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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8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乙○○共同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枝及子彈均沒收。

甲○○共同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枝及子彈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曾犯妨害兵役、竊盜、侵占、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違反檢肅流氓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並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已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執行完畢。甲○○則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駁回上訴,因上訴於最高法院,尚未執行。二人均不知悔改。乙○○於九十一年六、七月間某日,在臺中縣太平市○○路附近,以新臺幣十二萬元之代價,向不詳年籍姓名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購得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貝瑞塔小九0手槍改造玩具手槍(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內含九0制式改造子彈九顆)及仿克拉克十七改造玩具手槍一把(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內含九0制式子彈六顆),其後即未經許可而持有上開槍彈。至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甲○○因受其綽號「小曼」之女友委託代為處理債務糾紛,甲○○為求自衛,遂基於與乙○○共同持有上開槍彈之犯意聯絡,於同日晚上十時許,打電話聯絡乙○○,要求乙○○攜帶上開槍彈同行。乙○○應允所請,旋即攜帶上開槍彈,並委請不知情之友人簡昭雄(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駕車搭載其前往臺中市○○路、公園路口處與甲○○會合。嗣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凌晨二時許,乙○○、甲○○二人共同攜帶並持有上開槍彈,與簡昭雄共乘甲○○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路與學士路口時,為警當場查獲,並自乙○○之背包內扣得上開槍彈。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而被告甲○○則不否認前已知悉被告乙○○持有槍枝,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受女友「小曼」委託代為處理債務,遂自行聯絡被告乙○○同行,被告乙○○另偕同不知情之簡昭雄前往會合,嗣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凌晨二時許,與被告乙○○駕車一同行經臺中市○○路與學士路口時,為警當場查獲,並自被告乙○○之背包內扣得上開槍彈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未經許可與被告乙○○共同持有前開槍彈之犯行,辯稱:伊不知乙○○有攜帶前開槍枝前往處理債務云云。惟查:

(一)共同被告乙○○於審判中明確結證稱:「被告甲○○大約在查獲前四天,在我店裡時,曾經問過我(有沒有槍),我告訴他,我有槍彈,查獲當天晚上十時許他打電話給我,請我幫他處理事情,說他女朋友與別人有債務糾紛,電話中我是回答說:如果只是單純處理債務,你們自己去就可以了。可是吳說向他女友借錢的人,才剛出獄,那個人身邊有東西,他本來是要跟我借東西,我怕他會出事情,就說我可以帶東西過去。我認為他說的『東西』就是指槍枝,不過他沒有明確的說是槍枝。:::我在店裡等他,到了十一時許,他還沒來,我就打電話過去,吳說:叫我直接去公園路。到公園路後,甲○○第一句話就問我:東西有沒有帶來?」等語(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審判筆錄)。審酌被告乙○○就未經許可持有槍械部份亦已自承犯行,復與被告甲○○並無仇隙,衡情應無構詞誣陷被告甲○○,陷人於罪之理,其證言應堪採信。而被告甲○○於偵查中已明確自白稱:「小曼有位朋友叫阿展,問我朋友處有無槍,我有幫阿展問乙○○,乙○○說他那邊有二枝改造的槍,因為阿展要借,但未借到::

:小曼沒有叫我帶槍,她只說等一下去時,欠他錢者那邊有東西,東西不是毒品即是槍,我自己也有想到」等語(偵查卷第七十一頁),準備程序時亦自白稱:「小曼是一段時間以前(詳細時間我忘記了)打電話叫我問朋友是否有人有槍,我就問乙○○,李說他有,我才回電話給小曼,說檳榔攤那裡有,小曼並叫我帶他去找乙○○認識。後來我帶小曼去找乙○○二次,時間我忘記了:

::」等語(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第四頁),則被告甲○○於查獲前確曾向被告乙○○探詢其是否擁有槍枝,查獲當日復向被告乙○○要求借「東西」,見面時又問「東西有沒有帶來?」,足見被告甲○○所指「東西」即是槍彈而非其他物品,甚為明確。其所辯不知被告乙○○攜帶槍彈云云,核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此外查獲之經過,業據證人即臺中縣刑警隊機動組組長葉清燊於偵查中證述甚詳(偵查卷第一百四十九頁以下),並有查獲現場照片八張、現場圖、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附卷足憑,並有仿貝瑞塔小九0手槍改造玩具手槍(含彈匣一個)及九0制式改造子彈九顆、仿克拉克十七改造玩具手槍一把(含彈匣一個)及九0制式子彈六顆扣案可證,上揭扣案槍彈經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送鑑仿貝瑞塔小九0手槍改造玩具手槍(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以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送鑑仿克拉克十七改造玩具手槍(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以仿GLOCK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送鑑九○制式子彈六顆,均係口徑九MM制式子彈,認均具殺傷力;送鑑九○改造子彈六顆,均係土造子彈,採樣三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此有該局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刑鑑字第○九二○一二○五六○號槍彈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共同持有槍彈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以及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持有子彈罪。被告二人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均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二枝手槍及十五顆子彈,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論處。又被告乙○○曾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已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乙○○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無故持有前開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對於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潛在威脅,數量不少,但並未從事犯罪,被告乙○○坦承犯行並供述甚詳毫無隱瞞,被告甲○○則飾詞圖卸,惟被告乙○○持有槍彈之時間較長,被告甲○○僅於與乙○○約定會面後,與乙○○共同持有,時間甚短,並考量被告二人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二枝、九0制式子彈六顆、九0改造子彈九顆,除其中三顆改造子彈業於鑑定時試射,已失其效能,毋庸沒收以外,其餘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沒收(應沒收之物詳如附表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鄧敏雄法 官 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一、仿貝瑞塔小九0手槍改造之玩具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二、仿克拉克十七改造玩具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三、九0制式子彈陸顆

四、九0改造子彈陸顆(原扣案玖顆,經鑑定時試射叁顆,餘陸顆)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日期:200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