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直系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然既係加重其刑,而所犯者如係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又係以罪而不以刑為準則,則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自在告訴乃論之列,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九六二號判例、八十年度臺上字第三一四九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直系尊親屬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李 添 興法 官 蔡 美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