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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中簡字第 3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三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八十八年至九十二年四月間陸續向乙○○借款,共積欠乙○○新台幣(下同)二百七十五萬元未清償,乙○○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核發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三二七五七號支付命令,嗣並確定在案。乙○○為獲得上開債權之清償,乃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持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甲○○所有之不動產及甲○○所有之啟隆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宗原企業有限公司股份予以查封拍賣,並經本院執行處各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十二月八日將上開禁止處分債權之命令送達啟隆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宗原企業有限公司及甲○○。詎甲○○明知其為上開執行債務人,且對於啟隆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宗原企業有限公司之股份業經法院強制執行,甲○○仍基於意圖損害債權人乙○○前揭債權之犯意,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將其對於啟隆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一千股(股款價值一百萬元)及宗原企業有限公司四十二萬元之出資額轉讓予第三人何清標、莊阿梅,而處分其財產,並各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四日辦理變更股權登記完畢。

二、本案犯罪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文 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損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裁判日期:2005-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