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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中簡附民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二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離婚,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二十三年附字第二四八號判例參照)。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二五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害人乙○○固得本於因受傷害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惟所得請求者應限於回復其損害,卻逕向本院提起離婚之訴,其訴顯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至原告欲提起離婚之訴,應向本院家事法庭提起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 源 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