查獲,││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二十四 │偽造身分證(壬○○)│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犯罪所得之用。 │├────┼──────────┼──┼─────────────────┤│ 二十五 │偽造身分證(N○○)│壹枚│查獲過程同右。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附表五:
┌───┬─────────────┬───┬──────────────┐│ 編號 │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 一 │行動電話SIM卡 │ 壹張 │自柯光遠身上查獲,供犯罪所用││ │(門號:000000000│ │之物。 ││ │ 二) │ │ │├───┼─────────────┼───┼──────────────┤│ 二 │柯光遠名義之第一商業銀行嘉│ 壹本 │同右 ││ │義分行存摺 │ │ │├───┼─────────────┼───┼──────────────┤│ 三 │柯光遠之印章 │ 壹顆 │同右 │├───┼─────────────┼───┼──────────────┤│ 四 │贓款(新臺幣) │二萬三│自柯光遠身上查獲,犯罪所得之││ │ │千八百│物。 ││ │ │元 │ │├───┼─────────────┼───┼──────────────┤│ 五 │戶名B○○之V○○銀興中分│ 壹本 │少年徐00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 │駕駛戌○○所有車號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四八號自小客貨車搭載B○○至││ │ │ │V○○銀興中分行領款時,為警││ │ │ │查獲。 ││ │ │ │自被告B○○身上查獲。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 六 │人頭「B○○」之印章 │ 壹顆 │查獲過程同右。 ││ │ │ │自少年徐00駕駛,戌○○所有││ │ │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貨││ │ │ │車上查獲。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七 │戶名楊家榮之台中漢口路郵局│ 壹本 │查獲過程同右。 ││ │郵政存簿儲金簿 │ │自少年徐00駕駛,戌○○所有││ │(局號:0000000、 │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貨││ │ 帳號:0000000) │ │車上查獲。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八 │人頭「楊家榮」之印章 │ 壹顆 │查獲過程同右。 ││ │ │ │自少年徐00駕駛,戌○○所有││ │ │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貨││ │ │ │車上查獲。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九 │戶名李政賢之大甲廟口郵局郵│ 壹本 │警方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政存簿儲金簿 │ │經e○○同意,而前往臺中市遼││ │(局號:0000000、 │ │寧路一段一二六號七樓之二(該││ │ 帳號:0000000) │ │處係戌○○以少年徐00名義承││ │ │ │租)執行搜索。 ││ │ │ │自臺中市○○路○段○○○號七││ │ │ │樓之二查獲。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十 │戶名L○○之南投民族路郵局│ 壹本 │查獲過程同右。 ││ │郵政存簿儲金簿 │ │自臺中市○○路○段○○○號七││ │(局號:0000000、 │ │樓之二查獲。 ││ │ 帳號:0000000) │ │供犯罪所用之物。 │├───┼─────────────┼───┼──────────────┤│十一 │署名d○○之合作金庫銀行信│ 壹張 │少年徐00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用卡 │ │駕駛戌○○所有車號00000││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四八號自小客貨車搭載B○○至││ │ │ │V○○銀興中分行領款時,為警││ │ │ │查獲。 ││ │ │ │自少年徐00駕駛,戌○○所有││ │ │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貨││ │ │ │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少年徐00持有。││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 │ │ │ │├───┼─────────────┼───┼──────────────┤│十二 │署名賴明華之合作金庫銀行信│ 壹張 │查獲過程同右。 ││ │用卡 │ │自少年徐00駕駛,戌○○所有││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貨││ │ │ │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少年徐00持有。││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十三 │偽刻「羅明宗」之印章 │ 壹顆 │查獲過程同右。 ││ │ │ │自少年徐00駕駛,戌○○所有││ │ │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貨││ │ │ │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少年徐00持有。││ │ │ │ │├───┼─────────────┼───┼──────────────┤│十四 │偽刻「D ○」之印章 │ 壹顆 │查獲過程同右。 ││ │ │ │自少年黃○○駕駛,戌○○所有││ │ │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貨││ │ │ │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少年徐00持有。││ │ │ │ │├───┼─────────────┼───┼──────────────┤│十五 │偽刻「鐘文華」之印章 │ 壹顆 │查獲過程同右。 ││ │ │ │自少年徐00駕駛,戌○○所有││ │ │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貨││ │ │ │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少年徐00持有。││ │ │ │ │├───┼─────────────┼───┼──────────────┤│十六 │偽刻「廖國強」之印章 │ 壹顆 │查獲過程同右。 ││ │ │ │自少年徐00駕駛,戌○○所有││ │ │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貨││ │ │ │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少年徐00持有。││ │ │ │ │├───┼─────────────┼───┼──────────────┤│十七 │戶名陳茂雄之台中建國路郵局│ 壹本 │警方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郵政存簿儲金簿 │ │經e○○同意,而前往臺中市遼││ │(局號:0000000、 │ │寧路一段一二六號七樓之二(該││ │ 帳號:0000000) │ │處係戌○○以少年徐00名義承││ │ │ │租)執行搜索。 ││ │ │ │自臺中市○○路○段○○○號七││ │ │ │樓之二戌○○租處查獲。 ││ │ │ │戌○○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十八 │偽刻「戴壹郎」之印章 │ 壹顆 │查獲過程同右。 ││ │ │ │自臺中市○○路○段○○○號七││ │ │ │樓之二戌○○租處查獲。 ││ │ │ │戌○○所有。 │├───┼─────────────┼───┼──────────────┤│十九 │偽刻「陳茂雄」之印章 │ 壹顆 │查獲過程同右。 ││ │ │ │自臺中市○○路○段○○○號七││ │ │ │樓之二戌○○租處查獲。 ││ │ │ │戌○○所有。 │├───┼─────────────┼───┼──────────────┤│二十 │偽造身分證 │拾貳張│戌○○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 │ │,搭載e○○、未○○、b○○││ │ │ │至彰化縣行使偽造千元紙幣時,││ │ │ │為警查獲。 ││ │ │ │自戌○○駕駛之車號00000││ │ │ │四八號自小客貨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供犯罪所用之││ │ │ │物。 │├───┼─────────────┼───┼──────────────┤│二一 │戶名羅明宗之合作金庫銀行軍│ 壹本 │查獲經過同右。 ││ │功分行綜合存款存摺 │ │自戌○○駕駛之車號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 │ │四八號自小客貨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二二 │戶名賴明華之合作金庫銀行軍│ 壹本 │查獲經過同右。 ││ │功分行綜合存款存摺 │ │自戌○○駕駛之車號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 │ │四八號自小客貨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二三 │戶名d○○之合作金庫銀行軍│ 壹本 │查獲經過同右。 ││ │功分行綜合存款存摺 │ │自戌○○駕駛之車號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 │ │四八號自小客貨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二四 │戶名許國亮之合作金庫銀行軍│ 壹本 │查獲經過同右。 ││ │功分行綜合存款存摺 │ │自戌○○駕駛之車號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 │ │四八號自小客貨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二五 │戶名X○○之台中福安郵局郵│ 壹本 │查獲經過同右。 ││ │政存簿儲金簿 │ │自戌○○駕駛之車號00000││ │(局號:0000000、 │ │四八號自小客貨車上查獲。 ││ │ 帳號:0000000) │ │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二六 │署名羅明宗之合作金庫銀行信│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 │用卡 │ │自戌○○駕駛之車號00000│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四八號自小客貨車上查獲。 │ ││ │ │ │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二七 │戶名X○○之郵政儲金金融卡│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卡號:00000000000000) │ │自戌○○駕駛之車號00000││ │ │ │四八號自小客貨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二八 │署名羅明宗之庚○○行預備現│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金卡 │ │自戌○○駕駛之車號00000││ │(卡號:00000000000000) │ │四八號自小客貨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二九 │偽刻「X○○」之印章 │ 壹顆 │查獲經過同右。 ││ │ │ │自戌○○駕駛之車號00000││ │ │ │四八號自小客貨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 ││ │ │ │ │├───┼─────────────┼───┼──────────────┤│三十 │偽刻「賴明華」之印章 │ 壹顆 │查獲經過同右。 ││ │ │ │自戌○○駕駛之車號00000││ │ │ │四八號自小客貨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 ││ │ │ │ │├───┼─────────────┼───┼──────────────┤│三一 │偽刻「許國亮」之印章 │ 壹顆 │查獲經過同右。 ││ │ │ │自戌○○駕駛之車號00000││ │ │ │四八號自小客貨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 ││ │ │ │ │├───┼─────────────┼───┼──────────────┤│三二 │偽造「d○○」之印章 │ 壹顆 │查獲經過同右。 ││ │ │ │自戌○○駕駛之車號00000││ │ │ │四八號自小客貨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 ││ │ │ │ │├───┼─────────────┼───┼──────────────┤│三三 │偽造身分證(N○○) │ 壹張 │C○○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持「││ │ │ │N○○」名義之偽造身分證,向││ │ │ │K○○行北臺中分行辦理開戶手││ │ │ │續,為該銀行行員發覺而報警查││ │ │ │獲。 ││ │ │ │C○○持有,戌○○所有。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三四 │戶名N○○之K○○行綜合存│ 壹本 │查獲過程同右。 ││ │款存摺 │ │C○○持有,戌○○所有。 ││ │(帳號:000000000)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三五 │偽造「N○○」之印章 │ 壹顆 │查獲過程同右。 ││ │ │ │C○○持有,戌○○所有。 ││ │ │ │ │├───┼─────────────┼───┼──────────────┤│三六 │K○○行存款戶開戶申請書暨│ 壹份 │查獲過程同右。 ││ │約定書 │ │C○○持有,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三七 │K○○行印鑑卡 │ 壹張 │查獲過程同右。 ││ │ │ │C○○持有,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三八 │偽造身分證(壬○○) │ 壹張 │查獲過程同右。 ││ │ │ │e○○持有,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三九 │偽造身分證(c○○) │ 壹張 │查獲過程同右。 ││ │ │ │e○○持有,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四十 │偽造「c○○」之印章 │ 壹顆 │查獲過程同右。 ││ │ │ │e○○持有,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四一 │身分證(申○○、N○○、李│ 壹張 │查獲過程同右。 ││ │世忠)影本 │ │e○○持有,戌○○所有。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四二 │「子○○」名義之寅○行動寬│ 壹張 │查獲過程同右。 ││ │頻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 │戶留存聯 │ │ ││ │(門號:0000000000) │ │ │├───┼─────────────┼───┼──────────────┤│四三 │寅○行動寬頻電信通話晶片卡│ 壹張 │查獲過程同右。 ││ │ │ │戌○○持有,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四四 │戶名c○○之第七商業銀行崇│ 壹本 │查獲過程同右。 ││ │德分行活期存款存摺 │ │自戌○○駕駛車號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 │ │八號自小客貨兩用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四五 │偽造「子○○」印章 │ 壹顆 │查獲過程同右。 ││ │ │ │自戌○○駕駛車號000000││ │ │ │八號自小客貨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 ││ │ │ │ │├───┼─────────────┼───┼──────────────┤│四六 │偽造「申○○」印章 │ 壹顆 │查獲過程同右。 ││ │ │ │自戌○○駕駛車號000000││ │ │ │八號自小客貨兩用車上查獲。 ││ │ │ │戌○○所有。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四七 │偽造「c○○」印章 │ 壹顆 │查獲過程同右。 ││ │ │ │自戌○○駕駛車號000000││ │ │ │八號自小客貨車上查獲。 ││ │ │ │ │├───┼─────────────┼───┼──────────────┤│四八 │偽造身分證(午○○) │ 壹張 │經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 │ │ │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在臺中市││ │ │ │日進街六八號戌○○租處查獲。││ │ │ │地○○持有,戌○○所有。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四九 │MOTOROLA牌行動電話│ 壹支 │查獲經過同右。 ││ │(門號:0000000000) │ │劉宗彥持有,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五十 │梁朝淵名義之巳○電訊行動電│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話服務申請書 │ │ ││ │(門號:0000000000) │ │ │├───┼─────────────┼───┼──────────────┤│五一 │梁朝淵名義之巳○電訊單辦門│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號專案合約書 │ │ ││ │(門號:0000000000) │ │ │├───┼─────────────┼───┼──────────────┤│五二 │巳○電訊主要資費方案傳單 │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 │ │劉宗彥持有,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五三 │戶名梁朝淵之V○○銀北屯分│ 壹本 │查獲經過同右。 ││ │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 │劉宗彥持有,戌○○所有。 ││ │(帳號:00000000000)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五四 │偽造身分證(I○○) │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 │ │劉宗彥持有,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五五 │偽造身分證(梁朝淵) │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 │ │劉宗彥持有,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五六 │BENQ牌行動電話 │ 壹支 │查獲經過同右。 ││ │(門號:0000000000) │ │Q○○持有,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五七 │偽造身分證(宙○○) │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 │ │Q○○持有,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五八 │偽造身分證(P○○) │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 │ │Q○○持有,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五九 │偽造身分證(H○○) │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 │ │e○○持有,戌○○所有。 │├───┼─────────────┼───┼──────────────┤│六十 │驗證機 │ 壹部 │查獲經過同右。 ││ │ │ │e○○持有,戌○○所有。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六一 │戶名A○○之Y○○行臺中分│ 壹本 │查獲經過同右。 ││ │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 │e○○持有,戌○○所有。 ││ │(帳號:00000000000000) │ │因犯罪所得之物。 │├───┼─────────────┼───┼──────────────┤│六二 │戶名A○○之Y○○行金融卡│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卡號:00000000000000) │ │e○○持有,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六三 │戶名A○○之Y○○行金融卡│ 壹份 │查獲經過同右。 ││ │之密碼通知書 │ │e○○持有,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六四 │偽造身分證(申○○) │ 壹張 │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九││ │ │ │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自臺中市民││ │ │ │族路十八之一號四樓之六酉○○││ │ │ │居處查獲。 ││ │ │ │酉○○持有,戌○○所有。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六五 │偽造身分證(Z○○) │ 壹張 │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九││ │ │ │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自臺中市中││ │ ○ ○區○○○街○○○號戌○○居處││ │ │ │查獲。 ││ │ │ │戌○○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六六 │雙網聯結機 │ 陸組 │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九││ │ │ │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自臺中市中││ │ ○ ○區○○○街○○○號戌○○居處││ │ │ │查獲。 ││ │ │ │戌○○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六七 │光碟 │ 貳片 │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九││ │ │ │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自臺中市中││ │ ○ ○區○○○街○○○號戌○○居處││ │ │ │查獲。 ││ │ │ │戌○○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六八 │電信隨身碼 │ 陸片 │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九││ │ │ │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自臺中市中││ │ ○ ○區○○○街○○○號戌○○居處││ │ │ │查獲。 ││ │ │ │戌○○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六九 │Z○○合作金庫信用卡 │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戌○○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七十 │偽造身分證半成品(王大明)│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 │ │戌○○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七一 │記載X○○、f○○基本資料│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之雜記。 │ │戌○○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七二 │Z○○YAHOO奇摩會員中│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心之基本資料 │ │戌○○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七三 │Z○○hp印表機註冊資料 │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 │ │戌○○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七四 │署名賴明華之庚○○行現金信│ 壹張 │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九││ │用卡 │ │十三年一月七日,自臺中市北區││ │(卡號:00000000000000) │ │雙十路二段四八巷三三之五號六││ │ │ │樓之一陳韋禎居處查獲。 ││ │ │ │陳韋禎持有,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七五 │署名賴明華之庚○○行現金信│ 貳張 │查獲經過同右。 ││ │用卡之庚○○行客戶交易明細│ │陳韋禎持有,戌○○所有。 ││ │表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七七 │署名繳款人賴明華之庚○○行│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存款存入憑條 │ │陳韋禎持有,戌○○所有。 ││ │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七七 │署名賴明華之乙○○行 │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Much現金卡 │ │陳韋禎持有,戌○○所有。 ││ │(卡號:000000000000)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七八 │署名賴明華之乙○○行 │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Much現金卡之乙○○行自│ │陳韋禎持有,戌○○所有。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因犯罪所得之物。 │├───┼─────────────┼───┼──────────────┤│七九 │署名賴明華之乙○○行北臺中│ 壹張 │查獲經過同右。 ││ │簡易型分行活期性存款存入憑│ │陳韋禎持有,戌○○所有。 ││ │條收執聯 │ │因犯罪所得之物。 │├───┼─────────────┼───┼──────────────┤│八十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壹顆 │經警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下午││ │ │ │二時許在臺中市○○路○○○號││ │ │ │戌○○所有車號碼000000││ │ │ │八號自用小客貨車內查獲。 │├───┼─────────────┼───┼──────────────┤│八一 │翰強貿有限公司印章 │ 壹顆 │同右。 │├───┼─────────────┼───┼──────────────┤│八二 │世燿國際有限公司印章 │ 壹顆 │同右。 │├───┼─────────────┼───┼──────────────┤│八三 │張祖銘印章 │ 壹顆 │同右。 │├───┼─────────────┼───┼──────────────┤│八四 │劉進專印章 │ 壹顆 │同右。 │└───┴─────────────┴───┴──────────────┘附表六(偽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編號│所得人│ 給付總額 │ 扣繳稅額 │給付│申報單位│扣繳 │備 註││ │姓 名│(新台幣)│(新台幣)│年度│ │義務人│ │├──┼───┼─────┼─────┼──┼────┼───┼─────┤│ 一 │鍾忠華│571,426元 │14,956元 │91年│世燿國際│劉進專│ ││ │ │ │ │ │有限公司│ │ │├──┼───┼─────┼─────┼──┼────┼───┼─────┤│ 二 │賴春椒│532,648元 │13,250元 │91年│翰強貿易│張祖銘│ ││ │ │ │ │ │有限公司│ │ │├──┼───┼─────┼─────┼──┼────┼───┼─────┤│ 三 │王萬吉│514,833元 │12,075元 │91年│翰強貿易│張祖銘│ ││ │ │ │ │ │有限公司│ │ │├──┼───┼─────┼─────┼──┼────┼───┼─────┤│ 四 │陳佑湶│462,177元 │10,426元 │91年│翰強貿易│張祖銘│ ││ │ │ │ │ │有限公司│ │ │├──┼───┼─────┼─────┼──┼────┼───┼─────┤│ 五 │陳 騫│548,756元 │21,054元 │91年│綠洲實業│王茂雄│ ││ │ │ │ │ │有限公司│ │ │├──┼───┼─────┼─────┼──┼────┼───┼─────┤│ 六 │癸○○│514,833元 │12,075元 │91年│翰強貿易│張祖銘│ ││ │ │ │ │ │有限公司│ │ │└──┴───┴─────┴─────┴──┴────┴───┴─────┘附表七(偽造薪資單十份)┌──┬───┬────────┬─────────┬────┬─────┐│編號│所得人│領薪月份(民國)│實領金額(新台幣)│製表日期│備 註│├──┼───┼────────┼─────────┼────┼─────┤│ 一 │鍾忠華│九十二年三月 │44,418元 │2003/4/2│ │├──┼───┼────────┼─────────┼────┼─────┤│ 二 │賴春椒│九十二年一月 │43,768元 │2003/2/1│薪資單一紙││ │ │ │ │ │上「翰強貿││ │ │ │ │ │易有限公司││ │ │ │ │ │」之印文一││ │ │ │ │ │枚。 │├──┼───┼────────┼─────────┼────┼─────┤│ 三 │賴春椒│九十二年二月 │45,122元 │2003/3/1│薪資單一紙││ │ │ │ │ │上「翰強貿││ │ │ │ │ │易有限公司││ │ │ │ │ │」之印文一││ │ │ │ │ │枚。 │├──┼───┼────────┼─────────┼────┼─────┤│ 四 │賴春椒│九十二年三月 │41,963元 │2003/4/1│薪資單一紙││ │ │ │ │ │上「翰強貿││ │ │ │ │ │易有限公司││ │ │ │ │ │」之印文一││ │ │ │ │ │枚。 │├──┼───┼────────┼─────────┼────┼─────┤│ 五 │王萬吉│九十二年三月 │42,028元 │2003/4/1│ │├──┼───┼────────┼─────────┼────┼─────┤│ 六 │陳佑湶│九十二年一月 │43,768元 │2003/2/1│ │├──┼───┼────────┼─────────┼────┼─────┤│ 七 │陳佑湶│九十二年一月 │37,744元 │2003/2/1│薪資單一紙││ │ │ │ │ │上「張祖銘││ │ │ │ │ │」之印文一││ │ │ │ │ │枚、「翰強││ │ │ │ │ │貿易有限公││ │ │ │ │ │司」之印文││ │ │ │ │ │一枚。 │├──┼───┼────────┼─────────┼────┼─────┤│ 八 │陳佑湶│九十二年二月 │40,108元 │2003/3/1│薪資單一紙││ │ │ │ │ │上「張祖銘││ │ │ │ │ │」之印文一││ │ │ │ │ │枚、「翰強││ │ │ │ │ │貿易有限公││ │ │ │ │ │司」之印文││ │ │ │ │ │一枚。 │├──┼───┼────────┼─────────┼────┼─────┤│ 九 │陳佑湶│九十二年三月 │37,912元 │2003/4/1│薪資單一紙││ │ │ │ │ │上「張祖銘││ │ │ │ │ │」之印文一││ │ │ │ │ │枚、「翰強││ │ │ │ │ │貿易有限公││ │ │ │ │ │司」之印文││ │ │ │ │ │一枚。 │├──┼───┼────────┼─────────┼────┼─────┤│ 十 │陳 騫│九十二年一月 │45,411元 │不詳 │薪資單一紙││ │ │ │ │ │上「王茂雄││ │ │ │ │ │」之印文一││ │ │ │ │ │枚、「綠洲││ │ │ │ │ │實業有限公││ │ │ │ │ │司」之印文││ │ │ │ │ │一枚。 │└──┴───┴────────┴─────────┴────┴─────┘附表八(偽造在職證明書六份)┌──┬─────┬────┬─────┬───┬──────┬─────┐│編號│任職人姓名│所任職位│服務單位 │負責人│證 明 日 期 │備 註│├──┼─────┼────┼─────┼───┼──────┼─────┤│ 一 │ 賴春椒 │業務部副│翰強貿易有│張祖銘│年4月日│工作證明書││ │ │理 │限公司(設│ │ │一紙上「張││ │ │ │臺中市南區│ │ │祖銘」之印││ │ │ │學府路一七│ │ │文一枚、「││ │ │ │三巷一號八│ │ │翰強貿易有││ │ │ │樓之二) │ │ │限公司」印││ │ │ │ │ │ │文一枚。 │├──┼─────┼────┼─────┼───┼──────┼─────┤│ 二 │ 鍾忠華 │行銷部組│世燿國際有│劉進專│年4月日│工作證明書││ │ │長 │限公司(設│ │ │一紙上「劉││ │ │ │臺中市北區│ │ │進專」之印││ │ │ │進化北路二│ │ │文一枚、「││ │ │ │三八號十三│ │ │世燿國際有││ │ │ │樓之一) │ │ │限公司」印││ │ │ │ │ │ │文一枚。 │├──┼─────┼────┼─────┼───┼──────┼─────┤│ 三 │ 陳 騫 │業務部經│綠洲實業有│王茂雄│年2月日│在職證明書││ │ │理 │限公司(設│ │ │一紙上「王││ │ │ │臺中縣大甲│ │ │茂雄」之印││ │ │ │鎮薰風里中│ │ │文一枚、「││ │ │ │山路一段八│ │ │綠洲實業有││ │ │ │一一之二號│ │ │限公司」印││ │ │ │一樓) │ │ │文一枚。 │├──┼─────┼────┼─────┼───┼──────┼─────┤│ 四 │ 陳佑湶 │營業部專│翰強貿易有│張祖銘│年4月日│工作證明書││ │ │員 │限公司(設│ │ │一紙上「張││ │ │ │臺中市南區│ │ │祖銘」之印││ │ │ │學府路一七│ │ │文二枚、「││ │ │ │三巷一號八│ │ │翰強貿易有││ │ │ │樓之二) │ │ │限公司」印││ │ │ │ │ │ │文二枚。 │├──┼─────┼────┼─────┼───┼──────┼─────┤│ 五 │ 癸○○ │管理部主│翰強貿易有│張祖銘│年4月日│工作證明書││ │ │任 │限公司(設│ │ │一紙上「張││ │ │ │臺中市南區│ │ │祖銘」之印││ │ │ │學府路一七│ │ │文一枚、「││ │ │ │三巷一號八│ │ │翰強貿易有││ │ │ │樓之二) │ │ │限公司」印││ │ │ │ │ │ │文一枚。 │├──┼─────┼────┼─────┼───┼──────┼─────┤│ 六 │ 幸曉菁 │行銷部組│世燿國際有│劉進專│年4月日│工作證明書││ │ │員 │限公司(設│ │ │一紙上「劉││ │ │ │臺中市北區│ │ │進專」之印││ │ │ │進化北路二│ │ │文一枚、「││ │ │ │三八號十三│ │ │世燿國際有││ │ │ │樓之一) │ │ │限公司」印││ │ │ │ │ │ │文一枚。 │└──┴─────┴────┴─────┴───┴──────┴─────┘附表九:
┌──┬────────────┬────┬──────────────┐│編號│偽 造 紙 幣 上 之 號 碼 │ 數量 │ 備註 │├──┼────────────┼────┼──────────────┤│一 │LX五七九六五九EU │ 壹張 │b○○持向G○○行使。 │├──┼────────────┼────┼──────────────┤│二 │EL五七六九七六XU │ 壹張 │b○○持有。 │├──┼────────────┼────┼──────────────┤│三 │EM三七九六五五EU │ 壹張 │e○○持向E○○行使。 │├──┼────────────┼────┼──────────────┤│四 │EM六五七六九一EU │ 壹張 │未○○持有。 │├──┼────────────┼────┼──────────────┤│五 │UE一五七六九七XU │ 壹張 │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彰化││ │ │ │縣彰化市○○路○段彰化百貨前││ │ │ │自戌○○駕駛之車號0000 ││ │ │ │四四八號自小客貨車上查獲。 │├──┼────────────┼────┼──────────────┤│六 │LX三七六五七九EU │ 壹張 │同右 │├──┼────────────┼────┼──────────────┤│七 │BZ三七九六九六DQ │ 壹張 │同右 │├──┼────────────┼────┼──────────────┤│八 │三七九六九五EM │ 壹張 │同右 │├──┼────────────┼────┼──────────────┤│九 │LX五七九六五九EU │ 壹張 │同右 │├──┼────────────┼────┼──────────────┤│十 │GM五五九六三三WU │ 壹張 │同右 │├──┼────────────┼────┼──────────────┤│十一│EM五七九六五七EU │ 壹張 │同右 │├──┼────────────┼────┼──────────────┤│十二│EG五七九五三三WU │ 壹張 │同右 │├──┼────────────┼────┼──────────────┤│十三│EL五七六九七六XU │ 壹張 │同右 │├──┼────────────┼────┼──────────────┤│十四│UX六五七六一一EL │ 壹張 │同右 │├──┼────────────┼────┼──────────────┤│十五│LX六一七一九九EU │ 壹張 │同右 │├──┼────────────┼────┼──────────────┤│十六│EM六一七一九六EU │ 壹張 │同右 │├──┼────────────┼────┼──────────────┤│十七│EM五七九六五三EU │ 壹張 │同右 │├──┼────────────┼────┼──────────────┤│十八│CT三七九六九五EM │ 壹張 │同右 │├──┼────────────┼────┼──────────────┤│十九│EM五七九六五三EU │ 壹張 │同右 │├──┼────────────┼────┼──────────────┤│二十│LX五七九六五九EU │ 壹張 │同右 │├──┼────────────┼────┼──────────────┤│二一│CT七九五七六九EU │ 壹張 │同右 │├──┼────────────┼────┼──────────────┤│二二│EM七五五六九九EU │ 壹張 │同右 │├──┼────────────┼────┼──────────────┤│二三│EM三七九六九七EU │ 壹張 │同右 │├──┼────────────┼────┼──────────────┤│二四│EM三七九六九七LX │ 壹張 │同右 │├──┼────────────┼────┼──────────────┤│二五│EM五七九六五七EU │ 壹張 │同右 │├──┼────────────┼────┼──────────────┤│二六│EM七一七一七六EU │ 壹張 │同右 │├──┼────────────┼────┼──────────────┤│二七│CT六五七六九七EU │ 壹張 │同右 │├──┼────────────┼────┼──────────────┤│二八│EM五七九六五七EU │ 壹張 │同右 │├──┼────────────┼────┼──────────────┤│二九│EM五七九六五三EU │ 壹張 │同右 │├──┼────────────┼────┼──────────────┤│三十│LX五七九六五九EU │ 壹張 │同右 │├──┼────────────┼────┼──────────────┤│三一│EM七五六七七五EU │ 壹張 │同右 │├──┼────────────┼────┼──────────────┤│三二│EM七五五六九一EU │ 壹張 │同右 │├──┼────────────┼────┼──────────────┤│三三│LX七五五六六七EU │ 壹張 │同右 │├──┼────────────┼────┼──────────────┤│三四│XE一七六九九五MU │ 壹張 │同右 │├──┼────────────┼────┼──────────────┤│三五│EM三七九五七六EU │ 壹張 │同右 │├──┼────────────┼────┼──────────────┤│三六│EM三七九六九五EU │ 壹張 │同右 │├──┼────────────┼────┼──────────────┤│三七│EU六九五七一六GW │ 壹張 │同右 │├──┼────────────┼────┼──────────────┤│三八│EM七五五六九九EU │ 壹張 │同右 │├──┼────────────┼────┼──────────────┤│三九│XE六五七六九一LU │ 壹張 │同右 │├──┼────────────┼────┼──────────────┤│四十│LX三七九六五六EU │ 壹張 │同右 │├──┼────────────┼────┼──────────────┤│四一│EM五七九五三三WU │ 壹張 │同右 │├──┼────────────┼────┼──────────────┤│四二│LX三七九五九七EU │ 壹張 │同右 │├──┼────────────┼────┼──────────────┤│四三│CT六五七六九五EU │ 壹張 │同右 │├──┼────────────┼────┼──────────────┤│四四│EM三七六五七六EU │ 壹張 │同右 │├──┼────────────┼────┼──────────────┤│四五│LX五七九六五九EU │ 壹張 │同右 │├──┼────────────┼────┼──────────────┤│四六│EM五七九六五三EU │ 壹張 │同右 │├──┼────────────┼────┼──────────────┤│四七│GM五七九六三三WU │ 壹張 │同右 │├──┼────────────┼────┼──────────────┤│四八│GM五五九六三三WU │ 壹張 │同右 │├──┼────────────┼────┼──────────────┤│四九│EL六五七六九一XU │ 壹張 │同右 │├──┼────────────┼────┼──────────────┤│五十│EM三七九五九五EU │ 壹張 │同右 │├──┼────────────┼────┼──────────────┤│五一│EM七五六七七五EU │ 壹張 │同右 │├──┼────────────┼────┼──────────────┤│五二│LX六五七六五一EU │ 壹張 │同右 │├──┼────────────┼────┼──────────────┤│五三│EM五七九六五七EU │ 壹張 │同右 │├──┼────────────┼────┼──────────────┤│五四│CT五九六七六九EU │ 壹張 │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下午三時許││ │ │ │在臺中市V○○銀興中分行附近││ │ │ │少年徐00駕駛戌○○所有之車││ │ │ │牌號碼八L─四四四八號之自小││ │ │ │客貨車上查獲之偽造千元紙幣。│├──┼────────────┼────┼──────────────┤│五五│CT六五七六一七EU │ 叁張 │同右 │├──┼────────────┼────┼──────────────┤│五六│CT七五七六一六EU │ 壹張 │同右 │├──┼────────────┼────┼──────────────┤│五七│EL六五七六九一XU │ 壹張 │同右 │├──┼────────────┼────┼──────────────┤│五八│EL五七六九七六XU │ 壹張 │同右 │├──┼────────────┼────┼──────────────┤│五九│EM五七九六五三EU │ 壹張 │同右 │├──┼────────────┼────┼──────────────┤│六十│EM五七九六五七EU │ 壹張 │同右 │├──┼────────────┼────┼──────────────┤│六一│EM五七九五三三WU │ 壹張 │同右 │├──┼────────────┼────┼──────────────┤│六二│EM六一七一九六EU │ 壹張 │同右 │├──┼────────────┼────┼──────────────┤│六三│EM七九五七六九EU │ 壹張 │同右 │├──┼────────────┼────┼──────────────┤│六四│EM六七九五三三WU │ 壹張 │同右 │├──┼────────────┼────┼──────────────┤│六五│EU六九五七一六GW │ 貳張 │同右 │├──┼────────────┼────┼──────────────┤│六六│EU六五七六一五GW │ 壹張 │同右 │├──┼────────────┼────┼──────────────┤│六七│EM五七九六三三WU │ 壹張 │同右 │├──┼────────────┼────┼──────────────┤│六八│MX九九五一七五LE │ 壹張 │同右 │├──┼────────────┼────┼──────────────┤│六九│MX九九五一七六LE │ 壹張 │同右 │├──┼────────────┼────┼──────────────┤│七十│LX五七五六五七EU │ 壹張 │同右 │├──┼────────────┼────┼──────────────┤│七一│LX五七九六五九EU │ 壹張 │同右 │├──┼────────────┼────┼──────────────┤│七二│LX六一七一九九EU │ 壹張 │同右 │├──┼────────────┼────┼──────────────┤│七三│LX五七九六三九EU │ 壹張 │同右 │├──┼────────────┼────┼──────────────┤│七四│LX六五七六五一EU │ 壹張 │同右 │├──┼────────────┼────┼──────────────┤│七五│UE一五七六九七XU │ 貳張 │同右 │├──┼────────────┼────┼──────────────┤│七六│UM六五七六九一EL │ 貳張 │同右 │├──┼────────────┼────┼──────────────┤│七七│UX六五七六九一EL │ 壹張 │同右 │├──┼────────────┼────┼──────────────┤│七八│UX六五七六一一EL │ 壹張 │同右 │├──┼────────────┼────┼──────────────┤│七九│XF七四五三六三DV │ 壹張 │地○○持有,自臺中市○○街六││ │ │ │八號查獲。 ││ │ │ │ │├──┼────────────┼────┼──────────────┤│八0│VF五三六六三七FL │ 壹張 │同右 │├──┼────────────┼────┼──────────────┤│八一│FZ九0八一九九ZF │ 壹張 │同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