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附民字第207號原 告 乙○○
號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351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許金樹法 官 郭德進法 官 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楊月雲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