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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交附民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二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中交簡上一二○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5-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