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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交附民字第 1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О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交易字第一○七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六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