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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交附民字第 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中交簡上字第一一七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5-05-17