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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6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五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二一號),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十七時許,在臺中縣○○鎮○○路○○○號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放入針筒內注射施打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十八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前址查獲,並扣得甲○○所有用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二支,且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嗎啡」項目確呈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於本院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有各該筆錄在卷可考。又被告於右開時間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等情,則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出具之確認結果報告可資參佐。此外,尚有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可憑,及扣案之注射針筒二支足資佐證,足徵被告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右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查被告前於八十七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續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戒治執行完畢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九十年間,因違反上開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因執行完畢出所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可知被告係於前開二次強制戒治均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本案犯行,自應依法論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又:

(一)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前於九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二0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上開前科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經二次強制戒治療程,且就九十年間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一0號分別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七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前開前科紀錄可考,竟仍無法斷絕毒癮,再犯右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被告僅自行施用毒品,犯罪動機尚屬單純,本次施用次數只有一次,且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被告亦未因此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又被告於犯後除能坦承犯行外,復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由家人陪同至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新竹分會更生中途之家,請求保護安置,經該單位輔導後,認被告頗能自愛、自守,且對自己過去之錯誤深感懺悔,生活上均能服從該單位之管理與輔導,亦無繼續吸毒之行為,身體也無毒癮戒斷症狀等情,有該分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九十二)新保字第一六一號函文在卷可參,顯見被告確有悔改之意,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四)扣案之注射針筒二支,係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 嘉 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日期:2004-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