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