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0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C○○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186、12548、12928、13151、13152、13153、13154、13155、13384、14114、14382、14596、1464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930、14952 、15180、16072、17152、17942、17943、17765、18244、21057 號、94年度偵字第392號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945、933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C○○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另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如附表肆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C○○(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號上訴駁回確定,現因該案而執行強制工作部份)於民國八十一年間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等案件前科,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復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三八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九七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一年四月確定,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接續執行並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而出監,嗣後經撤銷假釋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入監執行殘刑二月二十五日,並於九十三年二月八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詎仍不知戒惕,其僅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先後於附表壹、貳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見該處附表壹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財物無人看管,認有機可趁,而以附表壹、貳各編號所示之犯案手法竊取被害人之財物(僅附表壹編號十一部份未得手),其所竊得之財物經變賣現金後供己花用殆盡,並恃竊盜他人財物為生,而以之為常業。
三、C○○於竊得附表貳編號三六之B○○所申請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後,明知所竊取之上開SIM卡一張其並無權利使用該SIM卡與他人通信,詎竟意圖為自己免繳電信通訊費用之不法利益,並基於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同年月十五日止,將前開SIM卡一枚插入向不知情之友人李寶瓊所商借之手機(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內,以上開行動電話機門號撥號啟動SIM卡內含屬電腦電磁紀錄之電子序號及內碼,向中華電信公司傳送無線電磁訊號,隱瞞其非合法使用人之事實,連續在臺中市境內,盜打通信多次,使中華電信公司設於臺灣省境內之各基地臺之電腦網路交換系統陷於錯誤,誤以為是合法申請使用者之行動電話所撥打,予以接收通信,而提供通信服務,藉以取得使用行動電話通信免付費用之不法利益,共計所得之不法利益新臺幣(下同)八千八百四十七元。
四、嗣於:㈠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凌晨四時三十分許,其竊取如附表壹編
號十一所示被害人財物時,因破壞該公司門鎖侵入行竊而觸動保全系統,為新光保全人員F○○前往該公司發現C○○隨即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前往該公司而當場逮捕C○○,並自其身上扣得T型板手、萬用板手及手電筒各一支等物。
㈡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
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縣太平市○○街十二之一號另案搜索時,適逢C○○返回該屋為警上前盤查,發現其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布通緝,並自C○○身上起出其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辰○○所有)鑰匙三串【其隨後帶同警方前往臺中縣太平市○○街○○號前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停放地點,並取出所竊得之皮包一只(內有莊旻憲之身分證、健保卡及學生證),均經辰○○領回】、吉時樂彩券四張(甲○○所有,業經甲○○領回)、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鑰匙一支(未○○所有,業經未○○領回)、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黃○○所有)鑰匙一支(C○○隨後帶同警方前往臺中市○○○路○○○巷○○號前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停放地點,該機車及鑰匙一支均由黃○○領回)。
㈢其餘案件復經警方循線偵辦而通知C○○或前往臺灣臺中
監獄借訊C○○說明後,而循線查悉各情,並扣得其所有供行竊所用之螺絲起子一支,並起出鑰匙九串、遙控器一只、手錶三只、翻譯機一台、珠寶盒二個、首飾一批(含指環四只、項鍊一條、鼻煙壺一只、玉製手環四只、玉珮十三只等物)、水晶項鍊三條等物(除鑰匙六串、遙控器一只、手錶二只外,其餘均經被害人領回)。
五、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併案。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C○○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壹、貳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及被害人丁○○於本院審理時所指述被害情節相符,並經證人F○○於本院審理時就如附表壹編號十一所示之竊盜案件當時發現經過乙節證述明確,復有如附表壹編號六、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及附表貳編號三、四、九、十、十三、十五、十六、
十九、二十、二二至二八所示被害人所出具之贓物保管領據、犯罪暨查獲現場及失竊物照片七十七幀、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四份及盜打行動電話紀錄表、通話明細單、中華電信公司繳費收據各一份存卷可參,復有扣案之被告所有供行竊所用之T型扳手、萬用扳手、手電筒及螺絲起子各一支扣案足資佐證。又被告迭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其所行竊所得財物均變賣現金花用等語,顯見被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於附表壹、貳所示之犯罪期間,僅有五月,竟行竊高達近六十次,並均將竊得財物變賣現金花用,被告顯以行竊所得供作其主要生活之資之一部,要屬無訛。復按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使用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為要件,該罪之處罰詐得免繳電信通信費用之不法利益規定,乃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毋庸再論以刑法詐欺得利罪(參見最高法院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八十八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紀錄決議及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四十三號判決意旨)。故核被告C○○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為,則係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查被告先後多次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犯行(即犯罪事實欄三所載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於附表貳編號三六所示時、地,竊得被害人B○○之財物後,係將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擅自安裝在向不知情之友人李寶瓊所商借之手機(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內盜打,供己通信,所犯連續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分別與常業竊盜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斷。再就被告所犯附表貳各編號所示竊盜及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犯行,雖均未據公訴人提起公訴,然就附表壹已起訴之常業竊盜犯行間,分別有單純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以審究,併此敘明。末查被告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復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三八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九七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一年四月確定,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接續執行並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而出監,嗣後經撤銷假釋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入監執行殘刑二月二十五日,並於九十三年二月八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查,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已如前述,且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至同年九月二十日,因犯下十六起竊盜犯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期間三年,嗣經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號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可參,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五十七起竊行,惡性重大,且正值壯年,身強體壯,即不思勞動生產,冀圖不勞而獲,屢犯竊案,部分竊行更攜帶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兇器(如螺絲起子、扳手、油壓剪等)為之,對社會上一般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危害社會治安情節嚴重,再考之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所得利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者,被告係以竊盜所得資為主要生活之資之一部,而以竊盜為常業,且前已因常業竊盜等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號判處罪刑在案,猶再犯本件高達五十七件之竊案,本院審酌前曾因常業竊盜案件論罪科刑並諭知刑前強制工作三年及本案犯罪之一切情狀,堪認僅藉刑之執行實尚不足以徹底根絕其惡性,故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併予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期被告能有就業能力,養成勞動習慣,以資矯治。
三、查本件扣案之T型扳手、萬用扳手、手電筒及螺絲起子各一支(即附表肆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等物,均係屬被告所有,且供其行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分別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是扣案之T型扳手、萬用扳手、手電筒及螺絲起子各一支,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之。另按依電信法第六十條規定,犯同法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斟酌宜否沒收之裁量權限(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十五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供被告用以盜打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一枚之電信器材(即附表肆編號五所示之物),雖被告供稱已丟棄,而被告將該SIM卡一枚所插入之其向不知情之友人李寶瓊所商借之電信器材即行動電話(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一具(即附表肆編號六所示之物),雖均未為扣案,然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均業已滅失而不存在,故仍應依電信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一二六六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如附表伍所示之物,被告於本院審理供承均與本案無關,亦均非其所有等語,顯見扣案之如附表伍所示之物,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亦均非屬違禁物,核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沒收要件俱屬未合,均不予以宣告沒收之。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除已扣案供行竊所用之如附表肆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其餘供行竊所用之工具均於行竊後即予以丟棄等語,既無從證明尚有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竊盜罪所用之工具現仍存在,為免將來執行上之困難,就如附表壹、貳犯罪方法欄內所載之行竊工具亦均不另為諭知沒收之宣告,併以敘明。
四、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中檢守咸九十三偵一六○七二字第七○五○○號函移送如附表叁所示之被告竊盜犯行,認與本件被告所涉犯並已起訴之如附表壹各編號所示之常業竊盜犯行間,為法律上同一之案件,故請求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二號,該署檢察官亦請求就已起訴之附表壹編號十二部分,及附表貳編號三、四、九、十、十三、十五、十六所示之竊盜部分請求移送併案審理,附表壹編號十二所示竊盜犯行,本為本件起訴範圍,並經本院認定如前,而其餘附表貳編號三、四、九、十、十三、十五、十六所示之竊盜犯行,亦經本院認定與本案所起訴之如附表壹各編號所示之常業竊盜部分,有單純一罪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予以併與審理判決,業如前述)。訊據被告矢口否認其有前開竊盜之犯行,並辯稱:前開併案部分之竊盜犯行,並非由伊所行竊的等語,經查: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確實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又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縱使不能成立,除非有確實證據足以證明對於被告犯罪已無合理之懷疑外,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緘默權,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既無供述之義務,亦不負自證清白之責任,不能因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無罪,或對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不置可否,即認定其有罪,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以檢察官於提起公訴後,另以函片將被告之犯罪事實移送法院聲請併案審理,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部分間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以審判(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五號判決意旨)。
㈡依卷附被告C○○之司法院全線上查詢在監所最新資料報
表及臺灣耕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以觀,被告曾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入監執行竊盜案件殘刑二月二十五日,並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因執行完畢而出監,復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入監服刑至今,足認被告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八日止及自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今均在監服刑無誤。復觀諸檢察官請求移送併辦之如附表叁編號一至三、十
二、十三所示之竊盜犯行,其犯罪時間分別係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同年月二十五日、同年八月十六日、同年月二十五日,均係在被告入監服刑之上開期間內,則被告既於上開竊案發生之際正在監服刑,自無可能逃離監所另犯竊盜犯行,是就上開如附表叁編號一至三、十二、十三部分,被告辯稱非其行竊一節,應可採信。
㈢至附表叁編號四至十一部分,被告亦否認為其所行竊,而
觀之附表編號四至十一所示之被害人均係發現失竊後始報警處理,且經本院依職權傳訊到庭後,亦無從指認渠等所失竊之物品均係被告由所行竊,是既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為附表叁編號四至十一所示之竊盜犯行,自不得因被告有為附表壹、貳所示之常業竊盜犯行而逕以臆測被告亦有前開附表叁編號四至十一所示之竊盜犯罪事實。
㈣綜上,被告如附表叁各編號所示之竊盜犯行,既無積極證
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行竊之事實,自不能推認被告之犯罪事實,揆之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意旨,應認如附表叁各編號所示之併案內容與本案論罪科刑無何裁判上一罪關係或同一案件關係,本院自無從併辦前開部分,應退由承辦檢察官另行偵辦,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可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慶亮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2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電信法第56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本案起訴部分┌───┬─────┬──────┬────────┬────┬────────┐│ 編號 │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犯 罪 方 法 │ 被害人 │ 竊 得 財 物 │├───┼─────┼──────┼────────┼────┼────────┤│一 │九十三年四│臺中縣霧峰鄉│持兇器之六角扳手│乙○○ │空氣釘槍五支、電││ │月底某日二│中正路一一七│破壞電動鐵捲門鎖│ │鑽一支、滾邊機二││ │十三時許 │三巷三一號 │盒開啟鐵捲門入內│ │台、手動磨砂機一││ │ │ │行竊 │ │台(以三千元之代││ │ │ │ │ │價變賣現金花用)│├───┼─────┼──────┼────────┼────┼────────┤│二 │九十三年五│臺中市東區振│持兇器螺絲起子撬│U○○ │現金二萬六千元、││ │月中旬某日│興路四一二巷│開電動鐵捲門下方│ │電子磅秤一台(以││ │ │一二二號 │之小門入內行竊 │ │八百元之代價變賣││ │ │ │ │ │現金花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九十三年六│臺中縣太平市│持兇器之板扳手撬│吟德橡膠│電鑽、電鋸、電動││ │月四日上午│光興路中南巷│開電動鐵捲門之鎖│有限公司│起子、鋸台、傳真││ │六時許 │十六之七號 │盒開啟鐵捲門入內│(d○○│機各一具(以三千││ │ │ │行竊 │) │元之代價變賣現金││ │ │ │ │ │花用) ││ │ │ │ │ │ ││ │ │ │ │ │ ││ │ │ │ │ │ │├───┼─────┼──────┼────────┼────┼────────┤│四 │九十三年六│臺中縣太平市│持兇器使用之螺絲│雷歐國際│電腦三部(以一萬││ │月五日上午│德隆路一二二│起子撬開電動鐵捲│有限公司│八千元變賣花用)││ │六時許 │巷三七弄五號│門之鎖盒開啟鐵捲│(E○○│ ││ │ │ │門入內行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九十三年六│臺中縣大里市│持兇器之油壓剪破│盛立企業│內孔砂輪機、平面││ │月六日上午│草堤路一四三│壞工廠大門外掛鎖│社(林後│砂輪機、手電鑽各││ │十時許 │號 │頭入內行竊 │盛) │一具(以一千三百││ │ │ │ │ │元代價變賣現金花││ │ │ │ │ │用) ││ │ │ │ │ │ ││ │ │ │ │ │ ││ │ │ │ │ │ │├───┼─────┼──────┼────────┼────┼────────┤│六 │九十三年六│臺中縣大里市│持兇器之油壓剪破│丑○○ │PHILIPS牌││ │月六日上午│草堤路一四三│壞工廠大門鎖頭入│ │三三○型行動電話││ │十時許 │號嘉匯企業社│內行竊 │ │機一支(業據林月││ │ │ │ │ │珠領回)、手錶三││ │ │ │ │ │支、新光三越公司││ │ │ │ │ │現金禮卷六百元(││ │ │ │ │ │C○○於得手後丟││ │ │ │ │ │棄) ││ │ │ │ │ │ ││ │ │ │ │ │ │├───┼─────┼──────┼────────┼────┼────────┤│七 │九十三年六│臺中縣大里市│持兇器扳手撬開電│贊中工業│手機充電器一個、││ │月七日凌晨│仁愛路一九七│動鐵捲門之鎖盒開│有限公司│氣動工具與電動工││ │五時許 │號 │啟電動鐵捲門入內│(H○○│具共二十支(以四││ │ │ │行竊 │) │千元之代價變賣現││ │ │ │ │ │金花用) │├───┼─────┼──────┼────────┼────┼────────┤│八 │九十三年六│臺中縣太平市│持兇器螺絲起子撬│源佑工業│電鑽一支、磨鐵工││ │月九日凌晨│華安街一○○│開電動鐵捲門之鎖│社(林吉│具(俗稱火石)一││ │三時許 │巷二八號 │盒開啟鐵捲門入內│源) │支(以五百元代價││ │ │ │行竊 │ │變賣現金花用) ││ │ │ │ │ │ ││ │ │ │ │ │ ││ │ │ │ │ │ │├───┼─────┼──────┼────────┼────┼────────┤│九 │九十三年七│臺中縣太平市│持兇器螺絲起子撬│銳丞製模│車牌號碼0000││ │月三日上午│永豐路二八巷│開電動鐵捲門之鎖│有限公司│56號機車一部(││ │七時許 │八號 │盒開啟鐵捲門入內│(V○○│趙柏舜所有,陳世││ │ │ │行竊 │) │家丟棄後尋獲發還││ │ │ │ │ │予被害人V○○)││ │ │ │ │ │、電動工具一批(││ │ │ │ │ │C○○以四至五千││ │ │ │ │ │元之代價變賣現金││ │ │ │ │ │花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九十三年七│臺中縣太平市│以自備鑰匙竊取 │N○○ │車牌號碼000-││ │月五日凌晨│永平路三段五│ │ │817號重型機車││ │三時許 │十二巷四八號│ │ │(油料耗盡棄置太││ │ │前 │ │ │平市○○路○段二││ │ │ │ │ │之二號前,尋獲發││ │ │ │ │ │還被害人N○○)││ │ │ │ │ │ ││ │ │ │ │ │ ││ │ │ │ │ │ │├───┼─────┼──────┼────────┼────┼────────┤│十一 │九十三年七│臺中縣大里市│持兇器之T型扳手│營鐘股份│未遂 ││ │月五日凌晨│仁化路三九五│、萬用扳手各一支│有限公司│ ││ │四時十五分│號 │撬開門鎖入內行竊│(丁○○│ ││ │許 │ │(另有攜帶非屬兇│) │ ││ │ │ │器之照明用手電筒│ │ ││ │ │ │一支) │ │ ││ │ │ │ │ │ │├───┼─────┼──────┼────────┼────┼────────┤│十二 │九十三年八│⑴臺中縣太平│持兇器螺絲起子一│未○○ │汽車鑰匙一支、M││ │月五日上午│市○○路一一│支撬開左開⑴所示│ │V一六八八號自小││ │六、七時許│七號之二十之│地點之鐵門下方之│ │客車一輛、電鋸、││ │ │一號 │小門入內,竊得汽│ │打蠟機、砂輪機、││ │ │⑵臺中縣太市│車鑰匙一支及電鋸│ │電鑽各一台(均已││ │ │永成路一一七│、打蠟機、砂輪機│ │尋獲發還未○○)││ │ │之二十之一號│、電鑽各一台等物│ │ ││ │ │前 │,而在左開⑵所地│ │ ││ │ │ │點竊取車牌號碼0│ │ ││ │ │ │V一六八八號自小│ │ ││ │ │ │客車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三 │九十三年八│臺中縣太平市│持兇器螺絲起子一│臻順億彩│現金三萬五千元(││ │月十日上午│中興東路一八│支撬開鐵門入內行│券行(王│花用)、吉時樂彩││ │七時許 │五號 │竊 │百裕) │券四張(發還被害││ │ │ │ │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四 │九十三年八│臺中縣太平市│持兇器螺絲起子破│黃○○ │機車鑰匙一支、F││ │月十一日二│永平路一段一│壞鋁門鎖孔,夜間│ │T3-680號機││ │十三時許 │○三號住宅及│侵入住宅竊取機車│ │車及機車置物箱內││ │ │門口 │鑰匙一支,而後以│ │硬幣三千餘元(現││ │ │ │之竊取停放門口之│ │金花用殆盡,餘均││ │ │ │FT3-680號│ │由黃○○領回) ││ │ │ │機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五 │九十三年八│臺中市進化北│趁門戶未關之機會│辰○○ │現金二千元、汽車││ │月十二日凌│路四三○巷十│徒手夜間侵入住宅│ │鑰匙三串、車牌號││ │晨四時許 │七弄一號(起│行竊現金二千元、│ │碼P7-2656││ │ │訴書誤載為進│鑰匙三串及皮包一│ │號自小客車一輛及││ │ │化路三三○巷│個(內有莊旻憲身│ │內有莊旻憲身分證││ │ │) │份證、健保卡、學│ │、健保卡、學生證││ │ │ │生證)得手後,再│ │之皮包一個(現金││ │ │ │以上開鑰匙竊取車│ │花用、餘已發還被││ │ │ │牌號碼R7-26│ │害人) ││ │ │ │56號自小客車 │ │ ││ │ │ │ │ │ ││ │ │ │ │ │ │└───┴─────┴──────┴────────┴────┴────────┘
附表貳:移送併辦部分┌───┬─────┬──────┬────────┬────┬────────┬──────┐│ 編號 │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犯 罪 方 法 │ 被害人 │ 竊 得 財 物 │ 併案案號 │├───┼─────┼──────┼────────┼────┼────────┼──────┤│ 一 │九十三年三│臺中市○○路│持兇器螺絲起子破│G○○ │29寸電視一台(│臺中縣警察局││ │月十二日二│二一四巷二號│壞大門進入行竊 │ │以二千五百元之代│霧峰分局93年││ │十一時許 │一樓 │ │ │價變賣現金花用)│9月7日以霧警││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86號函(以下││ │ │ │ │ │ │簡稱霧峰分局││ │ │ │ │ │ │函)編號14部││ │ │ │ │ │ │份 │├───┼─────┼──────┼────────┼────┼────────┼──────┤│ 二 │九十三年四│臺中市○○路│持兇器螺絲起子破│c○○ │手提電腦二台(以│霧峰分局函編││ │月九日十五│二一四巷四號│壞鋁門進入行竊 │ │一萬元之代價變賣│號13部分 ││ │時許 │一樓 │ │ │現金花用)、證件│ ││ │ │ │ │ │數張(已丟棄路旁│ ││ │ │ │ │ │) │ │├───┼─────┼──────┼────────┼────┼────────┼──────┤│ 三 │九十三年四│臺中縣大雅鄉│持兇器螺絲起子破│水鐺噹服│手錶二、三十只、│臺灣臺中地方││ │月下旬某日│中山北路五五│壞鐵捲門進入行竊│飾店(塗│珠寶盒(內有戒指│法院檢察署(││ │凌晨一、二│三號 │ │美雪) │一批)、衣服一批│以下簡稱中檢││ │時 │ │ │ │(以一萬五千元之│)93年度偵字││ │ │ │ │ │代價變賣現金花用│第16072號( ││ │ │ │ │ │) │以下簡稱93偵││ │ │ │ │ │ │16072)編號 ││ │ │ │ │ │ │21,同霧峰分││ │ │ │ │ │ │局函編號20 ││ │ │ │ │ │ │部分 ││ │ │ │ │ │ │ ││ │ │ │ │ │ │ │├───┼─────┼──────┼────────┼────┼────────┼──────┤│ 四 │九十三年四│臺中縣太平市│持兇器拔釘器撬開│P○○ │電視、音響、一些│中檢93偵字16││ │月二十二日│光興路七星巷│大門進入行竊 │ │電動工具(均變賣│072編號19, ││ │十二時許 │五之二號 │ │ │現金花用) │同霧峰分局函││ │ │ │ │ │ │編號22部分 │├───┼─────┼──────┼────────┼────┼────────┼──────┤│ 五 │九十三年四│臺中縣太平市│持兇器螺絲起子破│己○○ │電子秤二台、砂輪│霧峰分局函編││ │月二十三日│新福路二八一│壞鐵門進入行竊 │ │機二台(以五千元│號27部分 ││ │上午四時許│號 │ │ │變賣現金花用) │ │├───┼─────┼──────┼────────┼────┼────────┼──────┤│ 六 │九十三年四│臺中縣豐原市│持兇器螺絲起子破│R○○ │電視一台(以二千│霧峰分局函編││ │月某日上午│豐南街二四○│壞鐵門進入行竊 │ │元之代價變賣現金│號8部分 ││ │四時許 │巷十四號 │ │ │花用) │ │├───┼─────┼──────┼────────┼────┼────────┼──────┤│ 七 │九十三年四│臺中市北屯區│持兇器螺絲起子破│Y○○ │電鑽、電動起子各│霧峰分局函編││ │月某日上午│軍功路一段三│壞鐵門進入行竊 │ │一支、研磨機、手│號16部分 ││ │六時許 │六六號 │ │ │動攻牙機各一台(│ ││ │ │ │ │ │以二千元之代價變│ ││ │ │ │ │ │賣現金花用) │ │├───┼─────┼──────┼────────┼────┼────────┼──────┤│ 八 │九十三年四│臺中市中區成│持兇器螺絲起子破│ │拍立得相機一台(│霧峰分局函編││ │、五月間某│功路一二八巷│壞後門進入行竊 │ │以一千元之代價變│號29部分 ││ │日凌晨一、│三之三號 │ │ │賣現金花用)、一│ ││ │二時許 │ │ │ │元硬幣一包(約三│ ││ │ │ │ │ │百元) │ │├───┼─────┼──────┼────────┼────┼────────┼──────┤│ 九 │九十三年五│臺中縣豐原市│持兇器螺絲起子破│O○○ │除油煙機二台、熱│中檢93偵1607││ │月間某日凌│西安街九七巷│壞鐵門進入地下室│ │水器五台(以八千│2編號17,同 ││ │晨二、三時│一號地下室 │行竊 │ │元之代價變賣現金│霧峰分局函編││ │許 │ │ │ │花用) │號21部分 │├───┼─────┼──────┼────────┼────┼────────┼──────┤│ 十 │九十三年五│臺中縣大里市│持兇器扳手撬開二│地○○ │皮包、信用卡、身│中檢93偵1607││ │月二日上午│金城里三八鄰│部箱型車 │ │分證件、電鑽一支│2編號16,同 ││ │六時許 │塗城路八五二│ │ │、白金鍋蓋、複合│霧峰分局函編││ │ │巷八一弄地下│ │ │鍋等 │號26部分 ││ │ │室 │ │ │ │ │├───┼─────┼──────┼────────┼────┼────────┼──────┤│ 十一 │九十三年五│臺中縣豐原市│持兇器螺絲起子破│Z○○ │電鑽四支、電鋸三│霧峰分局函編││ │月十五日上│豐南街二四○│壞鐵門進入行竊 │ │支、鏈鋸一支、金│號15部分 ││ │午五至六時│巷三八○號 │ │ │牌二面、飲水機一│ ││ │ │ │ │ │台(以一千元之代│ ││ │ │ │ │ │價變賣現金花用)│ │├───┼─────┼──────┼────────┼────┼────────┼──────┤│ 十二 │九十三年五│臺中縣豐原市│持兇器螺絲起子破│寅○○ │單片汽車音響一組│霧峰分局函編││ │月十五日上│豐南街二四○│壞鐵門進入行竊 │ │(以一千元之代價│號18部分 ││ │午五至六時│巷三八○號 │ │ │變賣現金花用)、│ ││ │ │ │ │ │零錢硬幣約三百餘│ ││ │ │ │ │ │元 │ │├───┼─────┼──────┼────────┼────┼────────┼──────┤│ 十三 │九十三年五│臺中市○村路│持兇器扳手撬開鐵│I○○ │茶葉、金飾、手錶│中檢93偵1607││ │月二十一日│二段三五九號│門進入行竊 │ │ │2編號14,同 ││ │二十時許 │二樓 │ │ │ │霧峰分局函編││ │ │ │ │ │ │號25部分 │├───┼─────┼──────┼────────┼────┼────────┼──────┤│ 十四 │九十三年六│臺中縣潭子鄉│持兇器螺絲起子破│J○○ │電鑽、電鋸、鋸子│霧峰分局函編││ │月間某日 │潭興路一段一│壞鐵門進入行竊 │ │各一支(以一千元│號28部分 ││ │ │五一號 │ │ │之代價變賣現金花│ ││ │ │ │ │ │用) │ │├───┼─────┼──────┼────────┼────┼────────┼──────┤│ 十五 │九十三年六│臺中縣太平市│持兇器螺絲起子破│申○○ │工具架、固定輔助│中檢93偵1607││ │月初某日凌│德隆路一二二│壞鐵捲門進入行竊│ │器各一箱、手動工│2編號20,同 ││ │晨六時許 │巷七五號 │ │ │具一批(均以一千│霧峰分局函編││ │ │ │ │ │元之代價變現出售│號23部分 ││ │ │ │ │ │) │ │├───┼─────┼──────┼────────┼────┼────────┼──────┤│ 十六 │九十三年六│彰化縣員林鎮│趁門戶未關之機會│W○○ │碗盤約二十三盒(│中檢93偵1607││ │月下旬某日│員水路二段二│徒手夜間侵入住宅│ │已領回)、高爾夫│2編號15,同 ││ │凌晨四、五│○九號 │行竊 │ │球具一組(以一千│霧峰分局函編││ │時 │ │ │ │五百元代價出售)│號19部分 │├───┼─────┼──────┼────────┼────┼────────┼──────┤│ 十七 │九十三年六│臺中縣豐原市│持兇器螺絲起子破│午○○ │電視一台(以三千│霧峰分局函編││ │月二十七日│豐田路六十六│壞鐵門進入行竊 │ │元之代價變賣現金│號9部分 ││ │上午五時許│巷二一號 │ │ │花用)、黑色皮包│ ││ │ │ │ │ │一只(內有新台幣│ ││ │ │ │ │ │一千餘元、鑰匙二│ ││ │ │ │ │ │支) │ │├───┼─────┼──────┼────────┼────┼────────┼──────┤│ 十八 │九十三年六│臺中縣豐原市│持兇器螺絲起子破│S○○ │電冰箱一台(小型│霧峰分局函編││ │月二十七日│豐田路六十六│壞鐵門進入行竊 │ │、單門)、電動手│號17部分 ││ │上午五時許│巷三二號 │ │ │工具一支(均以二│ ││ │ │ │ │ │千元之代價變現花│ ││ │ │ │ │ │用) │ │├───┼─────┼──────┼────────┼────┼────────┼──────┤│ 十九 │九十三年八│臺中市南屯區│持兇器螺絲起子破│亥○○ │手錶一只、現金三│霧峰分局函編││ │月三日上午│昌明巷十七之│壞鋁門進入行竊 │ │千餘元、邱柏榕身│號1部分 ││ │六時許 │六號 │ │ │分證及其他證件 │ │├───┼─────┼──────┼────────┼────┼────────┼──────┤│ 二十 │九十三年八│臺中市南屯區│持兇器螺絲起子進│L○○ │銅製鑰匙二支(機│霧峰分局函編││ │月三日上午│光明二巷五號│入行竊 │ │車及大門鑰匙)、│號2部分 ││ │六時許 │ │ │ │皮夾一個 │ │├───┼─────┼──────┼────────┼────┼────────┼──────┤│ 二一 │九十三年八│臺中市○○路│徒手 │名琦委託│撲滿、現金約五千│霧峰分局函編││ │月四日上午│二七五巷二十│ │行(葉楊│餘元 │號3部分 ││ │六時許 │號 │ │受殊) │ │ │├───┼─────┼──────┼────────┼────┼────────┼──────┤│ 二二 │九十三年八│臺中市○○路│持兇器螺絲起子進│a○○(│鑰匙四支 │霧峰分局函編││ │月五日十九│四號 │入行竊 │移送書誤│ │號4部分 ││ │時許 │ │ │繕為顏「│ │ ││ │ │ │ │啟」雄)│ │ │├───┼─────┼──────┼────────┼────┼────────┼──────┤│ 二三 │九十三年八│臺中市○○街│持兇器螺絲起子進│戊○○ │現金新台幣四千餘│霧峰分局函編││ │月八日凌晨│四五七之二號│入行竊 │ │元、NOKIA手│號5部分 ││ │二時許 │ │ │ │機一支、汽車鑰匙│ ││ │ │ │ │ │二支 │ │├───┼─────┼──────┼────────┼────┼────────┼──────┤│ 二四 │九十三年八│臺中市○○路│徒手 │酉○○ │玉手環四只、玉珮│霧峰分局函編││ │月十日凌晨│二七五巷十七│ │ │十三只、蜜蠟二只│號6部分 ││ │二時許 │號 │ │ │、玉指環四只、鼻│ ││ │ │ │ │ │煙壺一個、項鍊一│ ││ │ │ │ │ │條 │ │├───┼─────┼──────┼────────┼────┼────────┼──────┤│ 二五 │九十三年八│臺中市○○路│徒手 │M○○ │水晶項鍊三條 │霧峰分局函編││ │月十日凌晨│二七五巷五號│ │ │ │號7部分 ││ │二時許 │ │ │ │ │ │├───┼─────┼──────┼────────┼────┼────────┼──────┤│ 二六 │九十三年八│臺中市○○街│持兇器螺絲起子破│D○○ │皮包一個(內有新│霧峰分局函編││ │月十二日上│二三八號 │壞電動鐵門入內行│ │台幣一萬八千餘元│號12部分 ││ │午六時許 │ │竊 │ │)、黃瑞棋證件數│ ││ │ │ │ │ │張 │ │├───┼─────┼──────┼────────┼────┼────────┼──────┤│ 二七 │九十三年八│臺中縣大里市│持自製鑰匙開門後│玄○○ │翻譯機一台、互助│霧峰分局函編││ │月十三日上│東興路四三號│入內行竊 │ │會簿一本、房屋稅│號10部分 ││ │午六時許 │ │ │ │單一張、保險單一│ ││ │ │ │ │ │張、現金五百元 │ │├───┼─────┼──────┼────────┼────┼────────┼──────┤│ 二八 │九十三年八│臺中縣大里市│持兇器螺絲起子破│戌○○○│珠寶盒(內有珠寶│霧峰分局函編││ │月十三日上│益民路二段五│壞鋁門入內行竊 │ │一批)、刮鬍刀一│號11部分 ││ │午六時三十│一四號 │ │ │支、小皮包四、五│ ││ │分許 │ │ │ │個、遙控器二個 │ │├───┼─────┼──────┼────────┼────┼────────┼──────┤│ 二九 │九十三年五│臺中縣太平市│徒手進入行竊 │原二名機│氣、電動工具一批│中檢93年偵字││ │月二十一日│光德路五一二│ │械工業有│(約十五支)、攻│第14952號 ││ │上午 │號 │ │限公司(│芽機一台、手提電│ ││ │ │ │ │b○○)│腦一台(均已出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十 │九十三年六│臺中縣太平市│持兇器扳手撬開鐵│瑞益橡膠│現金若干及數位相│中檢93年偵字││ │月底某日 │永豐路三一一│門入內行竊 │有限公司│機、筆記型電腦、│第14930號 ││ │ │巷六號 │ │(辛○○│線鋸機各一台(均│ ││ │ │ │ │) │已出售) │ │├───┼─────┼──────┼────────┼────┼────────┼──────┤│ 三一 │九十三年六│臺中市東區振│持兇器扳手鑿開鐵│協何實業│電鑽一支、倒角機│中檢93年偵字││ │月五日上午│興路二八四巷│門後入內行竊 │社(何林│、孔內砂輪機、平│第15180號 ││ │八時許 │五號 │ │春) │面砂輪機、手動攻│ ││ │ │ │ │ │牙機、切斷機各一│ ││ │ │ │ │ │台(均已出售) │ │├───┼─────┼──────┼────────┼────┼────────┼──────┤│ 三二 │九十三年三│臺中縣太平市│持兇器螺絲起子破│百士佳企│液晶螢幕一台、手│中檢93年偵字││ │月十五日上│永平路三段九│壞工廠電動門鎖盒│業有限公│機一支、翻譯機一│第17152號 ││ │午九時許 │巷三十六號 │開啟鐵門進入行竊│司(洪木│台、砂輪機二台、│ ││ │ │ │ │松) │倒角機三台、氣動│ ││ │ │ │ │ │板手、高速機二台│ ││ │ │ │ │ │(以一萬五千元之│ ││ │ │ │ │ │代價變賣現金花用│ ││ │ │ │ │ │) │ │├───┼─────┼──────┼────────┼────┼────────┼──────┤│ 三三 │九十三年四│臺中市東區東│持兇器螺絲起子破│台稜企業│氣動工具、電鑽各│中檢93年偵字││ │月二十八日│信里振興路三│壞工廠電動門鎖盒│股份有限│六支(以二千五百│第17765號 ││ │上午八時許│七一巷八之六│開啟鐵門進入行竊│公司(王│元之代價變賣現金│ ││ │ │號 │ │欽泉) │花用)、零錢三袋│ ││ │ │ │ │ │(約二千元) │ │├───┼─────┼──────┼────────┼────┼────────┼──────┤│ 三四 │九十三年五│臺中縣霧峰鄉│持兇器螺絲起子破│威震企業│電腦、電子磅秤各│中檢93年偵字││ │月十六日上│民生路二八八│壞電動鐵捲門之鎖│社(林青│一台、電鑽二支。│第17942號 ││ │午五時許 │之五號 │盒開啟鐵捲門入內│田) │ │ ││ │ │ │行竊 │ │ │ ││ │ │ │ │ │ │ │├───┼─────┼──────┼────────┼────┼────────┼──────┤│ 三五 │九十三年六│臺中縣大里市│持兇器螺絲起子撬│永力實業│電鑽二支、油票二│中檢93年偵字││ │月中旬某日│成功二路一二│開電動鐵捲門之鎖│社(李春│千元(分別以五百│第17943號 ││ │凌晨一時許│○巷十五之一│盒開啟鐵捲門入內│輝) │元、一千元之代價│ ││ │ │號(併辦意旨│行竊 │ │變賣現金花用) │ ││ │ │書誤載為:臺│ │ │ │ ││ │ │中縣大里市塗│ │ │ │ ││ │ │城里光正路一│ │ │ │ ││ │ │三四巷一二三│ │ │ │ ││ │ │號) │ │ │ │ │├───┼─────┼──────┼────────┼────┼────────┼──────┤│ 三六 │九十三年七│彰化縣彰化市│途經左開地點前,│B○○ │機車一台、筆記型│臺灣彰化地方││ │月十二日上│彰安里曉陽路│見B○○所有之機│ │電腦一台及門號09│法院檢察署(││ │午六時許 │一五九巷四號│車未取下鑰匙,隨│ │00000000號SIM│以下簡稱彰檢││ │ │ │即取下以該鑰匙進│ │卡一張(盜打金額│)93年偵字第││ │ │ │入左開地點,竊得│ │共計8847元) │7945號、彰檢││ │ │ │筆記型電腦一台及│ │ │93年偵字第93││ │ │ │門號0000000000號│ │ │37號 ││ │ │ │之SIM卡一張,│ │ │ ││ │ │ │並竊得前開機車一│ │ │ ││ │ │ │台而離去 │ │ │ │├───┼─────┼──────┼────────┼────┼────────┼──────┤│ 三七 │九十三年五│臺中縣太平市│持兇器螺絲起子破│宏典工業│空氣壓縮機、VC│中檢93年偵字││ │月十五日上│長億六街一之│壞鎖盒開啟電動鐵│社(游明│D各一台、鋁製金│第18244號 ││ │午八時許 │一巷九十九號│門進入行竊 │宏) │屬(以二千元之代│ ││ │ │ │ │ │價變賣現金花用)│ │├───┼─────┼──────┼────────┼────┼────────┼──────┤│ 三八 │九十三年六│臺中縣太平市│持兇器螺絲起子破│高幟通風│電動工具、電鑽七│93年偵字第18││ │月二十一日│永平路三段一│壞電動鐵捲門之鎖│工程公司│支、砂輪機七台、│244號 ││ │上午六時許│三二巷七一號│盒開啟鐵捲門入內│(庚○○│氣動板手二支(以│ ││ │ │ │行竊 │) │五千元之代價變賣│ ││ │ │ │ │ │現金花用) │ │├───┼─────┼──────┼────────┼────┼────────┼──────┤│ 三九 │九十三年五│臺中縣太平市│持兇器扳手破壞鎖│申○○ │電腦主機、傳真機│中檢93年偵字││ │月四日八時│德隆路一二二│盒開啟鐵門進入行│ │各一台、外銷磁鐵│第21057號 ││ │許 │巷七五號 │竊 │ │十五箱、茶葉六斤│ ││ │ │ │ │ │(以一萬元之代價│ ││ │ │ │ │ │變賣現金花用) │ │├───┼─────┼──────┼────────┼────┼────────┼──────┤│ 四十 │九十三年六│臺中市○○街│持兇器扳手破壞鐵│T○○ │砂布機、砂輪機各│中檢93年偵字││ │月中旬某日│一七○號 │捲門入內行竊 │ │一台、電鑽二支(│第21057號 ││ │ │ │ │ │二千元枝代價變賣│ ││ │ │ │ │ │現金花用) │ │├───┼─────┼──────┼────────┼────┼────────┼──────┤│ 四一 │九十三年七│臺中市南屯區│持兇器扳手撬開鐵│壬○○ │行動電話一支(業│中檢93年偵字││ │月十六日某│豐榮里昌明巷│門入內行竊 │ │據張信蒼領回) │第21057號 ││ │時 │七之四號 │ │ │ │ │├───┼─────┼──────┼────────┼────┼────────┼──────┤│ 四二 │九十三年六│臺中縣太平市│持兇器螺絲起子撬│富發工業│砂輪機三台(以一│中檢94年偵字││ │月間某日 │永豐路二九一│開電動鐵捲門之鎖│社(李謝│千五百元之代價變│第392號(含 ││ │ │巷二十六弄一│盒開啟鐵捲門入內│乙蓉) │賣現金花用) │中檢93年偵字││ │ │號 │行竊 │ │ │第13385號、 ││ │ │ │ │ │ │中檢93年偵緝│└───┴─────┴──────┴────────┴────┴────────┴──────┘
附表叁:退併部分┌───┬─────┬──────┬────────┬────┬────────┬──────┐│ 編號 │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犯 罪 方 法 │ 被害人 │ 竊 得 財 物 │ 併案案號 │├───┼─────┼──────┼────────┼────┼────────┼──────┤│ 一 │九十二年十│臺中縣太平市│ │卯○○ │割草機、電鑽、電│中檢93年偵字││ │一月二十八│光正路荔枝園│ │ │動磨牙機、手動攻│第16072號編 ││ │日 │工寮 │ │ │牙機 │號9部分 ││ │ │ │ │ │ │ │├───┼─────┼──────┼────────┼────┼────────┼──────┤│ 二 │九十三年一│臺中縣大里市│ │癸○○ │繳肉機、電子秤各│中檢93年偵字││ │月二十一日│新仁路二段一│ │ │三台、菜刀、零錢│第16072號編 ││ │(筆錄稱:│八二號一樓 │ │ │ │號2部分 ││ │九十三年一│ │ │ │ │ ││ │月下旬某日│ │ │ │ │ ││ │) │ │ │ │ │ │├───┼─────┼──────┼────────┼────┼────────┼──────┤│ 三 │九十三年一│臺中縣霧峰鄉│持兇器螺絲起子破│K○○ │電動吊機、攪拌機│中檢93年偵字││ │月二十五日│吉峰村吉峰新│壞鐵門進入行竊 │ │、電源供應器、充│第16072號編 ││ │二十時許 │市鎮社區警衛│ │ │電式電鑽、直立式│號11部分 ││ │ │室 │ │ │電鑽、電動線鋸、│ ││ │ │ │ │ │電動搥、電研磨機│ ││ │ │ │ │ │台、切割機等 │ │├───┼─────┼──────┼────────┼────┼────────┼──────┤│ 四 │九十三年四│臺中市南區美│ │宋建華 │飲料封口機 │中檢93年偵字││ │月二十一日│村南路二六九│ │ │ │第16072號編 ││ │(筆錄稱:│號 │ │ │ │號10部分 ││ │九十三年四│ │ │ │ │ ││ │月下旬某日│ │ │ │ │ │├───┼─────┼──────┼────────┼────┼────────┼──────┤│ 五 │九十三年四│臺中縣大里市│竊走自小貨車及車│宙○○ │水電工具一批、水│中檢93年偵字││ │月二十四日│東明路十五號│上物品 │ │電零件、自小貨車│第16072號編 ││ │ │前 │ │ │一部 │號18部分,同││ │ │ │ │ │ │霧峰分局函編││ │ │ │ │ │ │號24部分 │├───┼─────┼──────┼────────┼────┼────────┼──────┤│ 六 │九十三年五│臺中縣大里市│ │丙○○ │小型空壓機、噴霧│中檢93年偵字││ │月一日二十│健民里健行路│ │ │機、攪拌機、電子│第16072號編 ││ │時 │竹子坑營區後│ │ │磅秤、割草機、高│號8部分 ││ │ │方山區果園 │ │ │爾夫球具、手提噴│ ││ │ │ │ │ │霧機、抽水機 │ │├───┼─────┼──────┼────────┼────┼────────┼──────┤│ 七 │九十三年五│臺中縣大里市│撬開工廠大門進入│H○○ │證件一批、工具一│中檢93年偵字││ │月七日 │仁愛路一九七│行竊 │ │批 │第16072號編 ││ │ │號 │ │ │ │號5部分 ││ │ │ │ │ │ │ │├───┼─────┼──────┼────────┼────┼────────┼──────┤│ 八 │九十三年六│臺中縣霧峰鄉│大門未鎖,直接入│子○○ │工具一批 │中檢93年偵字││ │月二十一日│北柳村四德路│內行竊 │ │ │第16072號編 ││ │ │二七四之三號│ │ │ │號3部分 │├───┼─────┼──────┼────────┼────┼────────┼──────┤│ 九 │九十三年七│臺中縣太平市│ │A○○ │紅外線夜視攝影鏡│中檢93年偵字││ │月三十日凌│新光里樹德一│ │ │頭 │第16072號編 ││ │晨三時許 │街九二號 │ │ │ │號12部分 │├───┼─────┼──────┼────────┼────┼────────┼──────┤│ 十 │九十三年八│臺中縣太平市│ │X○○ │紅外線夜視攝影鏡│中檢93年偵字││ │月六日十六│新光里樹德一│ │ │ │第16072號編 ││ │時許 │街十三弄五九│ │ │ │號13部分 │├───┼─────┼──────┼────────┼────┼────────┼──────┤│ 十一 │九十三年八│臺中市北屯區│撬開工廠大門進入│巳○○ │支票、皮包一個、│中檢93年偵字││ │月十一日 │東山路一段一│行竊 │ │工具一批 │第16072號編 ││ │ │四六巷十五號│ │ │ │號7部分 │├───┼─────┼──────┼────────┼────┼────────┼──────┤│ 十二 │九十三年八│臺中縣大里市│竊走自小客車及車│Q○○ │自小客車一部、瓦│中檢93年偵字││ │月十六日 │德芳路一三七│上物品 │ │斯爐一台 │第16072號編 ││ │ │巷內 │ │ │ │號6部分 │├───┼─────┼──────┼────────┼────┼────────┼──────┤│ 十三 │九十三年八│臺中縣霧峰鄉│ │天○○ │發電機、抽水馬達│中檢93年偵字││ │月二十五日│六股村六股路│ │ │各一台 │第16072號編 ││ │二十時十分│五八號農舍旁│ │ │ │號4部分 │└───┴─────┴──────┴────────┴────┴────────┴──────┘附表肆:
┌───┬─────────────────────┐│ 編號 │ 應 沒 收 之 物 │├───┼─────────────────────┤│ 一 │T型扳手壹支 │├───┼─────────────────────┤│ 二 │萬用扳手壹支 │├───┼─────────────────────┤│ 三 │手電筒壹支 │├───┼─────────────────────┤│ 四 │螺絲起子壹支 │├───┼─────────────────────┤│ 五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 │壹枚 │├───┼─────────────────────┤│ 六 │李寶瓊所有之行動電話(手機序號為:三五三三││ │00000000000號)一具 │└───┴─────────────────────┘附表伍:
┌───┬────────────────┐│ 編號 │ 扣 案 之 物 │├───┼────────────────┤│ 一 │鑰匙陸串 │├───┼────────────────┤│ 二 │遙控器壹只 │├───┼────────────────┤│ 三 │手錶貳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