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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訴緝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О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0七九號、第一一0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渉犯常業贓物、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即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復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郭 書 豪法 官 黃 渙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0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