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黃漢倫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三八六號過失致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