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七О號
原 告 戊○○原 告 乙○○原 告 甲○原 告 許菱原 告 丙○○被 告 丁○○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交易字第五四○號過失致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七О號
原 告 戊○○原 告 乙○○原 告 甲○原 告 許菱原 告 丙○○被 告 丁○○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交易字第五四○號過失致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