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常業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涉犯常業重利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渙 文法 官 郭 書 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