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易字第61號過失致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18,070元,並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二十三時二十分駕駛自小貨車違規停放於台中市○○○路○道上使被害人王山正自後撞上而致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訴之聲明。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於送達後十日內為之。
書記官 陳惠玲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