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 告 癸○○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原 告 子○○原 告 己○○原 告 庚○○原 告 丁○○原 告 戊○○原 告 辛○○原 告 壬○○被 告 乙○○
被 告 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四三四號過失致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