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三六號
原 告 臺中市廣西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二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盜用原告臺中市廣西同鄉會圖記印章於臺中市廣西同鄉會第六屆理事長印信財產公物移交清冊應即撤銷作廢。
2、被告乙○○、丁○○○基金會應即共同將原告所有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內外裝設交還原告。
3、被告乙○○、丁○○○基金會即應共同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非法承租原告所有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使用時起至回復原狀交還房屋時止之期間內,每月應共同賠償原告損害金各為新台幣二萬元,並各按週年利率算付遲延利息。
4、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乙○○明知其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當選之臺中市廣西同鄉會第六屆理事長資格,已為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二號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在案,竟未得同鄉會原合法理事長丙○○之授權,於九十年十月八日盜用臺中市廣西同鄉會之圖記印章蓋於第六屆理事長印信財產公物移交清冊,致生損害於臺中市廣西同鄉會法人格之同一性,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盜用印章罪責,則該移交清冊即得依法請求判決撤銷作廢。本件被告乙○○有違法擅將原告臺中市廣西同鄉會所有之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於九十年十月八日非法辦理與同案被告甲○○,因之同案被告甲○○始得違法擅自將原告臺中市廣西同鄉會所有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非法出租與違法承租之被告丁○○○基金會,被告乙○○、同案被告甲○○、丁○○○基金會均有共同侵權行為,因有足以生損害於原告台中市廣西同鄉會法人格之同一性,即得依法請求判決被告乙○○、同案被告甲○○、丁○○○基金會即應共同負責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非法承租原告台中市廣西同鄉會所有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使用時起至回復原狀(即應將拆除屋內設置之八卦堂神位、故李勝全同鄉遺像、神桌及國父遺像、國旗、桌椅、辦公桌椅等均回復原狀)交還房屋時止之期間內每月應共同賠償原告臺中市廣西同鄉會之損害金云云。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本件對被告之起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莊 深 淵法 官 劉 兆 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