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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中簡字第 3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乙○○楊兩安丙○○右列被告因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0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乙○○、楊兩安、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甲○○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其等供明在卷,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統一發票二本、存摺十一本及電話繳費單十四頁等物,因統一發票、存摺用途甚廣,非專供本案犯罪所用,電話繳費單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因此前開物品難認與本案犯罪有所直接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 靜 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附表

一、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搜索甲○○於臺中市○區○○路○○○巷○○○號三樓之三住處之扣押物:

(一)招生資料庫傳單。

(二)個人資料名條貼紙乙份。

二、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搜索專加、華揚等公司於臺中市○區○○街二段七巷五號三樓營業處所之扣押物:

(一)廣告文宣三箱。

(二)廣告DM乙冊。

(三)電腦三套。

(四)電腦乙套。

(五)電腦乙套。

(六)電腦乙套。

(七)電腦乙套。

(八)電腦二套。

(九)電腦乙套。

(十)電腦乙套。

(十一)磁片八十六片。

(十二)傳真機乙台。

(十三)電腦乙套。

(十四)個人資料光碟七十二片

(十五)收支明細表三冊。

(十六)訂購單二冊。

(十七)銷售明細表六冊。

(十八)宅配明細表二冊。

(十九)出貨詳情單六張。

(二十)委託宅配出貨明細乙冊。

(二十一)宅配出貨收據乙冊。

(二十二)訂貨出貨單二冊。

(二十三)支出明細乙本。

(二十四)代收貨款匯款明細表乙冊。

(二十五)售價表乙片。

(二十六)名單收入分析表二頁。

(二十七)現金簿乙本。

(二十八)帳冊二本。

(二十九)網路日誌乙冊。

(三十)電腦操作程序七頁。

(三十一)經銷商辦法十一頁。

(三十二)筆記本二冊。

(三十三)聯絡簿四本。

(三十四)記事本乙本。

(三十五)個人資料(名條列印)乙箱。

(三十六)個人資料(報表列印)乙箱。

(三十七)寄送廣告DM名條乙箱。

(三十八)出貨單乙箱。

(三十九)印表機乙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三條:

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或依第二十四條所發佈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05-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