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九О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楊尤品珍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交易字第七○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