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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5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宇○○選任辯護人 陳明發律師被 告 A○○

壬○○右 一 人被 告 午○○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及併案審理(臺灣I○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七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宇○○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四所示之存摺(附表四編號一至三十四)、印章(附表四編號三五)、行動電話(附表四編號三六;不含SIM卡)、金融卡(附表四編號三七至六三)均沒收。

A○○連續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新臺幣柒仟伍百元沒收。

壬○○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午○○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新臺幣壹仟肆佰元、郵政儲金金融卡申請書壹紙(附表四編號六四)沒收。

事 實

一、A○○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間,因缺錢花用乃依報紙刊登之收購存摺廣告,以電話與一名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王先生」連絡後,得知對方願以每本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之價格收購郵局、銀行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A○○可預見王先生收購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係供從事詐欺取財等非法犯行之用,竟在不違背本意下,基於幫助他人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概括故意,連續於同年二月中旬某日十三、四時許,在臺中縣豐原市慈濟公園,將其所開立之泛亞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南豐原分行0000000000000號之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復於三、四日後,將其所開立之中國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存摺、印章、金融卡;經過三、四日後,又將其所開立之華南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00000號、東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印章、金融卡等分別以各帳戶三千之價格售予王先生,供王先生用以詐騙他人領取不法犯罪所得之財物使用。壬○○亦因缺錢花用,可預見自稱陳先生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收購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係供從事詐欺取財等非法犯行之用,竟在不違背本意下,基於幫助他人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九十三年二月中旬某日許於臺中市○○路、緩遠路路口,將其開立之I○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I○分行000000000000號、臺中商業銀行I○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I○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存摺、印章、金融卡,以郵局帳戶五千元、銀行帳戶四千元之價格出售予陳先生,以供陳先生詐騙他人領取不法犯罪所得之財物使用。午○○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間,亦因缺錢花用,經曾慶告知可賣帳戶存摺、金融卡,以獲取金錢,可預見王先生收購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係供從事詐欺取財等非法犯行之用,竟在不違背本意下,基於幫助他人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乃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十五、六時許,託A○○,將其所開立之東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以六千元之代價出售予王先生,以供王先生詐騙他人領取不法犯罪所得財物使用。該王先生、陳先生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男子,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以「縱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或借款之名向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戊○○等人詐取財物,並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以免除宇○○向其等借款之利息為代價,邀集與其等有犯意連絡之宇○○,分別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三月十一日間交付宇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二支作為聯絡之用,及如附表四所示之金融機構人頭帳戶存摺、印章、金融卡等物,由宇○○依其指示負責提領受詐騙之人匯入人頭帳戶內之贓款。該王先生、陳先生等人遂以撥打附表一所示戊○○等人之電話進行問卷調查,復以電話或寄發邀請函予戊○○等人,邀約其參加該公司在臺中市舉辦之慈善晚會抽獎活動,數日後,再以電話或寄發中獎通知向戊○○等人佯稱已抽中該活動獎金一百萬元,惟需先購買「縱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始得領取獎金,俟戊○○等人依約匯款至該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時,集團成員再以需繳交會員費為由,要求戊○○等人陸續匯款,使附表一所示之戊○○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匯入三萬八千元至一百九十七萬六千元不等之金額;該集團又偽以「中央健康保險局」名義撥打附表二所示子○○等人電話,佯稱有一筆「中央健康保險局」之退費要轉入子○○等人帳戶,要求子○○等人持金融卡至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依指示操作,使附表二所示子○○等人陷於錯誤,不僅未獲得轉帳退費,並分別將帳戶內之一萬零七百六十二元至三十八萬八千六百八十七元不等之金額轉帳入人頭帳戶內;該集團另於報紙刊登借款廣告,待附表三所示M○○以電話洽詢借款事宜之際,即佯稱借款須先行交付律師費、法院公證費、代辦費,使M○○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四千元至六千元不等之金額,至該集團所指定之壬○○於I○郵局帳戶內,該集團以前開詐欺手段牟利,總計詐得約六百八十五萬零七百五十八元。其中附表一、二、三所示卯○○、寅○○、己○○、K○○、癸○○、申○○、H○○、玄○○、戌○○、N○○、丑○○、亥○○、巳○○、M○○等人分別受騙轉帳或匯款至前開A○○、午○○、壬○○等三人所販售之人頭帳戶內。茲因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十九時許,「王先生」打電話予A○○,指午○○之東勢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無法以金融卡提領現金,要求午○○本人持存摺前往郵局代為提領帳戶內之款項,並約定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八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翁子加油站前,由「王先生」派遣一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女子,將前開午○○之存摺交付A○○、午○○二人,再由午○○持往翁子郵局提領現金十九萬九千元轉交該女子,A○○、午○○各分得報酬七千五百元及一千五百元;嗣因前開午○○之東勢郵局帳戶已

遭設定為警示帳戶,午○○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十三時十分前往臺中縣○○鎮○○街○○○號東勢郵局欲更換新的金融卡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午○○前開東勢郵局帳戶存摺、郵政金融卡申請書及提領贓款之剩餘報酬一千四百元。次於同日十五時十分許,循線在臺中縣○○鎮○○街二十九之一號查獲A○○,並扣得提領贓款之報酬七千五百元。再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十時四十分許,在臺中縣○○鎮○○路加油站前查獲宇○○、壬○○,並扣得詐欺集團所有供本案犯罪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如附表四所示之人頭帳戶存摺三十三本(編號二至三十四)、金融卡二七張、印鑑章十五枚、行動電話二支,及犯罪所得現金四十二萬元等物。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I○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A○○、壬○○、午○○對於右揭提供帳戶供人詐欺取財之用等情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被告宇○○固坦承王先生等人詐騙如右揭事實所載之人財物,而由其自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查獲之日止,負責提領款項等事實,惟否認其有何共同常業詐欺之犯行,辯稱:其係前向王先生借錢,嗣因王先生,向其索求高額之利息,其遂同意負責為王先生提領款項,以抵免利息,惟其以為所提領之金額,係他人償還向王先生借款之款項,而不知是王先生等人向他人所詐取之金額,而未與其共犯云云。惟查:

㈠、右揭事實業據被告A○○、壬○○、午○○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亦經被害人子○○、天○○、D○○、O○○、辰○○、L○○、乙○○、丁○○、黃○○、卯○○、酉○○、G○○、C○○、B○○、丙○○○、地○○、宙○○、甲○○、F○○、未○○、J○○、辛○○、戊○○、E○○、寅○○、己○○、K○○、癸○○、申○○、H○○、玄○○、戌○○、N○○、丑○○、亥○○、巳○○、M○○證述如何遭詐欺之情節明確(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卷第一卷第三十三頁、第三十五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卷第二卷第八頁、第十一頁、第十四頁、第十七頁、第二十頁、第二十六頁、第四十頁、第四十三頁、第四十六頁、第四十九頁、第五十三頁、第六十九頁、第七十二頁、第七十五頁、第七十八頁、第八十一頁、第八十四頁、第八十八頁、第一一五頁、第一一八頁、第一二一頁、第一二四頁、第一二七頁、第一三0頁、第一三五頁、第一五九頁、第一八五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卷第三卷第三十五頁、第三十八頁、第四十一頁、第四十四頁、第四十九頁、第五十六頁、第五十九頁、第六十二頁、第六十五頁、第七十一頁、第七十八頁、第八十頁、第八十四頁、第八十七頁、第九十頁、第九十五頁、第一0八頁,I○縣警察局I○分局彰警分刑字第○九三○○二三四八八號卷第二至四頁),復有被害人卯○○臺北縣樹林市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三張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一卷第三十八頁)、被害人酉○○士林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四張(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二卷第二十三頁、二十四頁)、被害人J○○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張(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二卷第一八九頁)、被害人亥○○之基金股票影本二份、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二張(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二卷第六十頁至六十六頁)、被害人G○○之臺北商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二卷第六十七頁)、被害人辛○○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張(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二卷第六十八頁)、被害人巳○○之郵政匯款申請書影本一張、華南商銀存款憑條影本一張、中獎通知一張、基金股票影本二份、活動公文影本二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張(九十三年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二卷第一0二頁至一0八頁)、被害人K○○傳真之匯款資料一張(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二卷第一三三頁)、被害人N○○之I○銀行匯款回條聯一張、中獎通知一張、基金股票影本二份、活動公文影本一張(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二卷第一四五頁至一五0頁)、被害人H○○之郵政匯款申請書影本一張、中獎通知一張、基金股票影本一份、活動公文影本二張、信封影本二張(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二卷第一五一頁、一五八頁)、被害人C○○之臺北縣汐止市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二張(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二卷第一七四頁)、被害人地○○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內頁影本(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三卷第一0一頁、一0二頁)、被害人L○○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二張(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三卷第一一一頁)、查獲現金、儲金簿照片九幀(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一卷第五十五頁、六十頁)、戶名為被告午○○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一卷第六十一頁、六十二頁)、大眾銀行檢附之戶名朱文獻之交易查詢清單、開戶申請書(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一卷第七十四頁),被告宇○○持有之華南銀行金融卡密碼單、I○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一紙、I○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一紙、中國商銀電話銀行業務密碼通知書、華南商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一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十六紙、日盛國際商銀匯款回條聯一紙(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一卷第、七五、七六、七七、七八、七九、八十、八四、八五頁)、臺灣固網公司覆函之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線電話裝機人申請資料及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二十五日止之通聯紀錄(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一卷第一一0頁至一二三頁)、臺灣大哥大公司覆函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資料(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五六號第一卷第一三六頁至一三六頁)等附卷可稽,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王先生等人交付予被告宇○○用以提領款項之存摺、金融卡及用與被告宇○○連絡告以提領帳號之行動電話二支,被告午○○所持有之郵政儲金金融卡申請書,及被告午○○、A○○、宇○○犯罪所得之一千四百元、七千五百元、四十二萬元等為證。

㈡、被告宇○○雖辯以其係前向王先生借錢,嗣因王先生,向其索求高額之利息,其遂同意負責為其提領款項,以抵免利息,惟其以為所提領之金額,係他人償還向王先生借款之款項,其不知是王先生等人向他人所詐取之金額,而未與王先生等人共犯詐欺犯行云云,惟近年來詐欺集團以中獎、退稅、退健保費、借貸等等名義,誘騙他人,使被害人依指示轉帳匯款至其指定之人頭帳戶,復僱用他人負責專門領取人頭帳戶內之款項等情,層出不窮,為政府治安單位所重視,並不斷透過各種文宣加強宣導,而此種犯罪模式,亦廣為電視、報紙、雜誌等媒體報導,被告宇○○為一智慮成熟之成年男子對此亦應知之甚詳。而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王先生」交付予被告宇○○如附表四所示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分別多達三十三本、二十七張,並交付其二支行動電話,要其接獲指示後,即依其所指示提領帳戶金額,再另約時間將提領款項交付,被告宇○○經手此一異於常情之提款交易方式,豈可能對該等帳戶款項係「王先生」非法詐欺所得無所認識之理。且前開提款交易模式,亦與被告宇○○自承向「王先生」借款時,所約定之清償借款方式,係當面交付現金之方式不同。故其所辯,其對於所提領之帳戶內款項係「王先生」等人不法詐欺所得無所認識云云,應無足採。又被告宇○○既對於所提領之帳戶帳款係「王生先」等人詐欺所得有所認識,又同意為其等提領,以抵償借款利息,是其就「王生先」等人為詐欺取財犯行即為事前同意,事後又參與構成要件緊接相關之取款行為,並自王先生處獲得抵免借款利息之利益,其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而就其參與提款行為之日起(即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至查獲之日(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止,與「王先生」等人即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而為共同正犯,被告宇○○應就前開期間王先生等共犯所為之犯行負其全責。

㈢、綜上所述,被告宇○○所辯,應係卸責之詞尚無足採,被告宇○○、壬○○、A○○、午○○等人之前開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宇○○與「王先生」、「陳先生」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人之詐騙集團以退健保費、得獎、給付律師費等等之方式誘騙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戊○○、子○○、M○○等人由自動櫃員機轉帳至其等所指定之戶頭,於短短二個月間受騙人數即多達三十七人,且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大量供轉帳之帳戶、金融卡、印章等犯罪所用之工具,其等顯非偶而為之,被告宇○○與「王先生」、「陳先生」等人係以前開詐欺行為為職業,而有常業之犯意堪可認定。核被告宇○○就附表一、二、三所示犯罪時間自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止所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是以,事前同謀,推由他人實施,事後得贓亦均係共同正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一○九號意旨參照)。被告宇○○既對於所提領之帳戶款項係「王先生」等人詐欺所得有所認識,又同意為其等提領,以抵償借款利息,是其就「王先生」等人為詐欺取財犯行即為事前同意,事後又參與構成要件緊接相關之取款行為,並獲得自王先生處抵免借款利息之利益,被告宇○○應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即屬共同正犯。被告A○○、壬○○、午○○僅參與金融機關帳戶予他人供詐欺取財使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或有與本件詐欺取財之詐騙之人有詐欺之犯意聯絡,是被告A○○、壬○○、午○○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被告A○○、壬○○、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A○○、壬○○、午○○幫助他人犯罪,為從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再按連續幫助與幫助連續為不同之犯罪態樣,如基於概括犯意,多次幫助他人犯罪,為連續幫助,就幫助者而言,該幫助者有多次犯罪行為;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連續犯罪,則為幫助連續,就幫助者而言,僅有一次犯罪行為。是以,正犯所犯數次詐欺取財行為,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所犯構成要件相同,應成立連續詐欺取財罪,從犯即應構成幫助連續詐欺取財罪。被告A○○、壬○○、午○○所幫助之正犯即「王先生」等詐騙集團,均係有多次之詐欺取財犯行,是其三人所為均係構成連續詐欺之幫助犯。被告A○○、壬○○、午○○所幫助之正犯即「王先生」等詐騙集團,均係有多次之詐欺取財犯行,雖被告A○○、壬○○、午○○遭檢察官以涉犯常業詐欺罪者起訴,然被告壬○○、A○○、午○○,當時交付存摺金融卡及印章予他人使用之行為,縱對日後該金融卡等將被他人作為財產犯罪之用有所預見,但對於該使用人究竟來歷、背景如何,有無職業、收入如何,是否籍詐欺犯罪為業,期間如何,在雙方並非熟識之情況下,本難查悉,在無其他佐證下,自難單憑被告A○○、壬○○、午○○出售其帳戶資料,即率謂被告A○○、壬○○、午○○於出售帳戶存摺、金融卡之際確有幫助常業詐欺犯罪認識,既無法證明被告A○○、壬○○、午○○亦有幫助常業詐欺之認識,自應僅論以連續詐欺之幫助犯為宜,公訴人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又被告A○○先後三次出售帳戶之幫助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A○○之刑有加重減輕事由,應先加重後減輕。另起訴書雖未論及被告壬○○幫助正犯連續詐欺關於被害人M○○之犯行即臺灣I○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七二五號併案審理部分,惟此部分之犯行,與被告壬○○前開其餘幫助連續詐欺取財犯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佳,然其年輕力盛,卻不思以合法之途徑獲取金錢,而參與詐欺集團,詐騙民眾金錢,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及其參與之時間尚淺,所得之利益非鉅,且其已與部分被害人乙○○、丁○○、天○○、甲○○、B○○、地○○、L○○、丙○○○、J○○、D○○等達成和解,並坦承部分犯行,此有被告宇○○所提出之和解書十紙在卷可查,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被告A○○、壬○○、午○○為圖謀私利,交付帳戶存摺、印章及金融卡予他人使用,破壞金融信用之正確性,並使「王先生」、「陳先生」等人之詐騙集團,利用其戶頭遂行詐騙財物之犯行,增加犯罪查緝之困難,所生危害不輕,被告A○○、壬○○、午○○對於蒐集人頭帳戶者將持以犯財產犯罪之用已可預見,竟仍非法提供助長犯罪,及其出售帳戶之數量與犯後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四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存摺(編號一至三十四)、印章(編號三五)、行動電話(編號三六;不含SIM卡)、金融卡(編號三七至六三)等均係共犯「王先生」等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又扣案之如附表四所示之現金一千四百元(編號六五)、郵政金融卡申請書(編號六四)、七千五百元(編號六六)分別係被告午○○所有供犯本案所用或所得,A○○所有犯本案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宣告沒收。另扣案之贓款四十二萬元係被害人所有;附表四編號三六所示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係依行動電話業務租用契約,向電信公司所租用,應係電信公司所有;扣案之被告宇○○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I○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二本、金融卡一張及大眾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王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誠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三張信用卡等,被告宇○○否認為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無證據足資認定前開帳戶及信用卡確曾提供詐欺集團,供其詐騙他人匯入款項之用,自均不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起訴書雖載被告壬○○與被告宇○○及「王先生」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犯常業詐欺之犯行,然為被告壬○○所否認,並辯稱為警查獲時其身上之金融卡十一張,係被告宇○○所有,係因當日其去找被告宇○○,被告宇○○邀其一同外出拿東西,被告宇○○並向其索取其所有之小皮夾,放置金融卡,然因被告宇○○正在駕車,故先暫時放置於其身上等語,核與被告宇○○於偵查及本院羈押訊問、準備程序所述相符,且起訴書認為0000000000號係詐欺集團交付予被告壬○○作為聯絡指示其提款之用,惟經本院函取前開行動電話及被告宇○○自承係詐欺集團交付予其作為絡連指示提款帳戶使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自九十三年二月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之雙向通聯紀錄,以此交相比對勾稽,其中僅有被告宇○○使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壬○○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兩者彼此有通話之紀錄,其他被告壬○○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上所載收話或發話之電話號碼,均與宇○○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上收話或發話之電話號碼不同,是亦無法以此推論前開被告壬○○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係詐欺集團交付被告壬○○以作為指示提款之用,此有和信電訊服分有限公司及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所檢附之前開門號之通聯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一三八頁至一七○頁),準此,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壬○○確有參與提領詐欺集團詐得之款項,而為詐欺集團成員之共同正犯,惟被告壬○○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已據公訴人於本院審理當庭減縮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本院自無庸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葳法 官 劉 逸 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g2vj7;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 │詐騙金額 │犯罪方法 │詐騙使用之帳戶 │├──┼───┼───────┼──────┼────────────────┼────────────────┤│ 1 │戊○○│①九十三年 │七萬六千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臺灣企銀I○分行 │ ││ │ │ 二月二十日 │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戊○○中獎│帳號:00000000000 ││ │ │ 前後 │ │消息,並要求欲領取獎金需先購買慈│戶名:周貴得 ││ │ │ │ │善基金,戊○○誤信為真,將前述金│ ││ │ │ │ │額匯入後列帳戶。 │ ││ │ ├───────┼──────┼────────────────┼────────────────┤│ │ │②九十三年 │十萬元 │前述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復以電話│新竹商銀永安分行 ││ │ │ 二月二十日 │ │通知戊○○與縱橫科技公司之贊助廠│帳號:00000000000 ││ │ │ 前後 │ │商聯絡以便領取獎金,並要求繳交會│戶名:龔名彥 ││ │ │ │ │員費十萬元,才能領取獎金,戊○○│ ││ │ │ │ │誤信為真,將前述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 │ │。 │ │├──┼───┼───────┼──────┼────────────────┼────────────────┤│ 2 │E○○│①九十三年 │七萬六千元 │佯稱姓名張乘風並佯稱係南投縣老人│中國信託I○分行 ││ │ │ 二月二十日 │ │安養院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撥│帳號:000000000000 ││ │ │ │ │打行動電話通知E○○中獎消息,並│戶名:周貴得 ││ │ │ │ │要求欲領取獎金需先認購縱橫基金股│ ││ │ │ │ │票,E○○誤信為真,由中國信託商│ ││ │ │ │ │銀I○分行將前述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 │ │。 │ ││ │ ├───────┼──────┼────────────────┼────────────────┤│ │ │②九十三年 │十萬元 │佯稱姓名李靜並佯稱係港澳博彩獎券│新竹商銀永安分行 ││ │ │ 三月一日 │ │管理局主任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帳號:00000000000 ││ │ │ │ │人通知E○○中獎消息,並要求繳交│戶名:龔名彥 ││ │ │ │ │會員費十萬元,才能領取獎金,黃金│ ││ │ │ │ │隆誤信為真,由臺灣銀行I○分行將│ ││ │ │ │ │前述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3 │寅○○│①九十三年 │二萬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東勢郵局 ││ │ │ 二月二十七日│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寅○○中獎│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欲領取獎金需先購買該│戶名:A○○ ││ │ │ │ │公司基金,寅○○誤信為真,將前述│ ││ │ │ │ │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 ├───────┼──────┼────────────────┼────────────────┤│ │ │②九十三年 │一萬八千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東勢郵局 ││ │ │ 三月一日 │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寅○○中獎│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欲領取獎金需先購買該│戶名:A○○ ││ │ │ │ │公司基金,寅○○誤信為真,將前述│ ││ │ │ │ │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4 │己○○│①九十三年 │七萬六千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東勢郵局 ││ │ │ 二月二十七日│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己○○中獎│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欲領取獎金需先購買該│戶名:A○○ ││ │ │ │ │公司基金,己○○誤信為真,將前述│ ││ │ │ │ │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 ├───────┼──────┼────────────────┼────────────────┤│ │ │②九十三年 │十萬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臺灣企銀I○分行 ││ │ │ 三月一日 │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己○○中獎│帳號: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繳交會費十萬元,才能│戶名:何昇祐 ││ │ │ │ │領取獎金,己○○誤信為真,將前述│ ││ │ │ │ │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 ├───────┼──────┼────────────────┼────────────────┤│ │ │③九十三年 │三十五萬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臺灣企銀I○分行 ││ │ │ 三月一日 │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己○○中獎│帳號: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補足會費,才能領取獎│戶名:何昇祐 ││ │ │ │ │金,己○○誤信為真,將前述金額匯│ ││ │ │ │ │入後列帳戶。 │ ││ │ ├───────┼──────┼────────────────┼────────────────┤││ │④九十三年 │五十五萬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中國信託I○分行 ││ │ │ 三月三日 │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己○○中獎│帳號:0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繳交正式會員會費,才│戶名:陳衛憲 ││ │ │ │ │能領取獎金,己○○誤信為真,將前│ ││ │ │ │ │述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5 │K○○│①九十三年 │七萬六千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合作金庫南豐原分行 ││ │ │ 三月一日 │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K○○中獎│帳號:00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欲領取獎金需先購買該│戶名:A○○ ││ │ │ │ │公司基金,K○○誤信為真,將前述│ ││ │ │ │ │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 ├───────┼──────┼────────────────┼────────────────┤│ │ │②九十三年 │十萬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新竹商銀永安分行 ││ │ │ 三月一日 │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K○○中獎│帳號:00000000000 ││ │ │ 至 │ │消息,並要求繳交會費十萬元,才能│戶名:龔名彥 ││ │ │ 九十三年 │ │領取獎金,K○○誤信為真,將前述│ ││ │ │ 四月十三日間│ │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 ├───────┼──────┼────────────────┼────────────────┤│ │ │③九十三年 │三十五萬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新竹商銀永安分行 ││ │ │ 三月一日 │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K○○中獎│帳號:00000000000 ││ │ │ 至 │ │消息,並要求補足會費,才能領取獎│戶名:龔名彥 ││ │ │ 九十三年 │ │金,K○○誤信為真,將前述金額匯│ ││ │ │ 四月十三日間│ │入後列帳戶。 │ │├──┼───┼───────┼──────┼────────────────┼────────────────┤│ │ │④九十三年 │五十五萬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富邦銀行新竹分行 ││ │ │ 三月十九日 │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K○○中獎│帳號:0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繳交正式會員會費,才│戶名:邱創煥 ││ │ │ │ │能領取獎金,K○○誤信為真,將前│ ││ │ │ │ │述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 ├───────┼──────┼────────────────┼────────────────┤│ │ │⑤九十三年 │四十五萬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臺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 ││ │ │ 四月十三日 │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K○○中獎│帳號:0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匯款九十萬元至香港賽│戶名:蔡文泰 ││ │ │ │ │馬協會,才能領取獎金,K○○誤信│ ││ │ │ │ │為真,將前述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 ├───────┼──────┼────────────────┼────────────────┤│ │ │⑥九十三年 │四十五萬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合作金庫伸港分行 ││ │ │ 四月十三日 │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K○○中獎│帳號:00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匯款九十萬元至香港賽│戶名:凃賢隆 ││ │ │ │ │馬協會,才能領取獎金,K○○誤信│ ││ │ │ │ │為真,將前述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6 │癸○○│九十三年 │三萬八千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華南銀行東勢分行 ││ │ │三月二日 │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癸○○中獎│帳號:0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欲領取獎金需先購買該│戶名:A○○ ││ │ │ │ │公司基金,癸○○誤信為真,以金融│ ││ │ │ │ │卡轉帳將前述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7 │申○○│九十三年 │三萬八千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合作金庫南豐原分行 ││ │ │三月三日 │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申○○中獎│帳號:00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欲領取獎金需先購買該│戶名:A○○ ││ │ │ │ │公司基金,申○○誤信為真,將前述│ ││ │ │ │ │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8 │H○○│九十三年 │三萬八千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合作金庫南豐原分行 ││ │ │三月五日 │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H○○中獎│帳號:00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欲領取獎金需先購買該│戶名:A○○ ││ │ │ │ │公司基金,H○○誤信為真,將前述│ ││ │ │ │ │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9 │玄○○│①九十三年 │七萬六千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華南銀行東勢分行 ││ │ │ 三月八日 │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玄○○中獎│帳號:0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欲領取獎金需先購買該│戶名:A○○ ││ │ │ │ │公司基金,玄○○誤信為真,將前述│ ││ │ │ │ │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 ├───────┼──────┼────────────────┼────────────────┤│ │ │②九十三年 │十萬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中國信託I○分行 ││ │ │ 三日八月後 │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玄○○中獎│帳號:0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繳交會費十萬元,才能│戶名:陳衛憲 ││ │ │ │ │領取獎金,玄○○誤信為真,將前述│ ││ │ │ │ │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戌○○│九十三年 │三萬八千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合作金庫南豐原分行 ││ │ │三月九日 │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戌○○中獎│帳號:00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欲領取獎金需先購買該│戶名:A○○ ││ │ │ │ │公司基金,戌○○誤信為真,將前述│ ││ │ │ │ │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 │N○○│九十三年 │七萬六千元 │自稱南投億安養護中心慈善活動吳組│泛亞銀行豐原分行 ││ │ │三月十日 │ │長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電話通│帳號:000000000000 ││ │ │ │ │知N○○中獎消息,並要求欲領取獎│戶名:A○○ ││ │ │ │ │金需先認購縱橫基金股票,N○○誤│ ││ │ │ │ │信為真,由I○商銀瑞芳分行將前述│ ││ │ │ │ │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 │丑○○│九十三年 │三萬八千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合作金庫南豐原分行 ││ │ │三月十一日 │ │成年人電話通知丑○○中獎消息,並│帳號:0000000000000 ││ │ │ │ │要求欲領取獎金需先購買該公司基金│戶名:A○○ ││ │ │ │ │,丑○○誤信為真,由茄定郵局將前│ ││ │ │ │ │述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 │亥○○│①九十三年 │七萬六千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泛亞銀行豐原分行 ││ │ │ 三月十一日 │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亥○○中獎│帳號:0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欲領取獎金需先購買該│戶名:A○○ ││ │ │ │ │公司基金,亥○○誤信為真,將前述│ ││ │ │ │ │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 ├───────┼──────┼────────────────┼────────────────┤│ │ │②九十三年 │十萬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臺中中清路郵局 ││ │ │ 三月十一日後│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亥○○中獎│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繳交會費十萬元,才能│戶名:張鎧凡 ││ │ │ │ │領取獎金,亥○○誤信為真,將前述│ ││ │ │ │ │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 ├───────┼──────┼────────────────┼────────────────┤│ │ │③九十三年 │三十五萬元 │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臺中中清路郵局 ││ │ │ 三月十一日後│ │成年人撥打行動電話通知亥○○中獎│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消息,並要求補足會費,才能領取獎│戶名:張鎧凡 ││ │ │ │ │金,亥○○誤信為真,將前述金額匯│ ││ │ │ │ │入後列帳戶。 │ │├──┼───┼───────┼──────┼────────────────┼────────────────┤│  │巳○○│①九十三年 │七萬六千元 │佯稱姓名柯家慧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華南銀行東勢分行 ││ │ │ 三月十二日 │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撥打行動│帳號:000000000000 ││ │ │ │ │電話通知巳○○中獎消息,並要求欲│戶名:A○○ ││ │ │ │ │領取獎金需先購買該公司基金,基燕│ ││ │ │ │ │芬誤信為真,將前述金額匯入後列 │ ││ │ │ │ │戶。 │ ││ │ ├───────┼──────┼────────────────┼────────────────┤│ │ │②九十三年 │十萬元 │佯稱姓名柯家慧佯稱係縱橫科技公司│臺灣企銀I○分行 ││ │ │ 三月十二日 │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撥打行動│帳號:00000000000 ││ │ │ │ │電話通知巳○○中獎消息,並要求繳│戶名:周貴得 ││ │ │ │ │交會費十萬元,才能領取獎金,基燕│ ││ │ │ │ │芬誤信為真,將前述金額匯入後列帳│ ││ │ │ │ │戶。 │ │└──┴───┴───────┴──────┴────────────────┴────────────────┘~g2vj7;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 │詐騙金額 │犯罪方法 │詐騙使用之帳戶 │├──┼───┼───────┼──────┼────────────────┼────────────────┤│ 1 │子○○│九十三年 │十萬六千六百│子○○在家中接到假冒郵政總局人員│臺中北屯郵局 ││ │ │三月九日 │三十六元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退稅,子○○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戶名:陳美如 ││ │ │ │ │機依其指示操作二次,致使子○○所│ ││ │ │ │ │有華南商銀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之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郵局帳戶。│ │├──┼───┼───────┼──────┼────────────────┼────────────────┤│ 2 │天○○│①九十三年 │八萬四千六 │天○○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之姓│后里月眉郵局 ││ │ │ 三月九日 │百三十一元 │名年籍不詳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稅│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天○○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鄧朝正 ││ │ │ │ │其指示操作,致使子○○之夫所有帳│ ││ │ │ │ │戶之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郵局帳戶。│ ││ │ ├───────┼──────┼────────────────┼────────────────┤│ │ │②九十三年 │一萬九千五百│天○○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之姓│臺中北屯郵局 ││ │ │ 三月九日 │八十七元 │名年籍不詳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稅│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天○○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陳美如 ││ │ │ │ │其指示操作,致使子○○所有帳戶之│ ││ │ │ │ │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郵局帳戶。 │ │├──┼───┼───────┼──────┼────────────────┼────────────────┤│ 3 │D○○│①九十三年 │一萬七千九百│D○○在家中接到假冒郵政總局人員│臺中北屯郵局 ││ │ │ 三月九日 │九十八元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退稅,D○○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戶名:陳美如 ││ │ │ │ │機依其指示操作,致使D○○所有第│ ││ │ │ │ │一商銀之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之│ ││ │ │ │ │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郵局帳戶。 │ │├──┼───┼───────┼──────┼────────────────┼────────────────┤│ 4 │O○○│九十三年 │九萬九千六百│O○○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之姓│臺中北屯郵局 ││ │ │三月九日 │九十二元 │名年籍不詳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稅│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O○○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陳美如 ││ │ │ │ │其指示操作,致使O○○所有帳戶之│ ││ │ │ │ │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郵局帳戶。 │ │├──┼───┼───────┼──────┼────────────────┼────────────────┤│ 5 │辰○○│九十三年 │二萬零七百六│辰○○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姓名│后里月眉郵局 ││ │ │三月十日 │十五元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稅│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辰○○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鄧朝正 ││ │ │ │ │其指示操作,致使辰○○所有玉山商│ ││ │ │ │ │銀土城分行之帳號 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之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郵局帳戶│ ││ │ │ │ │。 │ │├──┼───┼───────┼──────┼────────────────┼────────────────┤│ 6 │L○○│九十三年 │十九萬九千二│L○○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之姓│臺中北屯郵局 ││ │ │三月十日 │百六十六元 │名年籍不詳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稅│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L○○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陳美如 ││ │ │ │ │其指示操作二次,致使L○○所有樹│ ││ │ │ │ │林大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之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郵局帳戶。│ │├──┼───┼───────┼──────┼────────────────┼────────────────┤│ 7 │乙○○│九十三年 │一萬七千零十│乙○○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之姓│后里月眉郵局 ││ │ │三月十日 │七元 │名年籍不詳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稅│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乙○○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鄧朝正 ││ │ │ │ │其指示操作,致使乙○○所有帳戶之│ ││ │ │ │ │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郵局帳戶。 │ │├──┼───┼───────┼──────┼────────────────┼────────────────┤│ 8 │丁○○│①九十三年 │⑴九萬九千六│丁○○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之姓│后里月眉郵局 ││ │ │ 三月十日 │百七十三元 │名年籍不詳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稅│帳號:00000000000000 ││ │ │ │⑵一萬四千二│,丁○○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鄧朝正 ││ │ │ │百零五元 │其指示操作四次,致使丁○○所有帳│ ││ │ │ │⑶七百五十一│戶之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郵局帳戶。│ ││ │ │ │元 │ │ ││ │ │ │⑷六千八百八│ │ ││ │ │ │十三元 │ │ ││ │ │ │⑴至⑷共計:│ │ ││ │ │ │十二萬一千五│ │ ││ │ │ │百十二元。 │ │ ││ │ ├───────┼──────┼────────────────┼────────────────┤│ │ │②九十三年 │九萬九千六百│丁○○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之姓│臺中北屯郵局 ││ │ │ 三月十日 │七十三元 │名年籍不詳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稅│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丁○○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陳美如 ││ │ │ │ │其指示操作,致使丁○○所有帳戶之│ ││ │ │ │ │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郵局帳戶。 │ │├──┼───┼───────┼──────┼────────────────┼────────────────┤│ 9 │黃○○│九十三年 │二十二萬一千│黃○○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江小姐真│I○中央路郵局 ││ │ │三月十二日 │九百零一元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保退稅,黃○○誤信為真,至自動櫃│戶名:陳衛憲 ││ │ │ │ │員機依其指示操作三次,將前述金額│ ││ │ │ │ │轉帳至後列帳戶。 │ │├──┼───┼───────┼──────┼────────────────┼────────────────┤│  │卯○○│①九十三年 │⑴九萬九千八│卯○○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姓名│東勢郵局 ││ │ │ 三月十三日 │百四十六元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稅│帳號:00000000000000 ││ │ │ │⑵九萬九千八│,卯○○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午○○ ││ │ │ │百四十六元 │其指示操作二次,將前述金額轉帳至│ ││ │ │ │共計:十九萬│後列郵局帳戶。 │ ││ │ │ │九千六百九十│ │ ││ │ │ │二元。 │ │ ││ │ ├───────┼──────┼────────────────┼────────────────┤│ │ │②九十三年 │二萬四千九百│卯○○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姓名│I○中央路郵局 ││ │ │ 三月十三日 │八十二元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稅│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卯○○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陳衛憲 ││ │ │ │ │其指示操作,將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 ││ │ │ │ │郵局帳戶。 │ │├──┼───┼───────┼──────┼────────────────┼────────────────┤│  │酉○○│①九十三年 │⑴九萬九千八│酉○○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姓名│后里月眉郵局 ││ │ │ 三月十三日 │百九十六元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費│帳號:00000000000000 ││ │ │ │⑵八萬八千九│,酉○○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鄧朝正 ││ │ │ │百九十九元 │其指示操作二次,將前述金額轉帳至│ ││ │ │ │ │後列郵局帳戶。 │ ││ │ ├───────┼──────┼────────────────┼────────────────┤│ │ │②九十三年 │⑴九萬九千八│酉○○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姓名│I○中央路郵局 ││ │ │ 三月十三日 │百九十六元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費│帳號:00000000000000 ││ │ │ │⑵九萬九千八│,酉○○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陳衛憲 ││ │ │ │百九十六元 │其指示操作二次,將前述金額轉帳至│ ││ │ │ │ │後列郵局帳戶。 │ │├──┼───┼───────┼──────┼────────────────┼────────────────┤│  │G○○│九十三年 │三萬零一百元│G○○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姓名│I○中央路郵局 ││ │ │三月十三日 │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費│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G○○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陳衛憲 ││ │ │ │ │其指示操作,將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 ││ │ │ │ │郵局帳戶。 │ │├──┼───┼───────┼──────┼────────────────┼────────────────┤│  │C○○│①九十三年 │九萬九千八百│C○○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姓名│板橋江翠郵局 ││ │ │ 三月十三日 │十六元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費│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C○○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陳銘郁 ││ │ │ │ │其指示操作,將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 ││ │ │ │ │郵局帳戶。 │ ││ │ ├───────┼──────┼────────────────┼────────────────┤│ │ │②九十三年 │一萬七千二百│C○○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姓名│I○中央路郵局 ││ │ │ 三月十三日 │二十七元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費│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C○○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陳衛憲 ││ │ │ │ │其指示操作,將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 ││ │ │ │ │郵局帳戶。 │ │├──┼───┼───────┼──────┼────────────────┼────────────────┤│  │B○○│九十三年 │一萬二千三 │B○○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姓名│I○中央路郵局 ││ │ │三月十三日 │百十七元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費│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B○○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陳衛憲 ││ │ │ │ │其指示操作,將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 ││ │ │ │ │郵局帳戶。 │ │├──┼───┼───────┼──────┼────────────────┼────────────────┤│  │吳王美│九十三年 │一萬零七 │丙○○○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姓│I○中央路郵局 ││ │滿 │三月十三日 │百六十二元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費,丙○○○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戶名:陳衛憲 ││ │ │ │ │機依其指示操作,將前述金額轉帳至│ ││ │ │ │ │後列郵局帳戶。 │ │├──┼───┼───────┼──────┼────────────────┼────────────────┤│  │地○○│九十三年 │二萬七千三 │地○○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姓名│后里月眉郵局 ││ │ │三月十三日 │百七十七元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稅│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地○○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鄧朝正 ││ │ │ │ │其指示操作,將前述金額由其所有南│ ││ │ │ │ │港區公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內轉帳至後列郵局帳戶。 │ │├──┼───┼───────┼──────┼────────────────┼────────────────┤│  │宙○○│①九十三年 │六千八百十六│宙○○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姓名│后里月眉郵局 ││ │ │ 三月十三日 │元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費│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宙○○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鄧朝正 ││ │ │ │ │其指示操作,將前述金額由其所有帳│ ││ │ │ │ │戶內轉帳至後列郵局帳戶。 │ ││ │ ├───────┼──────┼────────────────┼────────────────┤│ │ │②九十三年 │七萬五千四百│宙○○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姓名│后里月眉郵局 ││ │ │ 三月十三日 │十二元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費│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宙○○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鄧朝正 ││ │ │ │ │其指示操作,將前述金額由其妻蔡淑│ ││ │ │ │ │玲所有帳戶內轉帳至後列郵局帳戶。│ │├──┼───┼───────┼──────┼────────────────┼────────────────┤│  │甲○○│九十三年 │九萬七千三百│甲○○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姓名│臺中南屯路郵局 ││ │ │三月十五日 │十八元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費│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甲○○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李國良 ││ │ │ │ │其指示操作,將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 ││ │ │ │ │郵局帳戶。 │ │├──┼───┼───────┼──────┼────────────────┼────────────────┤│  │F○○│九十三年 │九萬八千四百│F○○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姓名│臺中南屯路郵局 ││ │ │三月十五日 │六十元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費│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F○○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李國良 ││ │ │ │ │其指示操作二次,將前述金額轉帳至│ ││ │ │ │ │後列郵局帳戶。 │ │├──┼───┼───────┼──────┼────────────────┼────────────────┤│  │未○○│九十三年 │七萬一千一 │未○○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姓名│臺中南屯路郵局 ││ │ │三月十五日 │百九十六元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費│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未○○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李國良 ││ │ │ │ │其指示操作二次,將前述金額轉帳至│ ││ │ │ │ │後列郵局帳戶。 │ │├──┼───┼───────┼──────┼────────────────┼────────────────┤│  │J○○│九十三年 │四萬九千二百│J○○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姓名│東勢郵局 ││ │ │三月十五日 │九十一元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稅│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J○○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基達比頂 ││ │ │ │ │其指示操作,將前述金額由其所有臺│ ││ │ │ │ │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內轉帳至後列郵局帳戶。 │ │├──┼───┼───────┼──────┼────────────────┼────────────────┤│  │辛○○│九十三年 │六萬九千三百│辛○○在家中接到假冒郵局人員姓名│東勢郵局 ││ │ │三月十五日 │三十一元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電話通知健保退費│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辛○○誤信為真,至自動櫃員機依│戶名:基達比頂 ││ │ │ │ │其指示操作,將前述金額轉帳至後列│ ││ │ │ │ │郵局帳戶。 │ │└──┴───┴───────┴──────┴────────────────┴────────────────┘~g2vj7;附表三: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 │詐騙金額 │犯罪方法 │詐騙使用之帳戶 │├──┼───┼───────┼──────┼────────────────┼────────────────┤│ 1 │M○○│①九十三年 │四千元 │M○○依報紙借款廣告以電話聯絡偽│I○郵局 ││ │ │ 二月十九日 │ │稱張先生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人,並經要求加付律師費、法院公證│戶名:壬○○ ││ │ │ │ │費、代辦費,始得借款,M○○誤信│ ││ │ │ │ │為真,將前述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 ├───────┼──────┼────────────────┼────────────────┤│ │ │②九十三年 │六千元 │M○○依報紙借款廣告以電話聯絡偽│I○郵局 ││ │ │ 二月十九日 │ │稱張先生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人,並經要求加付律師費、法院公證│戶名:壬○○ ││ │ │ │ │費、代辦費,始得借款,M○○誤信│ ││ │ │ │ │為真,將前述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 │ ├───────┼──────┼────────────────┼────────────────┤│ │ │③九十三年 │五千元 │M○○依報紙借款廣告以電話聯絡偽│I○郵局 ││ │ │ 二月二十日 │ │稱張先生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人,並經要求加付律師費、法院公證│戶名:壬○○ ││ │ │ │ │費、代辦費,始得借款,M○○誤信│ ││ │ │ │ │為真,將前述金額匯入後列帳戶。 │ │└──┴───┴───────┴──────┴────────────────┴────────────────┘~g2vj7;附表四

一 臺中東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午○○)郵政存簿儲金簿一本。

二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林美芳)存摺一本。

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I○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壬○○)存摺一本。

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I○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施欣坪)存摺一本。

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張少宇)存摺一本。

六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林木文)存摺一本。

七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 戶名:饒瑞章)存摺一本。

八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 戶名:游振豐)存摺一本。

九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 戶名:劉玉琪)存摺一本。

十 臺中北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林明燦)存摺一本。

十一 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李國良)存摺一本。

十二 花蓮光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江麗秋)存摺一本。

十三 吉安太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饒瑞章)存摺一本。

十四 臺中東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基達比頂)存摺一本。

十五 臺中東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A○○)存摺一本。

十六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林張謹紅)存摺一本。

十七 臺中商業銀行I○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壬○○)存摺一本。

十八 臺中商業銀行I○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施欣坪)存摺一本。

十九 臺中商業銀行I○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盛力強)存摺一本。

二十 臺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張志宏)存摺一本。

二一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I○分行(帳號:00000000000 戶名:何昇祐)存摺一本。

二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I○分行(帳號:00000000000 戶名:周貴得)存摺一本。

二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I○分行(帳號:00000000000 戶名:壬○○)存摺一本。

二四 合作金庫銀行南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A○○)存摺一本。

二五 泛亞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A○○)存摺一本。

二六 第一商業銀行I○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梁祥保)存摺一本。

二七 復華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劉玉琪)存摺一本。

二八 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A○○)存摺一本。

二九 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曾忠義)存摺一本。三○ 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鄺冬蘭)存摺一本。

三一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龔名彥)存摺一本。

三二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張昌泉)存摺一本。

三三 I○縣鹿港信用合作社管嶼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粘順為)存摺一本。

三四 聯邦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賴美)存摺一本。

三五 A○○印章三枚、基達比頂印章一枚、宇○○印章一枚、李國良印章一枚、

龔名彥印章一枚、梁祥保印章一枚、游振豐印章一枚、林張謹紅印章一枚、周貴得印章一枚、張志宏印章一枚、林明燦印章一枚、盛力強印章一枚、陳賴美印章一枚。

三六 行動電話三支:(諾基亞8250型手機SIM卡0000000000)一支、(諾基亞8250型手機SIM卡0000000000)一支。

三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張少宇)金融卡一張。

三八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林木文)金融卡一張。

三九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游振豐)金融卡一張。

四○ 臺中北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明燦)金融卡一張。

四一 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國良)金融卡一張。

四二 花蓮光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江麗秋)金融卡一張。

四三 吉安太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饒瑞章)金融卡一張。

四四 臺中東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基達比頂)金融卡一張。

四五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張謹紅)金融卡一張。

四六 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曾忠義)金融卡一張。

四七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張昌泉)金融卡一張。

四八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美芳)金融卡一張。

四九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饒瑞章)金融卡一張。

五○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劉玉琪)金融卡一張。

五一 臺中東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A○○)金融卡一張。

五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I○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何昇祐)金融卡一張。

五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I○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周貴得)金融卡一張。

五四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I○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壬○○)金融卡一張。

五五 合作金庫銀行南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A○○)金融卡一張。

五六 泛亞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A○○)金融卡一張。

五七 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A○○)金融卡一張。

五八 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鄺冬蘭)金融卡一張。

五九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龔名彥)金融卡一張。

六○ 聯邦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賴美)金融卡一張。

六一 臺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張志宏)金融卡一張。

六二 臺中商業銀行I○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壬○○)金融卡一張。

六三 臺中商業銀行I○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盛力強)金融卡一張。

六四 郵政金融卡申請書一張(戶名:午○○。帳號:0000000)。

六五 現金新臺幣一千四百元(午○○持有)。

六六 現金新臺幣七千五百元(A○○持有)。

六七 現金新臺幣四十二萬元(宇○○持有)。附錄本案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裁判日期:200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